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章 bug級理論!【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
說實話,林月覺得,一個法學人不應該...最起碼不能滿腦袋都是這種近乎挑釁司法的思維!
什麼叫...這是一個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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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家假肢內部存在『鋼珠』?
誰家假肢可以將鋼珠發射出去將人打死?
誰家假肢會有槍管!?
「不對不對不對,這不對的!」
林月連忙搖頭,他連忙將一側的文件拿來,上面的字跡很是清晰。
幾人湊近一看,發現這文件赫然是一審相關的信息材料。
「這是一審信息。」
「不說官方自己的鑑定,單單是被告人李傑自己都承認這是一把『槍』。」
李傑沒有說謊,畢竟他也沒說謊的必要,案發過程全被拍了下來,他給自己辯解最多也就多活個一兩天,反倒是還要承受24小時的審訊。
對他來說,能把魏田殺了...已經夠本。
所以......
「你看,這是2003年,5月1日,槍殺魏田後李傑被羈押的口供。」
「口供上,李傑原話是:『槍是我自己造的,87年打鳥用的,一共就造了一把,本以為.......』」
林月指了指文件上的信息。
是的。
李傑確實承認了,警方、法院、檢察官、被告、原告,都將兇器認定成了槍。
沒有人對這東西有質疑!
但話又說回來了......
「槍械的判定...是根據人的主觀意識所定義的嗎?」
徐德突然眉頭一挑,看著面前的人,露出個試探性的表情。
他微微低頭,盯著對方的眸子,又道:
「林律師,你覺得呢?槍是怎麼判定的?」
這話落下的剎那。
現場幾人微微一頓。
槍...是怎麼判定的?或者說,什麼東西,才能被判定為一把槍?
「林律師,你看,我手裡也有一把槍。」
徐德再次開口,這次語氣很是淡然,他伸出一個拳頭,食指和拇指伸直,比劃出一個『7』字形。
隨即指尖對著林月,嘴唇微微一張。
「啪!」
這就好似兩個幼兒園的小朋友,用手比作手槍進行槍戰。
很幼稚,三人隱隱有些不理解。
徐德收回手,他露出一副溫和的笑容,淡淡看著林月,開口道:
「林律師。」
「剛才那就是我說的『槍』,而我,也對你開了槍。」
「那麼,你是不是被槍擊了?」
「我是不是也需要被警方逮捕,判我一個非法持槍罪,以及槍擊他人的罪責?」
林月微微一頓,旋即明白對方意思。
法律對一個東西的判定,判定這究竟是什麼玩意,是有一套明確的客觀標準的。
個人主觀上的意識判定,無法影響客觀標準。
比如。
你比了個『7』字,你主觀上說這是槍,那麼,這真的算槍?自然不算。
同理。
如果你自己手搓了一把槍,用這玩意打死了人,那麼,你主觀意識說這不是槍是一個燒火棍,難道法律就會認定你用燒火棍打死了人?
不會!
總的來說。
「兇器的判定,是看客觀司法標準的。」
徐德開口道:
「而不是兇器持有人的主觀描述!」
「所以,哪怕兇器是李傑自己親自造的,但.......」
說到這。
他微微一頓,雙手一攤,搖頭道:
「他就是一鉗工,他還能比我懂搓出來的是什麼?」
雖然兇器是李傑搓的,但沒徐德懂搓的是什麼.......
話落的剎那。
周圍三人陷入良久的沉默,張了張嘴,顯得欲言又止,但愣是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良久。
還是身側的錢昊思索片刻,這才緩緩說道:
「徐律師您說的確實沒問題,兇器是靠客觀標準判定,而不是人的主觀思維定義。」
「但.......」
「從客觀標準來看,涉案兇器,依舊是一柄貨真價實的槍!」
錢昊深吸一口氣,他決定不再摸魚了,而是腦子一動。
下一秒。
有關《槍枝管理法》的法例就出現在腦子裡。
錢昊稍稍檢索,旋即緩緩開口道:
「槍械的判定是比較嚴謹的。」
「一般來說,是從三方面來鑑定一個東西究竟是不是槍。」
說著。
他伸出三根手指,再次說道:
「分別是:動力、結構、威力;這三者必須同時滿足。」
「其中,動力指的是,器械內存在可使用火藥、壓縮氣體、彈簧等可以施加動力的東西。」
「結構很簡單,就是存在有管狀器具,也就是『槍管』的東西。」
「而威力就很簡單了,達到『足以指認傷亡或喪失知覺』的量化標準,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
也就是說。
一個東西存在槍管,內部存在可以做動力的結構,且這個動力可以造成≥1.8焦耳\\/平方厘米的威力。
那麼。
這就算槍!
看著是不是其實很鬆垮的?
實則不然,尤其是『威力』,1.8焦耳\\/平方厘米的動能,一般是什麼畫面?
這麼說吧。
你在超市,路邊玩具攤,那些給小孩玩的塑料仿真槍,其中有許多都能達成!
只要可以近距離打穿可樂罐,鋁製易拉罐,其動能基本就達標了,而這兩種罐子多軟基本不用過多解釋。
總之......
如果真要按照《槍枝管理法》嚴抓。
理論上,那些販賣玩具的小商販,都能算一個『非法販賣槍枝罪』!
「李傑的槍械,其動能經過計算,被定為60焦耳!」
「其次,兇器也存在明確的槍管。」
錢昊摸著下巴,眼眸中流露出冷靜,緩緩開口道:
「因為這是要製作假肢,如果要是將兩頭空洞封堵,就模擬不了膝蓋。」
「若是內部填實,便會過重,所以,槍管被保留下來。」
「威力、管狀物、動力結構。」
「同時滿足三者,完全符合《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針對『槍械』的判定標準!」
綜上。
彈丸擊中魏田,那麼...也會被判定為,持槍殺人。
不過......
話雖如此,但是。
「不不不,判定槍械的原理,確實是這三者。」
「但,其中針對管狀物卻並非單純存在管狀物!」
只見。
徐德忽的推了推眼鏡,他看著面前的錢昊,忽的開口補充了一句。
「所謂的『管狀物條件』,指的是『管狀器具發射』!」
「而不是存在『管狀物』『發射』這兩條因素!」
東國的文化博大精深,一句話,如果多一個『,』那麼都會導致意思不同。
管狀器具發射,和『管狀器具,發射』,這是兩種不同的意思!
前者指的是,槍械射出的子彈,經過管狀物調整飛射方向,實現精準打擊。
後者。
則是存在『管狀物』,以及子彈發射。
而根據《槍枝管理法》來看...前者才被劃為判定槍械性質的條件!
也就是。
如果你製造的東西,存在槍管,且也能發射子彈,但如果子彈並不是通過槍管發射,那麼......
「根據《槍枝管理法》來看......」
「理論上,這就不是槍!」
徐德眼神一凝,好似是在說腦筋急轉彎一樣,但意思卻很明顯了。
這話落下的剎那。
錢昊林月王超三人,明顯愣住,他們剛想反駁,但忽的頓住。
是了。
這個條件不能斷句,必須連起來組成『通過槍管發射子彈』,隨後再同時構成『動能來源』『威力量級』,才能指定一個東西為槍。
為什麼?
看起來是不是有點奇怪?
這麼說吧。
「林律師,錢律師。」
「如果,現在我找來兩根鋼管焊接成一個『y』形,再用彈簧代替皮筋,製作出一個彈弓。」
「彈簧蓄能,將鋼珠拋射出去,可以打碎一個啤酒瓶。」
「其動能遠遠超出『1.8焦耳\\/平方厘米』,甚至是法律規定的數倍!」
徐德眼睛微微睜大,他好似是在試探法律的底線。
說出的話有些反常識,甚至絕大多數人都沒想過,但偏偏......卻是在以法律的角度開口。
徐德道:
「此時,我這個彈弓,它具備《槍枝管理法》中針對槍械的『鋼管、彈簧、威力』三條定義。」
「完美滿足判定槍械的依據!」
「但是,你能說我這彈弓是槍嗎?」
能嗎?
不能!
因為從客觀角度來講,這就不可能是一把槍,哪怕符合,也依舊不能以槍的態度對待。
所以,這條法例不能斷句,只能是。
【管狀器具發射子彈!】
但.......
「導致魏田死亡的子彈,是從槍管發射出去的嗎?」
徐德忽的反問一句。
他盯著面前三人,說出的話好似魔鬼在耳旁的低語,只聽,他緩緩開口道:
「如果...鋼珠不是從管狀物的槍管中射出。」
「那麼......它算槍嗎?」
剎那間。
一種宛若醍醐灌頂的感覺,充斥在三人身上,令其瞳孔微微放大,整個人臉上流露出驚愕感。
從監控,以及公檢法進行的檢測來看。
導致魏田死亡的鋼珠,也就是槍械的子彈並非是通過槍管射出。
而是『魏田、李傑』大力摔打,導致槍身出現的一個縫隙。
隨即,卡住強力彈簧的零件損壞,蓄能已久的彈簧,這一刻猛地用力,將這枚鋼珠,從縫隙而不是通過鋼管,射在魏田身上。
其動能說實話打在身上其餘任何一個部位都不會死。
但偏偏就是眼睛!
偏偏還通過眼睛擊中了大腦!
於是乎。
「魏田死了。」
「而導致他死亡的過程中,明確缺乏了『管狀器具』發射!」
徐德此時念頭通達,臉上滿是找到案件漏洞、司法bug的驚喜。
他連忙走回電腦桌前,將案發監控調整到魏田剛好被擊中的那一刻。
「你們看。」
「這連槍口都沒對準魏田,子彈怎麼可能會通過槍打到他?」
「那子彈必然是從縫隙擊中的人!」
「如果是從縫隙,那麼,便百分百不屬於《槍枝管理法》中,有關『管狀器具發射』的條件!」
「那麼。」
「縱使,這個兇器符合『威力、動力』,但卻不符合上述發射條件。」
「而給一個兇器定性為槍械,法律原文明確規定,指的是三個條件同時滿足,缺兩個甚至是缺一個,都不構成判定為『槍』!」
徐德一連串的話語脫口而出。
他說的話邏輯很明確,解釋的也恰到好處。
這下。
別說王超了。
此時。
就連錢昊林月,也當場愣在原地,大腦有些宕機,腦細胞瘋狂損耗。
是啊。
「兇殺過程中的情況好像...確實無法將這東西定義為槍。」
「但如果重新裝填子彈呢?」
「如果,重新裝填子彈,不看兇殺現場,單純給這個兇器進行定義,檢測是否為槍呢?」
「此時,將子彈放好不再錯位,再施加一個『動力』,理論上子彈確實能從槍管中飛射出,精準擊中他人。」
「但......沒有扳機啊。」
「沒有擊發裝置啊!!!」
錢昊懵了,他來回踱步,腦子裡思索好半晌,只覺得兩條思路在腦子裡互相打架。
他感到頭疼。
旋即索性拿來一個馬克筆,在紙張上梳理思路。
「案發時的過程:」
「彈簧一頭卡扣脫落,製造了動力,符合『動力、威力』,但子彈沒從槍管發射,所以,不算槍。」
他將兩條思路完全寫下。
公檢法是有一套很標準的鑑定流程的,如果你提起鑑定要求,他們就會進行。
正常是兩種情況。
一,你持槍殺人時的全過程,這個過程鑑定是不是槍。
這也就是上面說的情況。
二,案發後,官方拿去測試,觀察這是不是槍。
至於如何鑑定.......
根據《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原文中有一條處理原則:
【對不能正常發射的疑似槍枝,應儘可能查明原因,予以修復或進行必要的處理後進行射擊試驗。如確因損壞嚴重而無法修復,不能認定為槍枝。】
相反,如果還原條件後,能造成射擊,那這就是槍。
就本案而言。
將這柄槍還存在的零件進行修復後測試。
「而現在公檢法,重新對槍進行驗證:」
「子彈原本蓋在的凹槽還在,復位後,其位置完全可以通過槍管瞄準發射,但因為沒有扳機,又或是說沒有擊發裝置,所以子彈無法發射,缺少『動力』。」
「那麼,此時『管狀器具發射』滿足,但『威力、動力』缺失!」
錢昊寫著寫著。
「哪怕,將斷掉的彈簧修復,子彈不卡在凹槽而靠近彈簧,控制彈簧再斷一次施加動力。」
「但子彈沒在正確的位置,所以,不會通過『槍管』射出,只能從縫隙里亂射。」
「那麼,『動力、威力』有了,可『管狀物發射』又不存在!!!」
「繞回去,閉環了!」
他臉上逐漸流露出懷疑人生的表情,猛地看向身側的徐德,眼神愣愣的。
還是那句話。
《槍管法》明確規定,三條法例,缺失任何一條,都不能稱之為槍。
那麼,就本案而言,這起涉案兇器。
理論上......
「這好像還真不能稱之為『法律意義』上的槍!」
錢昊無比震驚的開口。
話落的剎那,整個人只覺得大腦褶皺都被捋平了,無比的順滑。
屋內的林月錢昊王超三人,便大眼瞪小眼的互相看著,半晌愣是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徐德...是對的。
這驚世駭俗的言論竟然真是對的!
有這麼一個東西。
它能殺人,有槍管,有子彈,造型和槍一模一樣。
他殺人的方式也和槍一樣!
但,它還真就不是槍。
同樣的,問題也來了。
如果這不是槍,那這是什麼東西?
要知道,任何東西都是需要定義的,兇器更是需要給一個準確的稱呼,那鉗工、也就是被告人李傑,手搓出的玩意究竟是什麼東西?
「是假肢!」
「他手搓出了一條假腿!!!」
徐德沒有絲毫猶豫,立馬搶下定義權,直接開口,將兇器進行了定義。
「一個東西是什麼,需要看它被用來做什麼。」
「這近十年來。」
「被告人李傑一直將它放在自己斷掉的那條腿上充當假肢。」
「既然,它不是法定意義上的槍,所以從實際應用的角度來看,這就是.......」
徐德說到這,他微微吸了口氣,認真且嚴肅的說道:
「這就是一條假肢!」
話落的剎那。
「啪!」
王超一手拍在額頭上,眉頭蹙起,眼神略帶驚駭的看著徐德,眼神中思緒紊亂。
他問道:「假肢?」
徐德點頭,「對,就是假肢!」
不是槍,用處又是代替腿,這可不就是假肢嗎?
「我的天!」
王超只覺自己再次開了眼界了。
自從跟了這個人做律師,對方時不時就給自己來點司法的震撼。
他覺得很激動,很興奮。
這才對啊。
這才是司法!
以往,學校里那些白頭髮老師教導的那都是什麼東西?
聽著就想睡覺!
但這不一樣啊,聽著就令人精神抖擻!
「但子彈終究還是殺死了人。」
林月遲疑了些許,在一旁提出自己的問題。
「如果依照假肢來算的話,假肢怎麼會有子.......」
只是。
她話還沒說完。
徐德便連忙擺手,否定了她這個思維。
「不不不,不不不。」
「什麼叫子彈?」
徐德開口道,他指了指文件上,官方列印出的照片。
那是一個彈珠,上面還帶血,和小拇指的指肚差不多大,這是警方解剖了死者大腦,從腦子裡挖出的『彈藥』。
「槍里發射出去的才叫子彈。」
「咱們這不是槍,這是假肢,那麼,這就不叫子彈。」
「而是鋼珠!」
「鋼珠怎麼能和子彈混淆呢?鋼珠是鋼珠,子彈是子彈,二者不可相提並論!」
徐德嚴肅的糾正對方思想。
他又畫了個軸承,也就是裡面有許多鋼珠滾落的那種軸承。
畫完後,扭頭看向林月,嚴肅道:
「林女士,你覺得這裡面的是子彈嗎?」
林月啞然,搖搖頭。
鋼珠在軸承裡面起到滑動的作用,是一種正常的工業零件,自然不是子彈。
「對咯。」
「所以,咱們也不算子彈,是一種製造假肢所用到的零件。」
徐德一本正經的開口,說出的話很具有可信性,令人難以質疑。
不過。
王超忽的遲疑道:「但...我沒聽說過假肢要用到鋼珠的啊。」
確實,假肢不用鋼珠。
但話又說回來了。
「笨啊你,你聽到的那都是工業標準化的零件!」
徐德搖搖頭,臉上滿是不耐,他揮揮手道:
「工業標準化自然不用鋼珠。」
「但這假肢是工業標準化的產物嗎?」
「這是鉗工李傑,被告人李先生自己手搓的!」
「他是野路子,是鄉下自己搞得我,他覺得要用鋼珠,所以就用了,這難道很奇怪嗎?」
工廠覺得不用鋼珠,那是因為人家厲害,有腦子。
而李傑不厲害,沒那些工程師厲害。
那麼,用鋼珠不恰恰就證明了,這是一個厲害且笨的人,以野路子的方式搓出來的東西!?
民間手搓的玩意,裡面加了什麼猛料都是有可能的!
所以,製造假肢,裡面存在鋼珠很合理。
綜上。
「殺人的兇器,不是『土槍』,而是『假肢』!」
「致死的彈丸,不是『子彈』,而是『零件』!」
徐德深吸一口氣,將語氣放慢,旋即,緩緩開口說道:
「既然沒有槍沒有彈藥,那麼,所謂的槍殺案便不存在。」
「而是一起烏龍!」
沒有槍,就不算槍殺案,5月份,海城也就沒將一柄槍放進了鬧市區,那麼,就無需從重從嚴的處罰。
如果不是槍,殺人的也不是子彈,那該怎麼給案子定性?
單純的因仇故意殺人?
不不不。
故意殺人肯定是不存在的。
首先。
李傑和死者魏田,雙方是明確互毆的。
從監控里,能清楚地看到,魏田指揮司機,甚至是自己親自毆打李傑,甚至還對李傑的假肢進行了摔打。
這就是很明確的人身侵害了。
哪怕李傑因死仇找上了魏田,但他沒動手,而法律沒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門,只限制不能動手。
所以。
李傑從行為上,是不具備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況。
而導致魏田死亡的槍...不,或者說,是假肢呢?
既然已經給兇器定義成了假肢,且李傑不存在故意侵害,那麼......
「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
「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意外,畢竟假肢怎麼可能殺得了人呢?除非是出意外了。」
徐德緩緩開口。
是啊。
致死器具是假肢,但李傑沒主觀動手態度,比如說對方拿假肢往魏田頭上砸去,這種行為不存在。
那麼從行為上,就不具備『主觀故意』。
沒有主觀故意,那憑什麼要判故意殺人案!?
甚至連故意傷害也不存在!
沒有罪,那你一審憑什麼判死刑?
「但是,監控記錄下李傑同樣拍打這...假肢了啊?」
錢昊忽的開口,他剛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視頻,此時再次詢問道:
「拍打的行為導致零件脫落殺人,那麼,這理論上......」
「好像也可以稱之為主觀『預料』。」
意外事故分兩種,預料到的需要承擔責任,預料不到則無需承擔。
從監控畫面來看。
李傑是存在『開槍』意識的。
但話又說回來了。
「這不是槍。」
「這是假肢!」
「他拍打假肢的行為,是害怕魏田將假肢摔壞!」
徐德搖搖頭,提出與之截然相反的意見。
在案發期間,對假肢造成傷害,其占比較大的可不是李傑,而是魏田!
對方起初以為是槍,發現不是槍後便很囂張的摔打,之後才輪到李傑拍打。
如果說,李傑這個拍打的可以被定義為『開槍』意識......
「那麼。」
「魏田同樣也有開槍意識!」
「難道,這能證明魏田想槍殺了李傑?不可能的。」
「何況,針對這類意外事故...別忘了,公檢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預料到的判定的。」
徐德緩緩開口,其態度明顯是並不在意錢昊的話。
而事實也如他所說。
官方的判定,向來是以客觀條件進行分析。
就像槍械的判定一樣,你不能說你覺得這不是槍就不是槍,同理,你也不能說你自己沒預料到,就裁定你沒預料到。
兩者都有客觀評判標準。
而意外事故的實驗方式...很簡單粗暴!
那就是靠次數去堆積!
「還原『假肢』的原本條件,進行案發過程的行為。」
「這個行為要進行一次、兩次、三次、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直到上百次!」
「你覺得,這裡面,能有幾次出現人員死亡的情況!?」
徐德搖搖頭,提出一個客觀問題。
首先,拍打不一定會導致彈簧鬆動。
其次,鬆動的彈簧不一定能精準將鋼珠從縫隙推出去。
最後,從縫隙出去的鋼珠,很小概率才會擊中眼球,甚至是透過眼球直接打到大腦!
重重因素疊加下來。
公檢法得測試多少遍,才能復刻出一次案發過程?
幾十?幾百?怕是幾千次都不行!
所以。
「幾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復刻出殺人情況,難道這能稱之為『主觀可預料意外事故』?」
徐德笑了笑,雙手一擺,說出的話雖然看著不嚴謹。
實際上測試流程就是這麼個測試法。
很粗暴簡單,卻也很科學嚴謹。
「綜上所述。」
「這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說到這,他緩緩吐出一個,在場幾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個字。
也就是......
「不是犯罪!」
話音脫口而出。
在場眾人精神一抖。
是的。
既不能預見,甚至不能控制,那麼,就需要成立為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事件,那就明顯構成《刑法》第16條,『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就像。
手機都有可能因為電池導致爆炸。
每一次摔手機,都有可能導致電池受損,爆炸出現的可能,但是,你和你朋友玩遊戲,打到情緒激動,將手機摔在地上。
結果把你朋友炸死了。
這種極小概率事件,難道能證明你是故意摔手機將你朋友炸死的嗎!?
不能。
很明顯是意外事件。
16條中明確說出,『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不是犯罪,那你就沒罪,沒有罪......
那憑什麼判刑!?
「綜上所述。」
「就本案而言,我方當事人李傑,不存在任何一條違法行為,不構成一審判決的任何一條罪證!」
「一審所進行宣判的刑罰應當立馬失效,作廢處置!」
「死者魏田,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導致假肢出現損害,進而引發不可預知事故,屬不可抗力性,隨即死亡。」
「期間與我方當事人李傑沒有任何關係!」
「真要仔細辯論......他應該是自殺身死!」
徐德大腦活絡起來,只是短時間內,腦子裡就浮現出一條條想法。
這就好比剛才所說的摔手機。
魏田將李傑的『手機』搶走,隨後不斷在地上摔打,最終導致手機爆炸,炸死了自己。
從法律上來說,這跟李傑沒關係。
屬於是意外事故領域的自我殺害,殺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
而他自殺所用的東西......
卻是李傑的!
「期間,真正的受害者應當是我方當事人李傑,他被『誣告、烏龍宣判、一審判決死刑險死亡』,且從5月被羈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
「他應當拿到司法給予的賠償才對!」
徐德眼神一凝。
「並且,魏田自殺,也就是自我殺害所用的器械,是我方當事人李傑的私人財產『假肢。』」
「死者將假肢奪走,以損毀當事人私人財產的方式自我殺害,但卻不顧我方當事人個人意願。」
「這已經構成了《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死者魏田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他死了,但死不是他逃避責任的理由!」
「考慮到我方當事人是殘疾人,是社會受保護的特殊群體。」
「所以,死者家屬應當出於人道主義,替自殺的魏田賠償我方當事人,一條功能完整的假肢!」
就眼下而言。
這起案子他已經從頭理到尾,說的也很透徹了。
說實話。
得在海城,省高級法院的二審中打無罪,很難很難很難。
但也只能打無罪!!!
是的。
雖然很難以置信,但事實就是這樣,你讓徐德去做減刑辯護,那抱歉,他真沒辦法給李傑從死刑減刑到無期又或是有期。
但如果打無罪的話...那就有的操作了!
驟然間。
身旁三人身心一震,感到極大的震撼。
(還有更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