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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bug級理論!【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

  說實話,林月覺得,一個法學人不應該...最起碼不能滿腦袋都是這種近乎挑釁司法的思維!

  什麼叫...這是一個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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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家假肢內部存在『鋼珠』?

  誰家假肢可以將鋼珠發射出去將人打死?

  誰家假肢會有槍管!?

  「不對不對不對,這不對的!」

  林月連忙搖頭,他連忙將一側的文件拿來,上面的字跡很是清晰。

  幾人湊近一看,發現這文件赫然是一審相關的信息材料。

  「這是一審信息。」

  「不說官方自己的鑑定,單單是被告人李傑自己都承認這是一把『槍』。」

  李傑沒有說謊,畢竟他也沒說謊的必要,案發過程全被拍了下來,他給自己辯解最多也就多活個一兩天,反倒是還要承受24小時的審訊。

  對他來說,能把魏田殺了...已經夠本。

  所以......

  「你看,這是2003年,5月1日,槍殺魏田後李傑被羈押的口供。」

  「口供上,李傑原話是:『槍是我自己造的,87年打鳥用的,一共就造了一把,本以為.......』」

  林月指了指文件上的信息。

  是的。

  李傑確實承認了,警方、法院、檢察官、被告、原告,都將兇器認定成了槍。

  沒有人對這東西有質疑!

  但話又說回來了......

  「槍械的判定...是根據人的主觀意識所定義的嗎?」

  徐德突然眉頭一挑,看著面前的人,露出個試探性的表情。

  他微微低頭,盯著對方的眸子,又道:

  「林律師,你覺得呢?槍是怎麼判定的?」

  這話落下的剎那。

  現場幾人微微一頓。

  槍...是怎麼判定的?或者說,什麼東西,才能被判定為一把槍?

  「林律師,你看,我手裡也有一把槍。」

  徐德再次開口,這次語氣很是淡然,他伸出一個拳頭,食指和拇指伸直,比劃出一個『7』字形。

  隨即指尖對著林月,嘴唇微微一張。

  「啪!」

  這就好似兩個幼兒園的小朋友,用手比作手槍進行槍戰。


  很幼稚,三人隱隱有些不理解。

  徐德收回手,他露出一副溫和的笑容,淡淡看著林月,開口道:

  「林律師。」

  「剛才那就是我說的『槍』,而我,也對你開了槍。」

  「那麼,你是不是被槍擊了?」

  「我是不是也需要被警方逮捕,判我一個非法持槍罪,以及槍擊他人的罪責?」

  林月微微一頓,旋即明白對方意思。

  法律對一個東西的判定,判定這究竟是什麼玩意,是有一套明確的客觀標準的。

  個人主觀上的意識判定,無法影響客觀標準。

  比如。

  你比了個『7』字,你主觀上說這是槍,那麼,這真的算槍?自然不算。

  同理。

  如果你自己手搓了一把槍,用這玩意打死了人,那麼,你主觀意識說這不是槍是一個燒火棍,難道法律就會認定你用燒火棍打死了人?

  不會!

  總的來說。

  「兇器的判定,是看客觀司法標準的。」

  徐德開口道:

  「而不是兇器持有人的主觀描述!」

  「所以,哪怕兇器是李傑自己親自造的,但.......」

  說到這。

  他微微一頓,雙手一攤,搖頭道:

  「他就是一鉗工,他還能比我懂搓出來的是什麼?」

  雖然兇器是李傑搓的,但沒徐德懂搓的是什麼.......

  話落的剎那。

  周圍三人陷入良久的沉默,張了張嘴,顯得欲言又止,但愣是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良久。

  還是身側的錢昊思索片刻,這才緩緩說道:

  「徐律師您說的確實沒問題,兇器是靠客觀標準判定,而不是人的主觀思維定義。」

  「但.......」

  「從客觀標準來看,涉案兇器,依舊是一柄貨真價實的槍!」

  錢昊深吸一口氣,他決定不再摸魚了,而是腦子一動。

  下一秒。

  有關《槍枝管理法》的法例就出現在腦子裡。

  錢昊稍稍檢索,旋即緩緩開口道:

  「槍械的判定是比較嚴謹的。」


  「一般來說,是從三方面來鑑定一個東西究竟是不是槍。」

  說著。

  他伸出三根手指,再次說道:

  「分別是:動力、結構、威力;這三者必須同時滿足。」

  「其中,動力指的是,器械內存在可使用火藥、壓縮氣體、彈簧等可以施加動力的東西。」

  「結構很簡單,就是存在有管狀器具,也就是『槍管』的東西。」

  「而威力就很簡單了,達到『足以指認傷亡或喪失知覺』的量化標準,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

  也就是說。

  一個東西存在槍管,內部存在可以做動力的結構,且這個動力可以造成≥1.8焦耳\\/平方厘米的威力。

  那麼。

  這就算槍!

  看著是不是其實很鬆垮的?

  實則不然,尤其是『威力』,1.8焦耳\\/平方厘米的動能,一般是什麼畫面?

  這麼說吧。

  你在超市,路邊玩具攤,那些給小孩玩的塑料仿真槍,其中有許多都能達成!

  只要可以近距離打穿可樂罐,鋁製易拉罐,其動能基本就達標了,而這兩種罐子多軟基本不用過多解釋。

  總之......

  如果真要按照《槍枝管理法》嚴抓。

  理論上,那些販賣玩具的小商販,都能算一個『非法販賣槍枝罪』!

  「李傑的槍械,其動能經過計算,被定為60焦耳!」

  「其次,兇器也存在明確的槍管。」

  錢昊摸著下巴,眼眸中流露出冷靜,緩緩開口道:

  「因為這是要製作假肢,如果要是將兩頭空洞封堵,就模擬不了膝蓋。」

  「若是內部填實,便會過重,所以,槍管被保留下來。」

  「威力、管狀物、動力結構。」

  「同時滿足三者,完全符合《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針對『槍械』的判定標準!」

  綜上。

  彈丸擊中魏田,那麼...也會被判定為,持槍殺人。

  不過......

  話雖如此,但是。

  「不不不,判定槍械的原理,確實是這三者。」

  「但,其中針對管狀物卻並非單純存在管狀物!」


  只見。

  徐德忽的推了推眼鏡,他看著面前的錢昊,忽的開口補充了一句。

  「所謂的『管狀物條件』,指的是『管狀器具發射』!」

  「而不是存在『管狀物』『發射』這兩條因素!」

  東國的文化博大精深,一句話,如果多一個『,』那麼都會導致意思不同。

  管狀器具發射,和『管狀器具,發射』,這是兩種不同的意思!

  前者指的是,槍械射出的子彈,經過管狀物調整飛射方向,實現精準打擊。

  後者。

  則是存在『管狀物』,以及子彈發射。

  而根據《槍枝管理法》來看...前者才被劃為判定槍械性質的條件!

  也就是。

  如果你製造的東西,存在槍管,且也能發射子彈,但如果子彈並不是通過槍管發射,那麼......

  「根據《槍枝管理法》來看......」

  「理論上,這就不是槍!」

  徐德眼神一凝,好似是在說腦筋急轉彎一樣,但意思卻很明顯了。

  這話落下的剎那。

  錢昊林月王超三人,明顯愣住,他們剛想反駁,但忽的頓住。

  是了。

  這個條件不能斷句,必須連起來組成『通過槍管發射子彈』,隨後再同時構成『動能來源』『威力量級』,才能指定一個東西為槍。

  為什麼?

  看起來是不是有點奇怪?

  這麼說吧。

  「林律師,錢律師。」

  「如果,現在我找來兩根鋼管焊接成一個『y』形,再用彈簧代替皮筋,製作出一個彈弓。」

  「彈簧蓄能,將鋼珠拋射出去,可以打碎一個啤酒瓶。」

  「其動能遠遠超出『1.8焦耳\\/平方厘米』,甚至是法律規定的數倍!」

  徐德眼睛微微睜大,他好似是在試探法律的底線。

  說出的話有些反常識,甚至絕大多數人都沒想過,但偏偏......卻是在以法律的角度開口。

  徐德道:

  「此時,我這個彈弓,它具備《槍枝管理法》中針對槍械的『鋼管、彈簧、威力』三條定義。」

  「完美滿足判定槍械的依據!」

  「但是,你能說我這彈弓是槍嗎?」


  能嗎?

  不能!

  因為從客觀角度來講,這就不可能是一把槍,哪怕符合,也依舊不能以槍的態度對待。

  所以,這條法例不能斷句,只能是。

  【管狀器具發射子彈!】

  但.......

  「導致魏田死亡的子彈,是從槍管發射出去的嗎?」

  徐德忽的反問一句。

  他盯著面前三人,說出的話好似魔鬼在耳旁的低語,只聽,他緩緩開口道:

  「如果...鋼珠不是從管狀物的槍管中射出。」

  「那麼......它算槍嗎?」

  剎那間。

  一種宛若醍醐灌頂的感覺,充斥在三人身上,令其瞳孔微微放大,整個人臉上流露出驚愕感。

  從監控,以及公檢法進行的檢測來看。

  導致魏田死亡的鋼珠,也就是槍械的子彈並非是通過槍管射出。

  而是『魏田、李傑』大力摔打,導致槍身出現的一個縫隙。

  隨即,卡住強力彈簧的零件損壞,蓄能已久的彈簧,這一刻猛地用力,將這枚鋼珠,從縫隙而不是通過鋼管,射在魏田身上。

  其動能說實話打在身上其餘任何一個部位都不會死。

  但偏偏就是眼睛!

  偏偏還通過眼睛擊中了大腦!

  於是乎。

  「魏田死了。」

  「而導致他死亡的過程中,明確缺乏了『管狀器具』發射!」

  徐德此時念頭通達,臉上滿是找到案件漏洞、司法bug的驚喜。

  他連忙走回電腦桌前,將案發監控調整到魏田剛好被擊中的那一刻。

  「你們看。」

  「這連槍口都沒對準魏田,子彈怎麼可能會通過槍打到他?」

  「那子彈必然是從縫隙擊中的人!」

  「如果是從縫隙,那麼,便百分百不屬於《槍枝管理法》中,有關『管狀器具發射』的條件!」

  「那麼。」

  「縱使,這個兇器符合『威力、動力』,但卻不符合上述發射條件。」

  「而給一個兇器定性為槍械,法律原文明確規定,指的是三個條件同時滿足,缺兩個甚至是缺一個,都不構成判定為『槍』!」

  徐德一連串的話語脫口而出。


  他說的話邏輯很明確,解釋的也恰到好處。

  這下。

  別說王超了。

  此時。

  就連錢昊林月,也當場愣在原地,大腦有些宕機,腦細胞瘋狂損耗。

  是啊。

  「兇殺過程中的情況好像...確實無法將這東西定義為槍。」

  「但如果重新裝填子彈呢?」

  「如果,重新裝填子彈,不看兇殺現場,單純給這個兇器進行定義,檢測是否為槍呢?」

  「此時,將子彈放好不再錯位,再施加一個『動力』,理論上子彈確實能從槍管中飛射出,精準擊中他人。」

  「但......沒有扳機啊。」

  「沒有擊發裝置啊!!!」

  錢昊懵了,他來回踱步,腦子裡思索好半晌,只覺得兩條思路在腦子裡互相打架。

  他感到頭疼。

  旋即索性拿來一個馬克筆,在紙張上梳理思路。

  「案發時的過程:」

  「彈簧一頭卡扣脫落,製造了動力,符合『動力、威力』,但子彈沒從槍管發射,所以,不算槍。」

  他將兩條思路完全寫下。

  公檢法是有一套很標準的鑑定流程的,如果你提起鑑定要求,他們就會進行。

  正常是兩種情況。

  一,你持槍殺人時的全過程,這個過程鑑定是不是槍。

  這也就是上面說的情況。

  二,案發後,官方拿去測試,觀察這是不是槍。

  至於如何鑑定.......

  根據《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原文中有一條處理原則:

  【對不能正常發射的疑似槍枝,應儘可能查明原因,予以修復或進行必要的處理後進行射擊試驗。如確因損壞嚴重而無法修復,不能認定為槍枝。】

  相反,如果還原條件後,能造成射擊,那這就是槍。

  就本案而言。

  將這柄槍還存在的零件進行修復後測試。

  「而現在公檢法,重新對槍進行驗證:」

  「子彈原本蓋在的凹槽還在,復位後,其位置完全可以通過槍管瞄準發射,但因為沒有扳機,又或是說沒有擊發裝置,所以子彈無法發射,缺少『動力』。」

  「那麼,此時『管狀器具發射』滿足,但『威力、動力』缺失!」


  錢昊寫著寫著。

  「哪怕,將斷掉的彈簧修復,子彈不卡在凹槽而靠近彈簧,控制彈簧再斷一次施加動力。」

  「但子彈沒在正確的位置,所以,不會通過『槍管』射出,只能從縫隙里亂射。」

  「那麼,『動力、威力』有了,可『管狀物發射』又不存在!!!」

  「繞回去,閉環了!」

  他臉上逐漸流露出懷疑人生的表情,猛地看向身側的徐德,眼神愣愣的。

  還是那句話。

  《槍管法》明確規定,三條法例,缺失任何一條,都不能稱之為槍。

  那麼,就本案而言,這起涉案兇器。

  理論上......

  「這好像還真不能稱之為『法律意義』上的槍!」

  錢昊無比震驚的開口。

  話落的剎那,整個人只覺得大腦褶皺都被捋平了,無比的順滑。

  屋內的林月錢昊王超三人,便大眼瞪小眼的互相看著,半晌愣是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徐德...是對的。

  這驚世駭俗的言論竟然真是對的!

  有這麼一個東西。

  它能殺人,有槍管,有子彈,造型和槍一模一樣。

  他殺人的方式也和槍一樣!

  但,它還真就不是槍。

  同樣的,問題也來了。

  如果這不是槍,那這是什麼東西?

  要知道,任何東西都是需要定義的,兇器更是需要給一個準確的稱呼,那鉗工、也就是被告人李傑,手搓出的玩意究竟是什麼東西?

  「是假肢!」

  「他手搓出了一條假腿!!!」

  徐德沒有絲毫猶豫,立馬搶下定義權,直接開口,將兇器進行了定義。

  「一個東西是什麼,需要看它被用來做什麼。」

  「這近十年來。」

  「被告人李傑一直將它放在自己斷掉的那條腿上充當假肢。」

  「既然,它不是法定意義上的槍,所以從實際應用的角度來看,這就是.......」

  徐德說到這,他微微吸了口氣,認真且嚴肅的說道:

  「這就是一條假肢!」

  話落的剎那。

  「啪!」


  王超一手拍在額頭上,眉頭蹙起,眼神略帶驚駭的看著徐德,眼神中思緒紊亂。

  他問道:「假肢?」

  徐德點頭,「對,就是假肢!」

  不是槍,用處又是代替腿,這可不就是假肢嗎?

  「我的天!」

  王超只覺自己再次開了眼界了。

  自從跟了這個人做律師,對方時不時就給自己來點司法的震撼。

  他覺得很激動,很興奮。

  這才對啊。

  這才是司法!

  以往,學校里那些白頭髮老師教導的那都是什麼東西?

  聽著就想睡覺!

  但這不一樣啊,聽著就令人精神抖擻!

  「但子彈終究還是殺死了人。」

  林月遲疑了些許,在一旁提出自己的問題。

  「如果依照假肢來算的話,假肢怎麼會有子.......」

  只是。

  她話還沒說完。

  徐德便連忙擺手,否定了她這個思維。

  「不不不,不不不。」

  「什麼叫子彈?」

  徐德開口道,他指了指文件上,官方列印出的照片。

  那是一個彈珠,上面還帶血,和小拇指的指肚差不多大,這是警方解剖了死者大腦,從腦子裡挖出的『彈藥』。

  「槍里發射出去的才叫子彈。」

  「咱們這不是槍,這是假肢,那麼,這就不叫子彈。」

  「而是鋼珠!」

  「鋼珠怎麼能和子彈混淆呢?鋼珠是鋼珠,子彈是子彈,二者不可相提並論!」

  徐德嚴肅的糾正對方思想。

  他又畫了個軸承,也就是裡面有許多鋼珠滾落的那種軸承。

  畫完後,扭頭看向林月,嚴肅道:

  「林女士,你覺得這裡面的是子彈嗎?」

  林月啞然,搖搖頭。

  鋼珠在軸承裡面起到滑動的作用,是一種正常的工業零件,自然不是子彈。

  「對咯。」

  「所以,咱們也不算子彈,是一種製造假肢所用到的零件。」

  徐德一本正經的開口,說出的話很具有可信性,令人難以質疑。


  不過。

  王超忽的遲疑道:「但...我沒聽說過假肢要用到鋼珠的啊。」

  確實,假肢不用鋼珠。

  但話又說回來了。

  「笨啊你,你聽到的那都是工業標準化的零件!」

  徐德搖搖頭,臉上滿是不耐,他揮揮手道:

  「工業標準化自然不用鋼珠。」

  「但這假肢是工業標準化的產物嗎?」

  「這是鉗工李傑,被告人李先生自己手搓的!」

  「他是野路子,是鄉下自己搞得我,他覺得要用鋼珠,所以就用了,這難道很奇怪嗎?」

  工廠覺得不用鋼珠,那是因為人家厲害,有腦子。

  而李傑不厲害,沒那些工程師厲害。

  那麼,用鋼珠不恰恰就證明了,這是一個厲害且笨的人,以野路子的方式搓出來的東西!?

  民間手搓的玩意,裡面加了什麼猛料都是有可能的!

  所以,製造假肢,裡面存在鋼珠很合理。

  綜上。

  「殺人的兇器,不是『土槍』,而是『假肢』!」

  「致死的彈丸,不是『子彈』,而是『零件』!」

  徐德深吸一口氣,將語氣放慢,旋即,緩緩開口說道:

  「既然沒有槍沒有彈藥,那麼,所謂的槍殺案便不存在。」

  「而是一起烏龍!」

  沒有槍,就不算槍殺案,5月份,海城也就沒將一柄槍放進了鬧市區,那麼,就無需從重從嚴的處罰。

  如果不是槍,殺人的也不是子彈,那該怎麼給案子定性?

  單純的因仇故意殺人?

  不不不。

  故意殺人肯定是不存在的。

  首先。

  李傑和死者魏田,雙方是明確互毆的。

  從監控里,能清楚地看到,魏田指揮司機,甚至是自己親自毆打李傑,甚至還對李傑的假肢進行了摔打。

  這就是很明確的人身侵害了。

  哪怕李傑因死仇找上了魏田,但他沒動手,而法律沒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門,只限制不能動手。

  所以。

  李傑從行為上,是不具備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況。

  而導致魏田死亡的槍...不,或者說,是假肢呢?


  既然已經給兇器定義成了假肢,且李傑不存在故意侵害,那麼......

  「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

  「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意外,畢竟假肢怎麼可能殺得了人呢?除非是出意外了。」

  徐德緩緩開口。

  是啊。

  致死器具是假肢,但李傑沒主觀動手態度,比如說對方拿假肢往魏田頭上砸去,這種行為不存在。

  那麼從行為上,就不具備『主觀故意』。

  沒有主觀故意,那憑什麼要判故意殺人案!?

  甚至連故意傷害也不存在!

  沒有罪,那你一審憑什麼判死刑?

  「但是,監控記錄下李傑同樣拍打這...假肢了啊?」

  錢昊忽的開口,他剛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視頻,此時再次詢問道:

  「拍打的行為導致零件脫落殺人,那麼,這理論上......」

  「好像也可以稱之為主觀『預料』。」

  意外事故分兩種,預料到的需要承擔責任,預料不到則無需承擔。

  從監控畫面來看。

  李傑是存在『開槍』意識的。

  但話又說回來了。

  「這不是槍。」

  「這是假肢!」

  「他拍打假肢的行為,是害怕魏田將假肢摔壞!」

  徐德搖搖頭,提出與之截然相反的意見。

  在案發期間,對假肢造成傷害,其占比較大的可不是李傑,而是魏田!

  對方起初以為是槍,發現不是槍後便很囂張的摔打,之後才輪到李傑拍打。

  如果說,李傑這個拍打的可以被定義為『開槍』意識......

  「那麼。」

  「魏田同樣也有開槍意識!」

  「難道,這能證明魏田想槍殺了李傑?不可能的。」

  「何況,針對這類意外事故...別忘了,公檢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預料到的判定的。」

  徐德緩緩開口,其態度明顯是並不在意錢昊的話。

  而事實也如他所說。

  官方的判定,向來是以客觀條件進行分析。

  就像槍械的判定一樣,你不能說你覺得這不是槍就不是槍,同理,你也不能說你自己沒預料到,就裁定你沒預料到。


  兩者都有客觀評判標準。

  而意外事故的實驗方式...很簡單粗暴!

  那就是靠次數去堆積!

  「還原『假肢』的原本條件,進行案發過程的行為。」

  「這個行為要進行一次、兩次、三次、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直到上百次!」

  「你覺得,這裡面,能有幾次出現人員死亡的情況!?」

  徐德搖搖頭,提出一個客觀問題。

  首先,拍打不一定會導致彈簧鬆動。

  其次,鬆動的彈簧不一定能精準將鋼珠從縫隙推出去。

  最後,從縫隙出去的鋼珠,很小概率才會擊中眼球,甚至是透過眼球直接打到大腦!

  重重因素疊加下來。

  公檢法得測試多少遍,才能復刻出一次案發過程?

  幾十?幾百?怕是幾千次都不行!

  所以。

  「幾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復刻出殺人情況,難道這能稱之為『主觀可預料意外事故』?」

  徐德笑了笑,雙手一擺,說出的話雖然看著不嚴謹。

  實際上測試流程就是這麼個測試法。

  很粗暴簡單,卻也很科學嚴謹。

  「綜上所述。」

  「這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說到這,他緩緩吐出一個,在場幾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個字。

  也就是......

  「不是犯罪!」

  話音脫口而出。

  在場眾人精神一抖。

  是的。

  既不能預見,甚至不能控制,那麼,就需要成立為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事件,那就明顯構成《刑法》第16條,『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就像。

  手機都有可能因為電池導致爆炸。

  每一次摔手機,都有可能導致電池受損,爆炸出現的可能,但是,你和你朋友玩遊戲,打到情緒激動,將手機摔在地上。

  結果把你朋友炸死了。

  這種極小概率事件,難道能證明你是故意摔手機將你朋友炸死的嗎!?


  不能。

  很明顯是意外事件。

  16條中明確說出,『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不是犯罪,那你就沒罪,沒有罪......

  那憑什麼判刑!?

  「綜上所述。」

  「就本案而言,我方當事人李傑,不存在任何一條違法行為,不構成一審判決的任何一條罪證!」

  「一審所進行宣判的刑罰應當立馬失效,作廢處置!」

  「死者魏田,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導致假肢出現損害,進而引發不可預知事故,屬不可抗力性,隨即死亡。」

  「期間與我方當事人李傑沒有任何關係!」

  「真要仔細辯論......他應該是自殺身死!」

  徐德大腦活絡起來,只是短時間內,腦子裡就浮現出一條條想法。

  這就好比剛才所說的摔手機。

  魏田將李傑的『手機』搶走,隨後不斷在地上摔打,最終導致手機爆炸,炸死了自己。

  從法律上來說,這跟李傑沒關係。

  屬於是意外事故領域的自我殺害,殺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

  而他自殺所用的東西......

  卻是李傑的!

  「期間,真正的受害者應當是我方當事人李傑,他被『誣告、烏龍宣判、一審判決死刑險死亡』,且從5月被羈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

  「他應當拿到司法給予的賠償才對!」

  徐德眼神一凝。

  「並且,魏田自殺,也就是自我殺害所用的器械,是我方當事人李傑的私人財產『假肢。』」

  「死者將假肢奪走,以損毀當事人私人財產的方式自我殺害,但卻不顧我方當事人個人意願。」

  「這已經構成了《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死者魏田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他死了,但死不是他逃避責任的理由!」

  「考慮到我方當事人是殘疾人,是社會受保護的特殊群體。」

  「所以,死者家屬應當出於人道主義,替自殺的魏田賠償我方當事人,一條功能完整的假肢!」

  就眼下而言。

  這起案子他已經從頭理到尾,說的也很透徹了。

  說實話。

  得在海城,省高級法院的二審中打無罪,很難很難很難。


  但也只能打無罪!!!

  是的。

  雖然很難以置信,但事實就是這樣,你讓徐德去做減刑辯護,那抱歉,他真沒辦法給李傑從死刑減刑到無期又或是有期。

  但如果打無罪的話...那就有的操作了!

  驟然間。

  身旁三人身心一震,感到極大的震撼。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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