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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章 禮法條文和朝會法

  集議制的推行,還影響到軍隊。

  樞密院的文職軍官,認為軍隊也應該舉行集議,商議軍中事務。

  而且在武將和護軍誰是主官方面,他們傾向於護軍:

  「軍中召集會議,商議的多半是軍政。」

  「應當以護軍為主官,擁有否決權力。」

  這無疑將護軍凌駕在武將之上,朱由檢對此是不大滿意的。

  然而此時的朝堂上,除了五軍都督之外,根本沒人為武將說話。

  而五軍都督府又沒什麼實權,裡面任職的勛貴,也認識到不到這件事的重要性,根本沒有人站出來。

  這讓朱由檢不得不親自下場,說道:

  「軍中將領和護軍,都能稱得上主官。」

  

  「但是兩者職責要有側重點,一個側重軍令,一個側重軍政。」

  「軍令方面的會議,就以將領為主官。」

  「軍政方面的會議,則以護軍為主官。」

  「兩者不分先後,可以稱為雙主官。」

  這種和稀泥的態度,無疑讓樞密院官員不滿。

  樞密同知袁可立道:

  「兵者國之大事,怎麼能如此草率呢?」

  「難道軍中出了事情,還要先分辨是軍令還是軍政?爭論應該由誰召集會議、確定誰是主官?」

  軍令和軍政事務有時能輕易分清,有時根本分不開。

  袁可立認為雙主官這種辦法太兒戲,根本不適合處理軍中事務。

  朱由檢卻見過後世的雙首長制,感覺雙主官能夠磨合,確保無論是誰,都不能隨便帶著軍隊造反。

  所以他對此很堅持,說道:

  「雙主官是這次軍制改革的重點,以後所有軍隊都要實行雙主官,確保不被一人控制。」

  「至於軍令和軍政的分別,可以想辦法解決。」

  說著,他向袁可立等人道:

  「作戰、訓練事務,毫無疑問屬於軍令,由將領主導處理。」

  「軍官選拔、考功稽勛、教育、後勤,毫無疑問屬於軍政,由護軍主導處理。」

  「今後樞密院和兵部下發的文件要明確,註明軍令和軍政分類。」

  這解決了從上級而來的事務分類,至於日常事務,朱由檢把它們分為平時和戰時:

  「平時除了明確屬於軍令的事務外,由護軍主導處理。」


  「戰時則完全以將領為主官,一切以作戰勝利為中心,包括軍政事務處理。」

  「護軍如果不分輕重在戰時爭權奪利,因此影響到戰事的,要受軍法審判。」

  這個劃分,解決了大部分情況下的主官爭議。

  那就是平時除了明確屬於軍令的事務外,以護軍作為主官。

  戰時所有軍務都為作戰服務,可以說都屬於軍令,完全以將領為主官。

  群臣對此議論紛紛,有的人覺得這樣劃分很明確,有利於作戰指揮。還能在平時約束將領的權力,讓將領不至於坐大。

  有的則認為皇帝給將領的戰時權力過大,如果有野心的將領以進入戰時狀態為理由掌管全部軍務,還是有可能發動叛亂的。

  他們認為戰時軍政事務也要由護軍主導處理,就像平時軍令事務由將領主導一般。

  對此,朱由檢道:

  「戰時護軍就是監軍,有監督將領執行軍令的權力。」

  「如果主將推委不前,護軍有權催促,甚至以違背軍令解除主將職權,按指揮順序由其他將領替代。」

  「將領的權力在戰時也是受到監督的,不能為所欲為。」

  又語重心長地對群臣道:

  「軍隊雖有作戰責任,但是大部分時候,還是在和平狀態,護軍在大部分事務上都能作為主官。」

  「如何區分平戰,還有如何劃分軍令軍政事務,都是諸位的責任。」

  「在防止主官肆意妄為、發動叛亂方面,是需要眾卿認真考慮的。」

  這讓群臣認識到,皇帝還是傾向於讓護軍掌權的。只是作戰的事情到底不是兒戲,需要給前線將領放權。

  想著護軍在戰時作為監軍權力也不小,他們接受了這個說法。決定嚴格劃分平時的軍令事務,並且對進入戰時狀態嚴格限制。

  朱由檢聽著他們的討論,感覺這些文官出身的樞密院官員還沒有把自己完全當成軍官,更多的是站在文官立場上思考問題,而非一切為了作戰。

  這讓擔心作戰受到影響的他,明確道:

  「交戰戒嚴區域,可以說隨時都在準備作戰,軍中以將領為主官。」

  「邊疆遭到入侵時,將領可立即宣布進入戰時狀態,抵禦敵人入侵。」

  「內地則需要上級命令,或者和護軍聯合確認,或者召開集議會通過,方可宣布進入戰時狀態。」

  「現在討論一下,軍中集議會成員,有哪些人?」

  簡單粗暴地定下了進入戰時狀態的方法,又用集議會成員的事情轉移群臣注意力。


  群臣對這點果然更加關心,提出各種意見。

  有的認為應該以品級決定,有的認為應該以上級指派,各種意見不一。

  最終,朱由檢決定道:

  「營級以上必須設集議會,由包括軍事主官和參謀長在內的前三指揮順序將領,還有護軍、後勤主官組成。」

  「如果所在地有錦衣衛鎮撫使或監軍御史,他們也可以加入集議會。」

  「營級以下則是軍事主官和護軍主官,再加上參謀、後勤主官,以及作為士兵代表的士官長。」

  「三人以上都應舉行集議,按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下級服從上級、諸司服從朝廷,商議決策事務。」

  這是仿照民主集中制的四個服從原則,朱由檢又具體道:

  「集議會的成員一律平等,可以允許贊成,也可以允許反對,還可以棄權保留意見。」

  「但是在集議會做出決策後,無論商議時什麼態度都要執行,不得推諉塞責。」

  「具體的議事規則,也就是提議、商議、表決的辦法,由國會禮法委員會制定,寫入《朝會法》中。」

  「樞密院再據此制定《軍隊議事條例》,對軍中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這讓群臣紛紛贊同,他們最認同當今皇帝的一點,就是當今皇帝無論做什麼事,都要從禮法中找出條文。沒有的也會制定,不會毫無根據由著性子做事。

  群臣在適應這一點後,越來越如魚得水。這也讓一些人的心思越來越活泛,甚至想挑起黨爭的原因——

  在摸清了當今皇帝的行事風格後,他們發現皇帝並不難對付。只要就事論事有著切實依據,皇帝就是不高興,也會按照條文處置。

  這讓他們對制定禮法都很熱心,爭取讓皇帝行事越來越有章法,不用擔心觸怒皇帝遭到懲治。

  同時,習慣了皇帝信息轟炸的他們,也沒有像以前那樣迷迷糊糊就通過了皇帝的提議,而是對這些條文,一條一條分析。

  前三順序指揮將領、護軍、後勤主官,再加上可能存在的錦衣衛鎮撫使和監軍御史,一起組成集議會。大體維持了武將和文職軍官的平衡,群臣沒有什麼好說的。

  但是集議時一律平等,他們就不是很習慣了,袁可立道:

  

  「陛下說集議會成員一律平等,又說下級服從上級,到底應該要如何商議?」

  朱由檢詳細解釋道:

  「下級服從上級,是說級別低的集議會,服從級別高的集議會。」


  「例如小隊集議會的決定,就應該服從所屬大隊集議會的決定。」

  「區縣的集議會決定,要服從所在府集議會的決定。」

  「各部的集議,則要服從院議、閣議,還要服從朝會決議。」

  「以後大明諸司只要官員數量在三人以上的,都要設立集議會。集體商議策後,才能按流程動用印信下發公文。」

  「諸司官員私人下發的命令無效,可以不用執行,就像你們對待中旨一般。」

  這話說得群臣忍不住笑了起來,聽得出皇帝對他們抵制中旨其實很不滿,如今想讓官員也嘗嘗私人命令被抵制的滋味。

  至於成員平等的事情,朱由檢道:

  「集議時一律平等,是說參加集會的成員都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如同廷議一般。」

  「包括主官也是一樣,只有一票權力。」

  這麼說群臣就明白了,廷議的時候確實不看官位高低,參加者都是一票。

  在當今皇帝制定選票計票辦法後,這點就更明白了。

  這在朱由檢看來是理所當然的,不過袁可立卻提出一個問題,詢問道:

  「如果集會成員一律平等,集議會應當由誰主持呢?」

  「臣以為召集會議的主官,應該像陛下主持朝會一樣,作為集議會的主持人。」

  「他雖只有一票,卻對集議會決定有否決的權力。」

  召集會議和否決的權力,都是朱由檢之前授予的。

  此時他想著這兩點,感覺主官的權力,確實高於普通集議會成員。

  而且袁可立的話中還隱藏著一個意思,那就是朝會上皇帝和群臣都不平等,集議會成員一律平等根本無從說起。

  所以朱由檢從善如流,修正道:

  「集議會的成員,除主官外一律平等。」

  「參加會議的成員,在決策時都擁有一票權力。」

  「但是主官有否決權,可一票否決集議會決議。」

  這下群臣終於滿意了,尤其是各衙門的主官。

  不過朱由檢這時,又提出來一個問題,把自己授予主官否決權的用意道了出來:

  「主官對集議會決定有否決權,朕對朝會和廷議、廷推、廷鞫的決定,是否有否決權力呢?」

  這讓群臣面面相覷,有些答不上來。

  因為理論上來說,皇帝確實有否決權,甚至在廷推時還能點陪推。


  但是如果皇帝真的這樣做,會受到輿論指責。

  皇帝對不滿意的決定,最多也就能留中不發而已。

  此時,皇帝把自己的否決權和主官的否決權掛鉤,群臣商議之後,還是由袁可立出面道:

  「陛下確實可否決廷議、廷推、廷鞫決議,或者讓群臣再次商議。」

  「同理,主官在集議時有否決權。首輔可否決閣議,六部尚書可否決部議,九寺正卿可否決寺議,各院掌院可否決院議。」

  如此可謂皆大歡喜,皇帝、首輔和各衙門的主官,對此都很贊同。

  這些主官是認為有了否決權他們在本衙門的地位能夠得到保障,朱由檢則是認為明確否決權後,他對不喜歡的決議總算能一票否決了。

  這樣他就能對朝政更好地放手,不至於每次廷議和廷推,都要小心翼翼計算票數,避免結果會不符合心意——

  勞心勞力了兩年多後,他實在不想把精力浪費在這種事情上。決定以後對不符合心意的結果就否決,而不是完全把控廷議和廷推。

  至於因此引來非議什麼的,在給主官否決權後他也不在乎了。因為他相信大明諸司主官將來一定會用否決權,他們在這點上,根本沒底氣指責自己。

  就在這樣的來回商議中,大明的朝會和集議會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之前規定的廷推法、廷議法等制度,同樣被納入《朝會法》。

  唯有國會,因為需要由選舉產生,還要規定士農工商比例,要制定單獨的《國會法》,甚至要制定專門的選舉法律。

  這些被寫入《大明禮法公約》、由禮法衍生的法律,被定為和《大明律》拆分的六律一個級別,都屬於第一等級法律。

  劉宗周主持的國會禮法委員會,根據商議的結果,初步擬定一條禮法條文:

  大明皇帝統領大明朝廷、統攬大明國事,召開朝會處理國事,大明諸司需遵行之。

  大明帝國朝會有大朝會、常朝會、常參會,皇帝應定期召開,百官按職級參與。

  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朝廷大臣輔佐皇帝處理國事。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未擔任大學士的輔政大臣、弼政大臣、議政大臣、承政大臣、樞密大臣、資政大臣和六科都給事中皆有參預權力。

  大明皇帝對國會、朝會、廷議、廷推、廷鞫等會議的決定有否決權力。

  大明諸司實行集議制,三人以上議事必須集體商議,集議會成員一律平等。諸司主官可主持召開集議會,對集議會決定有否決權力。

  具體由《大明帝國朝會法》規定之。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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