第94章 審判和法律
第94章 審判和法律
「朕有意將審判機構獨立,袁卿以為如何?」
朱由檢率先開口道。
袁可立聽到這點,明白皇帝為何把自己留下來了。
大明的審判事務歸屬刑部,大理寺負責覆核。刑部的事務分為十三司,對應地方十三省刑名事務。
刑部的任何一點調整,都會涉及地方。更何況審判機構獨立,是關係刑部核心職能的大變動。
沒有他這種曾在三法司任職、有地方經歷的大臣輔佐,皇帝也不敢擅自改動刑部。
對皇帝的看重很是感動,袁可立當然不能直接反對,思索之後,和皇帝交流道:
「陛下打算怎麼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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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新設一個衙門,還是在刑部設立獨立審判機構?」
朱由檢道:
「肯定不能繼續留在刑部。」
「政府機構要求下級服從上級,審判機構留在刑部的話,根本談不上獨立。」
「朕打算設立審判總署,由大理寺右少卿管轄。」
「大理寺原有事務歸左少卿管轄,設立審刑總署,仍舊負責慎刑。」
「兩個總署獨立辦公,大理寺卿管總。」
袁可立詢問道:
「審判總署的審判,如何確保獨立?」
朱由檢道:
「審判總署只負責總體指導和案件分派,無權進行審判。」
「所轄各級法庭,獨立審判案件。」
「每個法庭的審判,都是最終結果。」
「犯人不服可以上訴,甚至到大理寺請求覆核。」
「這樣的審判機構,袁卿以為如何?」
這是後世的通行做法,袁可立當然說不出什麼缺點,覺得這樣確實比現在的刑部負責更好。
只是這樣的話,刑部的職權就削得太厲害了,刑部十三司的設置,完全沒有必要。
「難怪陛下只留下一個刑部左侍郎,刑部尚書和刑部右侍郎都不任命。」
「這是把刑部的根給刨了,刑部要完全重建。」
思索著皇帝的話語,袁可立覺得這樣大的變動,如果皇帝在朝堂上提出來,自己肯定要直接反對。
現在私下交流,肯定就不能那樣了。一旦皇帝認為他無法交流,以後可能就不會和他商量這些事。所以他只能委婉勸諫道:
「刑部有十三司,各有郎中、員外郎、主事,這些官員陛下打算如何安排?」
「還有地方提交給刑部的事務,應該如何安排?」
朱由檢考慮過這個問題,說道:
「這次審查閹黨,肯定要清退一些官員。」
「刑部判了那麼多冤案,肯定有不少人要擔責,即使留任也要降低級別懲治。」
「朕打算把刑部十三司降為十三廳,設正六品主事一人、從六品從事兩人,負責管理各廳。」
「下面如有需要,再設立各種事務處,以正七品知事、從七品檢事管理。」
說完對刑部官員的安排,朱由檢又道:
「這十三廳屬於總務司,設正五品郎中、從五品員外郎管轄。」
「地方提交給刑部的事務,由總務司十三廳負責。」
「審判案件轉交給大理寺審判總署,由審判總署分派給各級法庭。」
「其它刑名事務,仍舊由刑部負責。」
袁可立這下明白了,皇帝對刑部的調整還是比較慎重,基本是把十三司降低級別,仍舊負責原有事務。除了審判案件需要轉交給大理寺外,刑部其它職能幾乎沒有改變。
這樣確實是一個好辦法,能夠避免地方官員不知所措,在刑名事務上產生混亂。
唯一的問題是,刑部就剩下一個總務司,實在太慘了點!
所以斟酌之後,袁可立道:
「這樣調整確實穩妥,就是刑部只剩下一個司,難以撐起六部。」
「刑部尚書、侍郎,不能只管理一個司。」
對此早有考慮,朱由檢仿照後世的司法部為刑部設立了各種新機構,向袁可立道:
「朕以為刑部除了處理各省刑名事務之外,更重要的是管總。」
「要為刑名事務設立各種規矩,讓地方法司遵行。」
「禮部有儀制司,刑部也該有法制司,負責法制建設。」
「法制司要規範法律法規級別,審查各種法律法規是否有矛盾之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執行時該如何處理。」
「朕之前給儀制司增加的規範地方法規、民間鄉約、宗族家法職能,和法律相關的可以轉到法制司,和禮儀相關的仍舊留給儀制司。」
「禮和法要分開,各有各的職責。」
「涉及刑事判罰的,都要歸屬刑部法制司。」
「涉及禮儀道德、不需要法律審判的,仍舊歸屬禮部儀制司。」
這是很重要的職能,袁可立覺得單是一個法制司,就能安撫刑部。皇帝所說的管總,對刑部確實更重要。
這還不止,朱由檢又說道:
「以後法制司要和儀制司合作,成立禮法研究中心,專門研究禮儀、法律制定和執行中的問題,起草法律草案。」
「大明律要細化,拆分為專門的刑法、民法、職官法、軍事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等法律,給三法司和衛尉寺的司法執法提供依據。」
「這個研究中心,可以邀請三法司、禮部、翰林院的官員,以及民間德高望重的人員參與,以兼職為主,設主任主筆。」
這就更重要了,袁可立從皇帝的話中,聽出他要把法律法規整理一遍,急忙勸諫道:
「陛下,大明律已經很好了,不需要拆分法律。」
朱由檢搖頭說道:
「大明律固然很好,但是太祖時期制定的法律,有些已經執行不下去了。」
「歷代先帝頒發的詔書,對大明律也有修改。」
「朕打算把它拆分成具體的法律,把歷代的修改整理一遍,編為正式法律和法律解釋,免得執行之時,會有疏漏之處。」
這是現實問題,袁可立在做推官時深有體會,只能沉默以對。又聽皇帝說道:
「朕先前說的法律法規級別,和這也有關係。」
「從大明律拆分出來的法律,是最高等級法律,擁有最高效力,屬於第一等級。」
「其它法律是第二等級,朝廷部門法規是第三等級,地方法規是第四等級,按地方級別劃分。」
「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牴觸,同位法有矛盾的地方,要進行修改和解釋。」
「各種判例也要明確,給審判提供處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這些都需要規範,需要禮法研究中心研究。」
《明史》:
(洪武六年)其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
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條。
《吏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式十八條。
《戶律》七卷,曰戶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八條,曰倉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三條,曰市廛五條。
《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
《兵律》五卷,曰宮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關津七條,曰廄牧十一條,曰郵驛十八條。
《刑律》十一卷,曰盜賊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鬥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偽十二條,曰犯奸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
《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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