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篇小說)袁竹著第五十六章
公元696年,歲在丙申,武皇大周萬歲登封元年與萬歲通天元年交織的奇異年歲里,歷史的車輪緩緩碾過,留下一道道深刻的轍痕。這一年,對於三十八歲的文人右拾遺陳子昂而言,是命運與才華交織,忠誠與理想碰撞的璀璨時光。
春日的東都洛陽,繁花似錦,柳絮紛飛,一派盛世繁華之景。陳子昂身著官服,立於皇城之下,目光深邃而堅定。作為右拾遺,他雖位不高,卻心懷天下,以筆為劍,誓要為國家剔除弊政,扶正祛邪。每日,他穿梭於宮闕之間,收集民情,整理奏章,每一字一句皆飽含深情與責任。
初夏時節,洛陽城內的牡丹競相綻放,陳子昂卻無暇欣賞這滿城春色。他把心思和精力用於撰寫《復仇議》。
當時,女皇武則天以鐵腕治理天下,朝堂之上風雲變幻,民間亦是暗流涌動。一日,陽光斑駁地灑在通往長安的古道上,御史大夫趙師韞正率領著一行人馬,風塵僕僕地行進在前往邊疆巡視的征途上。趙師韞,此人以剛正不阿、鐵面無私著稱,朝中奸佞畏之如虎,百姓則敬其如神。
行至半途,夜幕低垂,一行人馬不得不投宿於路邊一家看似平凡無奇的驛站——雲來驛。驛站雖小,卻乾淨整潔,幾盞燈籠在夜風中搖曳,透出幾分溫馨與安寧。然而,這份寧靜之下,卻暗藏著不為人知的殺機。
徐元慶,同州下邽一介布衣,因家境貧寒,被迫離家來到這雲來驛做起了雜役。他面容清秀,眼神中卻時常閃爍著與年齡不符的深沉與憤恨。原來,徐元慶的父親曾是一名清廉的官員,因得罪了趙師韞,被其誣陷入獄,最終含冤而死。這血海深仇,如同一塊巨石壓在徐元慶心頭,讓他夜不能寐,誓要報仇雪恨。
是夜,萬籟俱寂,只有蟲鳴與風聲交織成夜的樂章。趙師韞因連日奔波,早早便歇下了。而徐元慶,則借著月色,悄然潛入趙師韞的房間。手中緊握著那把磨得鋒利的匕首,每一步都踏得異常沉重,那是復仇的腳步,也是命運的交響。
月光透過窗欞,灑在趙師韞沉睡的臉龐上,顯得格外寧靜與無辜。然而,對於徐元慶而言,這一切都是假象,是掩蓋罪惡的偽裝。他深吸一口氣,猛地撲向床邊,匕首在夜空中劃出一道冷冽的寒光,直刺向趙師韞的胸膛。
一聲慘叫劃破夜空,驚醒了沉睡中的眾人。當侍衛們衝進房間時,只見趙師韞倒在血泊之中,雙目圓睜,滿是不甘與驚愕。而徐元慶,則手持匕首,立於一旁,臉上沒有絲毫悔意,只有解脫與快意。
此案迅速震動朝野,女皇武則天聞訊大怒,下令徹查。一時間,各路捕快、密探紛至沓來,雲來驛內外戒備森嚴,氣氛緊張到了極點。經過一番周密的調查與審訊,徐元慶的罪行終被坐實,面對鐵證如山,他坦然認罪,只求速死。
然而,此案背後所折射出的官場黑暗與人性複雜,卻引起了朝野上下的廣泛討論。有人譴責徐元慶的殘忍與暴行,認為他應受極刑以儆效尤;也有人同情他的遭遇,認為他是被逼上絕路的可憐人,趙師韞的罪行才是這一切的根源。
趙師韞,昔日下邽縣的一方守護,以鐵面無私著稱,其手中劍,既是維護治安的利器,也是裁決罪惡的標尺。然而,正是這把劍,斬斷了徐元慶與父親之間最後的一絲聯繫。那是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徐父因一時之錯,觸犯了律法,趙師韞依法行事,未留絲毫情面。那一刻,徐元慶的世界崩塌了,他眼睜睜看著父親的身影在刀光劍影中消逝,心中埋下了復仇的種子。
歲月流轉,仇恨如野草般在徐元慶心中瘋長。他隱姓埋名,遠離故土,只為有朝一日能親手終結那段仇恨。命運似乎也在暗中相助,當徐元慶得知趙師韞已升任京官,頻繁往來於各地處理公務時,一個大膽的計劃在他心中悄然成形。
他化身為一名不起眼的驛站小廝,每日裡迎來送往,看似平凡無奇,實則暗中觀察,尋找著那個能讓他復仇的機會。驛站,這個匯聚了人間百態的地方,成了他復仇舞台的序幕。他學會了隱忍,學會了察言觀色,更學會了如何在不動聲色中布局。
終於,那個決定性的日子來臨了。趙師韞因公事需途經此地,驛站內一片忙碌,而徐元慶的心卻異常平靜。他早已將一切準備妥當,只待那致命一擊。當趙師韞踏入驛站,那熟悉的身影映入眼帘,徐元慶的雙眼仿佛被怒火點燃,但他的舉止依舊沉穩,如同往常一樣,為這位「貴客」安排食宿。
夜幕降臨,萬籟俱寂。徐元慶趁夜色掩護,悄悄潛入趙師韞的居所。月光透過窗欞,灑在他堅毅的臉上,也照亮了那條通往復仇的道路。他手持利刃,每一步都走得異常堅定,心中默念著父親的名字,那是他力量的源泉。
門輕輕推開,趙師韞正伏案整理公文,未曾察覺即將到來的風暴。就在那一刻,徐元慶的身影如同鬼魅般出現在他面前,手中的利刃劃破空氣,直取要害。一切發生得如此突然,又如此決絕,趙師韞甚至來不及發出一聲驚呼,便倒在了血泊之中。
復仇的火焰在徐元慶心中熊熊燃燒,卻也同時將他推向了絕望的深淵。他知道自己所行之事,雖為私仇,卻已觸犯國法,再無回頭之路。在那一刻,他仿佛看到了父親的笑臉,那是他生命中最後的慰藉。
故事至此,並未以簡單的復仇成功而告終,而是留下了一個深刻的思考:在忠誠與復仇的天平上,個人情感與律法公正之間,究竟該如何抉擇?徐元慶的命運,成為了後世傳頌中永恆的話題,讓人在感嘆其英勇的同時,也不禁反思人性的複雜與法律的威嚴。
在那個道德與法律交織的時代,徐元慶的案件無疑成為了一場社會輿論的風暴中心,引發了廣泛而深刻的討論。關於他是孝子還是兇犯,該殺還是該表彰的爭論,不僅觸及了個人情感與公共秩序的界限,更深刻反映了當時社會對於「德」與「法」之間平衡的探索。
主張徐元慶應受表彰或至少無罪釋放的聲音,主要源自其「替父報仇」的高尚動機。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孝道被視為百善之首,是維繫社會秩序和家庭倫理的基石。徐元慶為了替父雪冤,不惜犧牲自己,這種行為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對孝道精神的極致詮釋,因而贏得了不少人的同情和支持。他們認為,在以德治國的理念下,朝廷應當考慮到徐元慶的動機和出發點,給予其一定的寬容和赦免,以彰顯朝廷對孝道的推崇和對人性的尊重。
然而,另一方觀點則堅持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他們認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殺人都是違法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徐元慶雖然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若因個人情感而破壞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將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和道德標準的淪喪。此外,他們還指出,如果徐元慶的行為得到赦免,那麼其他因私仇而殺人者也將以此為藉口逃避法律的制裁,這將嚴重破壞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在這場爭論中,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其理。但無論如何,徐元慶的案件都促使了當時社會對「德」與「法」關係的深入思考和重新定位。它讓人們意識到,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個人權益之間,需要找到一個平衡點,既要尊重人性和情感,又要堅守法律的底線和原則。
最終,徐元慶的命運如何,或許已經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這場爭論所引發的思考和討論,為後世留下了寶貴的思想財富,讓我們在面對類似問題時,能夠更加理性、全面地權衡各種因素,從而做出更加符合時代精神和道德要求的判斷。
陳子昂的《復仇議》不僅是一篇精彩的法律文書,更是對「禮」與「法」深刻思考的智慧結晶。在這篇文章中,他以其獨到的見解和深邃的思考,巧妙地調和了個人情感與社會秩序、私人恩怨與國家法律之間的衝突,為後世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寶貴的借鑑。
陳子昂首先明確指出,徐元慶謀殺朝廷命官,案情確鑿,依據唐律,必須嚴懲不貸,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他強調,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安寧的基石,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包括那些出於高尚動機的犯罪者。這一立場體現了陳子昂對法律嚴肅性的尊重和維護。
然而,陳子昂並未止步於此。他深入剖析了徐元慶行為的背後動機——替父報仇的孝心。他認為,這種孝心雖然導致了犯罪行為,但其背後的情感力量卻是真摯而感人的。為了表彰這種孝心,同時又不違背法律的公正,陳子昂提出了一個創新的解決方案:在依法判處徐元慶死刑後,再為他舉行盛大的表彰會,以頌揚其孝心。
這一建議巧妙地解決了「禮」與「法」之間的衝突。一方面,它堅持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維護了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它又通過表彰徐元慶的孝心,弘揚了傳統道德中的正面價值,引導人們向善向上。這種處理方式既體現了法律的剛性,又融入了人文的關懷,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終,徐元慶案按照陳子昂的建議得到了圓滿解決。這一案件不僅展現了陳子昂卓越的法律才華和深邃的思想洞見,更成為後世處理類似案件的重要參考。它告訴我們,在面對複雜的社會問題時,我們應該堅持法治精神,同時也不忘人文關懷,努力在「禮」與「法」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陳子昂在成功調解徐元慶案後所提出的將《復仇議》「編之於令,永為國典」的請求,無疑是他對自己深思熟慮的法律見解與解決方案的高度自信與期待。這一要求不僅體現了他對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對國家典章的尊重,更展現了他希望自己的智慧能為後世所傳承、為國家法治建設貢獻力量的宏偉願景。
陳子昂的《復仇議》不僅巧妙地解決了徐元慶案中的「禮」與「法」衝突,更在更廣泛的層面上引發了人們對法律與道德、個人情感與社會秩序之間關係的深刻思考。將其編入國典,意味著這一案件及其處理方式將成為後世處理類似問題的典範和依據,對於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具有深遠的意義。
最終,陳子昂的這一要求得到了滿足,他的《復仇議》被正式編入國家法令之中,成為永載史冊的國典之一。這一成就不僅是對陳子昂個人才華和努力的肯定,更是對他所倡導的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理念的最高讚譽。它不僅為後世留下了寶貴的法律思想遺產,更為推動中國古代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然而,幾十年後,陳子昂的《復仇議》就被文學家柳宗元給抓住了把柄。
柳宗元對陳子昂《復仇議》的批判,不僅是對一個具體法律建議的反對,更是對法律邏輯與核心價值觀念深刻理解的體現。柳宗元通過詳盡的分析,指出了陳子昂在處理徐元慶案時所展現的邏輯混亂和核心價值觀念的模糊。
柳宗元首先明確了徐元慶案的核心爭議點——徐元慶之父是否有罪。他認為,這是決定徐元慶行為性質的根本所在。如果徐父有罪,則趙師韞的執法行為合法,徐元慶的復仇行為便構成犯罪;反之,若徐父無罪,則趙師韞的執法行為錯誤,徐元慶的復仇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可視為正義之舉。柳宗元強調,法律判斷必須基於明確的事實基礎,不能含糊其辭。
接著,柳宗元批判了陳子昂在分析徐元慶案時展現出的邏輯矛盾。他認為,陳子昂試圖在「有罪」與「無罪」之間尋找一種中間狀態,既肯定徐元慶的孝心,又試圖為其復仇行為尋找法律上的正當性。這種做法在柳宗元看來,是邏輯上的精神分裂,因為它違背了法律判斷的基本原則——非此即彼的明確性。
柳宗元進一步指出,陳子昂的這種分析方式實質上反映了核心價值觀念的多元論傾向。他認為,法律應當具有統一的核心價值觀念,即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而陳子昂的分析卻試圖在不同的價值觀念之間尋找平衡,這種做法只會導致法律判斷的混亂和人心的不安。
最終,柳宗元通過撰寫《駁復仇議》一文,成功解構了陳子昂的論點,並將其觀點作為定論收入了唐朝的法律文獻內。這一舉動不僅體現了柳宗元在法律領域的深厚造詣和敏銳洞察力,更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提醒人們,在處理類似問題時必須堅守法律的底線和原則,不能因個人情感或道德觀念而偏離法律的軌道;同時,也強調了法律判斷必須基於明確的事實基礎和統一的核心價值觀念。
《駁復仇議》: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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