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4章 休庭!【二合一大章!】
有時候,人無語到極致,是會笑出來的。
當然,趙忠一直都不信這個,他是個嚴肅的正經人,無論是對外還是對內,都是一絲不苟,向來不會展露出輕佻的做派。
但現在。
在這個『槍擊;案』,海城近幾年最大的刑事案件,且還是在央媒與海城地方媒體的眼下......
趙忠露出了個笑容,看著徐德,皮笑肉不笑著。
審判區中。
被告席的徐德見審判長都笑了,當即臉上也流露出個笑容回應。
兩人彼此間對視著、笑著。
只不過......
律師林月稍稍低頭,伸手扯了扯徐德的衣袖,示意對方低下頭去。
徐德感受到手邊騷動,當即小聲道:
「你扯我做什麼?」
林月也小聲回應,「別笑了別笑了,再笑你就要倒霉了!」
徐德回應,「怎麼可能倒霉,你看審判長都笑了,笑成這樣,肯定是對被告方的辯訴很滿意。這要不滿意,怎麼可能給我好臉!?」
說著。
他沖著趙忠,再次露出個淡然的笑容。
審判台:......
審判員周法官此時有些欲言又止,看著徐德眼角抽搐,內心驚嘆。
『好膽,一直在挑釁審判台!』
隨即,他又稍稍看了眼趙忠,卻見對方此時似笑非笑,只是看著手裡照片,也不知在想些什麼。
一時之間,審判台此時竟沒傳來任何聲音。
不過......
他們安靜。
卻不代表原告那邊也能安靜!
「審判長,異議!異議!被告這是在強詞奪理!」
「案件兇器究竟是什麼,本就無需爭議,在一審還未開庭之際,被告人就親口給其定性!」
原告方。
律師王燕此時有些焦急,她眼神中還殘留著剛才對徐德展露出的驚駭。
假肢......
不是,這兩個字到底是怎麼從對方律師嘴裡吐出來?
他又怎麼敢如此一本正經的說出來的!
王燕這輩子都沒想過,一起槍擊案,竟然能有人面色正經的看著被槍殺的死者,說這是用假肢自殺的......
這人,真的沒有任何道德心嗎!?
想到這。
王燕急忙將手裡一份文件抬起,她急不可耐道:
「審判長,這是被告人曾親口描述的口供。」
「口供上,被告人李傑聲稱,致使案件死者魏田死亡的兇器,是其在1995年,也就是《禁槍令》未頒發之前,私人焊接的土槍!」
話落。
眾人的視線聚焦在對方手裡的東西上。
這是警方審訊得來的口供,上面記錄很清晰,若是放在其餘案中,壓根不存在駁回的可能性。
除此外。
「還有這!」
王燕瞥了眼公訴席,見對方沒什麼意見,內心微微一沉,穩住心神。
思索間,又掏出另一份文件。
「這是2003年5月1日案發後,海城警察與市級人民檢察院,在被告人老家『老屋村』,針對其鄰居與朋友進行走訪所取得的『證言』!」
「證言中,多方人員針對兇器進行了指證。」
「有人曾吃過被告人用槍械所打的獵物,也有人借過這柄『土槍』。」
「在社會因素中,此兇器毫無爭議地是法律標準上的『槍械』!」
禁槍令之前,槍並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東西。
李傑和村里其餘可以持槍的人,時不時就外出打點鳥。
所以當初稍微走訪調查一番,所謂的『指證』自然就數不勝數。
但問題來了......
「原告方,此言差矣!」
「從社會因素中,給一件物品如何定義,是要從兩方面去看!」
不等審判台開口示意。
被告席。
徐德此時再次流露出耐心解釋的表情,睜大眼睛,語氣柔和,好似是在為對方解惑。
他道:
「一,是物件在固定時間內存在的物理條件!」
「你方所說,兇器在1995年之前,是符合法律《槍枝管理法》中,對『槍械』的定義標準。」
「但正如你方所言,兇器只在1995年之前,其物理條件符合『槍械』標準,而不是現在依舊符合!」
「請問,現在的兇器,其物理條件是否還符合槍械定義標準?」
徐德滿臉誠懇,眼睛睜的很大。
他的語氣中很是認真,只是聽得王燕內心愈發窩火。
是的,這股窩火很莫名其妙,王燕也不是個容易被挑動情緒的,可...見到徐德這副模樣,她就是忍不住想罵娘。
王燕臉上露出怒容就要開口:
「被告律師,我想您應當知道,一柄鏽跡斑斑的老槍,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吧?」
「這點不需要我方開口提醒才對!」
槍的認定是很繁雜的。
所以,司法並非一成不變的按照《槍管法》的標準對槍進行認定,否則會出大亂子。
就比如王燕口中所說的特殊情況。
假設,現在你是物證鑑定中心的『槍彈痕跡科』的檢測員。
你手裡有一把從七十年代傳承下來的長槍,此時,槍械內部生鏽堵塞,槍管被堵死,不具備發射能力。
那麼,你是否會對這柄槍認定為『槍械』?
不算?但它幾十年前就是槍,且一直沒改造過,稍加除鏽就能殺人!
算?但此時它的客觀條件就是不符合測評標準!
其次。
重新進行思考。
按照《槍管法》中,原文明確規定:三條判定槍械的『結構、動能、致傷力』因素,需要同時滿足才算槍。
但是!
但是啊。
如果,你將一柄土槍全部拆卸成零件,放在包里分批准備上飛機。
每個零件都不算槍也不是違規零件,但組合在一起就算槍,此時,安檢看到你包里有一堆槍械零件。
那麼。
這堆零件是否算『槍』?
算?可這只是零件!只有組裝好才算槍!
不算?三分鐘內就能組裝成一柄槍打爆機長腦袋!
如果判定為算。
那麼,你覺得你家裡存在的所有零件,是否能拚湊出一把土槍?比如電視機、鐵床架等拆出的零件。
很明顯,很多家庭的零件能搓出來!
不說別的,一把釘槍稍微改改就扣了。
那麼,難道警察可以將零件搜出來拚湊,隨後判你一個持槍罪?
至於徐德的回應......
「王律師,我知道。」
「但是!」
「請問,一塊鐵被鍛造成槍,隨即又將槍進行熔煉,變成釘子和錘子。」
只見徐德眉頭一挑,再次開口反駁。
「那麼,這原本被定義過『槍』的材料,鍛造成釘子錘子,難不成也要給買走釘子錘子的人判一個『非法持槍罪』!?」
「兇器的定義,是隨著客觀條件存留時間而具備階段性,條件更改,定義也跟著更改的!」
「95年,我方委託人將這份材料鍛造成槍。」
「但95年後,客觀條件分明已經更改,已經變成一具無需質疑的『假肢』!」
王燕惱羞,內心急不可耐,雙手頓時拍在桌上,牙齒一咬,站起身道:
「你這分明是偷換概念,你......」
她話還沒說完。
「王律師,請住口!」
徐德伸出手,好似交警指揮車輛剎車一樣,瞬間令王燕如鯁在喉。
「我知道您很急,但您先別急,因為我方話還沒說完,等我方說完您再急也不為過。」
「上述是我方所言的,社會因素給予物品進行認定的因素『一』。」
「而接下來,便是『二』」。
說著。
他的手指伸出第二根。
「二。」
「物品的具體用處!」
「一個東西屬什麼性質,要看被用來做什麼,再根據用處來進行反向定義是否符合槍。」
「比如用來炒菜的,那就是廚具,屬於廚具中的鐵鍋,而用來殺人的,就是槍。」
「就本案兇器,自1995年至眼下2003年9月9日.......」
「一直被我方委託人安裝在自己腿上進行使用!」
「我想問問原告。」
「請問。」
「這器具,在這八年內,是否是以承擔『假肢』作用的形式進行存在!?」
話落。
徐德便不再開口,只是睜著眼看原告,眼神中流露出些許期待。
原告方。
律師王燕瞬間語塞,嘴唇蠕動半晌,看著徐德臉色漲紅,但半晌愣是說不出一句話來。
社會因素中,製造的東西用來做什麼很重要。
就比如刀。
菜刀用來殺人很簡單,但你能見到個拿刀的,就說人家是要準備殺人嗎?
不能的,這是客觀存在的因素,哪怕說破天,這八年裡,李傑也從未拿這玩意以槍的形式殺人。
但問題也來了。
「異議。」
驟然間。
公訴席那邊,三個檢察官不知交流了什麼,此時抬起頭來。
檢察官鄭通深吸一口氣,看著徐德臉色鄭重道:
「被告方,你方所說,一個東西該如何定性要看它被用於什麼,這點我方很認同。」
「但同樣的,客觀機械結構也需要考慮!」
說話期間。
檢察官鄭通手裡舉起一份材料。
「審判長。」
「這是海城警方,在死者魏田體內找到的『鋼珠』。」
「這鋼珠爆發出了60焦耳的能量,導致魏田死亡,當然,我的重點不在這,而是.......」
鄭通微微一頓。
旋即,他那張有些粗糙,極具壓迫的五官微微一沉,沉聲道:
「為什麼。」
「一具被告口中所謂的『假肢』,會存在所謂的鋼珠!?」
這話落下。
第一法庭算是稍稍回過神來,眾人有些恍惚。
是啊。
如果這是假肢,那鋼珠為什麼會出現?彈簧又是怎麼作用!?
畢竟。
你將可以爆炸的手榴彈焊接到刀刃上,難道這能爆炸的手榴彈就算刀柄,而不算炸彈!?
若是這樣.......
那北方曾出現過一起案件,案件是一個村裡的男人找來幾百枚可爆炸的炮彈,臨離開村子前,為了回饋村子,於是將這數百枚炮彈鋪在村里道路上,足足鋪了一路。
難道。
這炮彈一直被以『地板磚』的用處對待,難不成這真就是地板磚了!?
「審判長。」
「公訴方認為,社會因素固然重要。」
「但,『社會因素』也要與『客觀機械條件』比對分析才對,不得單看其中任意一條!」
檢察官鄭通說完,他整個人深深吸了口氣。
該說不說的。
被告的辯點屬實是角度刁鑽且驚奇,猝不及防下...哪怕是他,也難以對付。
審判台上。
「被告方。」
審判長趙忠覺得公訴說的在理,稍稍思索後,便看向被告席。
「上述公訴方所言,你方是否要進行解釋?」
徐德毫不猶豫,「我方有話要說!」
「請說。」審判台回應。
徐德微微平復情緒,他站在原位上,真情實意地看著周圍,視線微微一掃,緩緩開口道:
「首先,在場諸位,請問一枚鋼珠算得了什麼?」
「它不是子彈,也不是具有殺傷性的箭矢,只是一枚圓滑、由鋼鐵鑄就的珠子。」
「如果僅僅只是一枚鋼珠出現在『假肢』中,便會讓影響假肢本身.......」
說著。
徐德微微一頓,旋即眉頭睜大,反問一句。
「那麼。」
「我想請問,法律,是否要先給這枚『珠子』進行定性?」
給珠子定性?
這...這怎麼可能。
公訴席,檢察官鄭通剎那間遲疑住,旋即開始細細思索。
正如先前所思考。
一個手榴彈焊接在刀柄上,它並不會因此成為刀柄,依舊是炸彈,因為手榴彈本身是被定義過的。
那麼鋼珠呢?
鋼珠沒被法律定義為危險品。
所以,憑什麼,一枚普通鋼珠出現在假肢里,就要將假肢定義為槍?憑什麼這麼認為?有法律依據嗎!?
沒有,所以鋼珠出現在假肢里完全合法合規。
除非,現在能將法律更改為,鋼珠就是『子彈』,是違禁品!
可若是如此。
那麼......原子筆、軸承上、滑輪晾衣架、悠悠球算什麼?
難道也算子彈和槍!?
「原子筆筆頭捅人,滾珠進入人體算槍擊?軸承壓力過大導致爆炸,鋼珠濺射打死人算槍擊?」
徐德一連串,絲毫沒有給『檢察官』三個字的體面,不斷反問。
「還是說,小孩子用悠悠球砸人,鋼珠打在腦袋上也算槍擊!?」
這.......
不只是聽審席。
就連審判台,公訴方。
眾人都微微遲疑起來,聽著其中的邏輯,消化道理後微微搖頭。
很明顯,都不算!
即如此。
「那麼,公訴方,我想問問。」
「一枚鋼珠,出現在假肢中確實有違常識,但...它違法嗎?」
徐德將自己最後的問題問出,真情實意的看著對方。
「違法嗎?」
「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過,不能讓鋼珠作為零件被安裝到假肢里?」
公訴席。
檢察官鄭通語塞,他有些如坐針氈,想站起身說些什麼,可愣是說不上來。
不違法,一點都不違法!
法律只限制法律之內的事情。
而沒被規定的玩意...理論上,還真沒辦法管,你別說鋼珠出現在假肢里不違法了,你哪怕把飛機塞進假肢,它也不違法!
既然不違法。
「那公訴方,我方認為你方的角度有誤。」
「您不能因為,我方委託人是個知識含量不足的民間手藝人,比不過那些工程師。腦洞天馬行空,濫用材料而歧視他!」
徐德語氣逐漸變得柔和下來,像是原諒了對方一樣。
這倒是讓公訴方有些焦急。
什麼叫自己在歧視?
這分明是客觀存在的問題啊!
「我沒歧視,被告方請不要擅自主觀臆斷!」檢察官鄭通焦急解釋。
開玩笑。
現場這麼多記者媒體呢,這要是給自己把這帽子扣上...他飯碗還要不要了!?
「如此最好。」徐德點點頭。
鄭通:?
什麼叫『如此最好』?
不是,怎麼還說教上了!?
剎那間。
鄭通的臉色以肉眼可見的速度,逐漸從蠟黃轉為粉紅,又從粉紅轉為赤紅,整個人閉著嘴,死死瞪著徐德。
但很明顯。
徐德對他的意見是絲毫沒有反應,甚至態度還異常溫和。
只見他臉上微微露出笑容,旋即視線對著公訴、原告雙方掃去,這才坐回原位,微微抿了口茶水,道:
「就本案。」
「請問,公訴方、原告雙方,對我方辯訴材料,是否還有異議要表示?」
聞言。
雙方均是跟吃了一大口年糕一樣,瞬間堵住喉嚨。
公訴席三個檢察官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半晌,愣是說不出一句話。
原告席幾個律師則是臉色跟熟透的蘋果一樣,卻也沒什麼反駁的話語。
有句話叫:法無禁止皆可為。
當然,這話不完全對,因為法律沒禁止的行為你做了...官方也是有可能去抓你的。
但是。
法律沒禁止的事,你做了,絕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對你進行審判!
而這裡又是法庭。
哪怕,在場所有人都覺得好像在侮辱自己的智商。
儘管,鋼珠出現在一柄槍械改造的假肢里,確實足夠反常識。
甚至,鋼珠還崩死人了!
但是......
沒有法律規定,手搓的土槍改造成假肢是犯罪。
沒有法律規定,鋼珠不能出現在假肢里。
更沒有法律規定,十年前是槍械的東西,在完全改造成假肢後,內部鋼珠濺射,意外將人打死,要以槍殺處置!
聽審席中。
伴隨著眾人那逐漸懷疑人生的眼神,騷動的聲音,也逐漸在耳旁瀰漫。
「這...全東國也就只有這一例案件吧?」
「好像...法律還真沒有一刀切,全部禁止啊!」
「《槍管法》中好像有類似的規定來著...不對,沒有明確禁止的規定,最多就是稍加疏導。」
「所以...這真是假肢?能打死人的假肢!?」
「這要是認定假肢,該怎麼判?」
「.......」
恍惚間,眾人表情古怪起來。
如果,這要是假肢,那魏田死亡...該怎麼判李傑?
東國好像還沒有此類宣判案例啊!
不只是他們。
這問題,很明顯現在也在困擾著審判台三人!
「假肢...這要是假肢,那魏田死亡就是純意外意外,雙方即便是產生了毆鬥事件,可彈丸濺射屬於不可控因素,不可被毆鬥控制,所以依舊屬於『不可預料性意外事件』,那就是無罪。」
「但...兩者矛盾又很明確,事情就是因『仇』誕生。」
「因仇出現的命案...被告人被判無罪?」
審判台上。
三個法官此時高坐檯上,腦子不斷運轉,但臉上的表情,卻很明顯反映出大腦還沒給出一個信息。
審判員周法官只覺得自己大腦有些短路,他忍不住道:
「明確有仇、主動找人、產生毆鬥、出人命,這要是判無罪...在司法上未免太過離譜!」
確實離譜。
不說別的,尋常案子只要對其中一條因素,稍稍有那麼一點點沾邊,都夠他被定罪了。
結果到這,愣是湊出個『無罪』!
另一名法官此時小聲道:
「我記得,青梧省的綠森市上年不是也判了個『無罪』?」
「也是被告人明確殺人的案子!」
聞言。
周法官立馬搖頭否定道:
「這能一樣嗎?」
「那起案件是正當防衛,且被害人還存在重大過錯。」
「眼下海城這案...仇怨與動手都十分明確,但被告卻要往『意外』的方式打。案情與辯訴角度衝突,而綠森市卻沒衝突,兩案完全沒有可供參考性!」
聞言,第三個法官也不知該說些什麼才好。
魏田也沒重大過錯。
什麼?保險騙錢不算過錯?
不算,法院還沒認定有錯呢。所以魏田死時,就是『清白』的。
即如此,案情就成了:沒了錢的李傑,率先找上一個沒錯的居民,雙方產生矛盾大打出手,接著那『沒錯』的居民被殺。
隨即,率先找上死者的李傑說自己沒罪,這是意外。
「維持一審裁決?」
那法官思索片刻後,皺眉詢問,接著不等兩人開口,他自己又搖搖頭。
「不妥,不妥。」
「目前來看...槍這件事很難下定義,物證中心那邊最起碼還得鑒一次,真正全方位無死角鑑定後才行徹底定義。」
維持一審裁決也不妥。
判無罪也不行。
徐德就好似將三個法官架住,令其左右下不來台。
直到......
「砰!」
恍惚間。
一道清脆的錘聲響徹第一法庭。
眾人抬頭看去,便見,審判台上,審判長趙忠不知何時,竟不再思索,反倒是將視線挪到被告人席位上。
「被告嫌疑人。」
五個字落下。
審判區正中心,被銬住的李傑下意識身體一震,旋即忙不迭的開口道:
「我...我在。」
審判長趙忠道:「被告方所言,案件兇器為假肢一事,是否屬實?」
被告人李傑微微一頓,腦子裡回想起徐德的話,當即深吸一口氣,硬著頭皮道:
「屬實!」
「審判長,這不是槍,這是我的假肢,這件事你可以去問我朋友,他們都知道,我都用快十年了!」
審判長趙忠語氣一沉,眼神冷冽,再次開口道:
「一審之際,為什麼說這是槍!?」
李傑再次鼓氣回應,縮了縮脖子,小聲道:
「我...我還以為我沒處理好,這東西還是槍......」
「你以為?」趙忠語氣拔高了幾分。
李傑點點頭,「是的,是我以為的,沒想到和我以為的有點區別。」
是有一點區別嗎?
區別可大了去了!
一審直接給你判死,結果當著幾十家媒體的面,又翻供.......
審判長趙忠有些心累,想了想,他又道:
「依照《槍枝管理法》第26條『不再具備持槍資格,應當上繳』。」
「原文規定:配置民用槍枝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符合持槍條件時,必須及時將槍枝連同持槍證件上繳核發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未及時上交的,由公安收繳。」
「依照《槍枝管理法》第27條,『報廢強制也要上交,個人不能私自處置』。」
「原文規定: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不能安全使用的槍枝,應當報廢。配備、持有槍枝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報廢的槍枝連同持槍證件上繳核發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未及時上繳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報廢的槍枝應當及時銷。」
用大白話說就是。
槍,必須得上繳!
哪怕你將槍給拆了,拆成一堆鐵疙瘩,已經報廢,被製作成了假肢,那麼,也是要上繳的。
如若不然,就是違法!
「被告嫌疑人,在1996年10月1日,槍管法徹底實施時,你為何沒按規定上繳?」
審判長趙忠眉頭微微一皺,視線凝起。
被告人席位。
李傑語塞,他剛想說自己沒了腿,買假肢又沒錢時......
一道聲音卻是比他動作更早,率先一步出現。
「審判長。」
「有關上述我方委託人所違反法例,我方願意承擔相應法律!」
只見。
徐德眼前閃過一絲精光,腦海中迅速過了一遍相關法律法規,立馬開口道:
「我方並未『違法持有槍枝』,並不觸及刑事定罪依據,僅觸犯行政罰則。」
「依照行政罰則第44條第一款第三項。」
「我方願意承擔【沒收其槍枝,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在這一刻。
徐德表現的很大度.......罰金?假肢?給法院了!
聞言。
被告人席位。
原本要辯解的李傑連忙開口道:「我認罰,我願意將...假肢上交!」
聽到這話。
審判台上。
審判長趙忠又笑了,這是他今天第二次忍不住發笑了。
願意把假肢上交?
不是,都給人殺了,別管你願不願意那都得交啊!
罰金?罰金最多就交五千啊,五千塊換個無罪,隨便換個人來換都覺得值!
趙忠...沒招了。
他看著徐德,和對方對視著,感受著對方那眼神傳來的認真。
良久.......
審判台上。
審判長趙忠深吸一口氣,旋即,高高抬起手裡的法槌,右手緊握,猛地敲下。
「砰!」
前所未有的劇烈錘聲響徹,巨大的力量,甚至讓錘柄都出現一絲裂紋。
同時,另一道聲音緊隨其後。
「就本案,因案情存有爭議,雙方矛盾未經調解,現在,我宣布.......」
「休庭!」
話落。
審判長趙忠壓著內心的情緒,正準備拿起錘子再進行敲擊。
卻不料。
「哧!」
他剛舉起錘子,那被大力敲擊的錘子忽的從錘柄斷裂。
拳頭大小的錘頭,以拋物線的形式,不偏不斜,恰好往被告席的辯護律師,徐德的腦袋上砸去。
徐德臉色一變,坐在椅子上連忙往後躲避,險些倒在地上。
看到這一幕。
趙忠『哼』了一聲,站起身,揮袖離去。
「具體開庭時間,後續院方會另行通知。」
話落。
三名法官邁著大步離開庭審。
臨走前,趙忠站在門口,回頭狠狠瞪了徐德兩眼,這才離開。
(還有更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