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矛與盾,針鋒相對
主觀矛盾確實可以通過客觀證據鏈推導出來。
但話又說回來了。
必須是,不存在任何無法解釋與排解的矛盾的情況下,證據鏈才能作為證據,給主觀意圖進行定性。舉個例子。
你和一個人發生矛盾,隨後對方死亡,但警方和檢方給出的邏輯鏈卻存在一個小問題。
比如解釋不了為什麼在你這搜不到任何有關兇器的信息。
那麼僅靠這一點,就足夠卡住對方給主觀意圖定性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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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外。
證據指向不同也一樣!
比如,證據指向你會暴力殺人,但你卻只是推了一下,如此,證據與現實並不統一,依舊無法構成你的主觀意圖。
「首先。」
「公訴方,您方所說的矛盾與客觀證據鏈. .並非指向被告人張大會去殺劉國富!」
「所有證據最多能指向,被告人張月,會前往第九通用綜合醫院,找上劉國富。」
「到此之後,有關綠森市的全部矛盾,便已經無法支持後續事件理論!」
被告席。
徐德緩緩開口,他的大腦此時就好似高端電腦的cpu,此時在不斷的計算。
綠森市的矛盾,並不存在張月可能會殺人一類。
好似你跟一個人發生了口角衝突。
難道會殺人?
不會。
但這項證據卻能很明確的看出,你與對方後續會從口角衝突升級,升級到互相辱罵,又或是毆打。綠森市的矛盾,無法證明張大會去殺人!
「綜上所述。」
「公訴方的反駁缺乏現實依據,我方不認為這起案件存在「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徐德搖頭,開口將對方的話語進行否決。
話落。
這次還未等審判開口。
公訴席。
檢察官王安近乎是立馬,便開口回應道:
「被告方律師。」
「您方或許搞錯了一件事,檢方並非是從綠森市一事判定被告存在殺人意圖。」
「而是...」
「前往醫院後!」
說著。
檢察官王安頓了頓,他腦海中稍稍回憶,接著開口說道:
「雙方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但並未展露出故意攻擊意圖。」
「這只是客觀證據鏈的前半段!」
「而後半段..」
證據鏈不是只有案發前的。
案發中,以及案發後,均可以被整理成案件證據!
王安指的是,檢方之所以認定這是「主觀故意』,是從這套證據鏈中,被告人張大前往第九通用綜合醫院後..才展露出的!
也就是. ..,
「雙方爆發激烈衝突後。」
「案件受害者劉國富,身中17刀!」
王安沉聲開口,說著,他將手中一份證據舉起,赫然是醫院所給出的身體檢測。
除了身體檢測以外。
還有案發第一時間所拍攝的照片,劉國富被捅成篩子的身體。
以及......
611號病房,那滿地的血泊!
「17刀,足以證明案件被告人張月,是奔著殺人而去!」
「其主觀態度,便是故意殺人,以及故意殺人未遂!」
王安緩緩開口。
說著,他頓了頓,忽的又話鋒一轉。
「你方認為,本案是「正當防衛』,. ..」
「根據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
「其中第10條,(濫用防衛權,直接否定防衛性質)」
第十條是什麼?
原文是: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認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或重傷的方式進行制止,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若是存在上述,那這便不是防衛過當。
而是直接將防衛性質否定!
也就是存在「故意』,即故意傷害,又或是故意殺人。
「依據《刑法》第20條及《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10、12條。」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手段、強度與侵害基本相當!」
公訴席。
檢察官王安低頭,他看著手中的訴書,開口,將上述有關信息全都念出。
「被告人張月存在明確違規。」
「首先,就本案,監控所表示的證據中,足以體現,一刀便能制止侵害。」
第一刀的時候。
劉國富就想跑了,那時他感覺自己就是個破了洞的氣球,整個人的力氣和精力向外流淌,癟了下去。隨後是第二刀和第三刀。
三刀下去。
在監控視角中,劉國富已經躺在地上。
「而被告人卻再次捅刺14刀!」
「在侵害已被制止後仍反覆攻擊要害,強度明顯過激,不屬於防衛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檢察官王安眼神一凝,並未停下口中的話。
他再次道:
「被告人在可以辨認、已經沒了防衛需要,還進行重傷,不應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有關防衛過當,為了不被人濫用,所以會很苛刻。
常規的防衛時。
如果有人打了你,隨後對方想跑,你要是追上去與之纏鬥. ..這就算互毆。
是否需要防衛,關鍵點在於,「侵害是否還在繼續』!
比如。
有人打了你一頓,對方打沒力氣,已經停止毆打,準備走,這時候你在背後給他兩腳。
這是板上釘釘的互毆。
但如果。
你反抗的時候,是在對方欺負你的行為還在繼續,對你造成了壓迫,那麼... .
你就符合了正當防衛。
受害者劉國富在監控中雖然看不到臉,可身體的狀態,哪怕是個白內障都能看得一清二楚。三刀過後,對方已經躺在地上,危險解除。
也就是說。
此時對張月而言,周圍已經沒了威脅。
可被告人張月,在無威脅的情況下...卻繼續補了14刀,這算什麼?
算故意!!!
「綜上所述。」
「無論是行為,還是矛盾與動機,證據鏈都足以證明,被告人張月,存在主觀殺人意念。」檢察官王安,開口如實說道。
他的邏輯很銳利。
就像是一把鋒利的手術刀,將這起案件最核心,最難以評審的地方說出。
整個第一法庭,足以容納近千人的地方。
在這話落下後,陷入沉默。
是的。
追殺,就是案件最核心的因素!
如果沒有後續那14刀..檢察官絕不會指控對方「故意殺人未遂』!
哪怕張國富因為前三刀死了,他們也不會提起故意殺人。
最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在只有故意傷害的指控下,徐德若是能咬死嘴不鬆口,說不定真就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了。甚至..…
哪怕不死咬防衛。
只是簡單的博取同情,說事出有因,情節特殊,那麼,在輿論的加持下,法院可能就半推半就的判個五六年,甚至是緩刑也有可能!!
可偏偏的。
張大補了14刀!
一共17刀,這法院和檢察院就不能無視了,一旦判決出現差錯,後續會有無數人進行模仿!不過..
但. ..
「異議!」
「我方不認可公訴方所說的依據!」
被告席上。
徐德沒有絲毫猶豫,直接開口駁回。
他伸出手,將一張列印出的材料舉起,上面赫然是有關強姦與無限防衛權的應用。
「依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無限防衛權)」
「原文為:【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說著。
不等對方開口,徐德便繼續道:
「公訴方,上述將一整個防衛行為拆成了3刀與14刀。」
「但實際情況. ..從來都只有17刀!」
他說的話有些繞。
但總結便是,這是一個持續性的防禦動作,期間沒有中斷,沒有停頓,只是單純的在感受到危險後,抽出刀子向前捅刺17刀。
並非是三刀能解決掉戰鬥,觀察後又補了14刀。
總的來說. ...
「這17刀不分性質,也不分先後!」
「有的,只是在感受到威脅後,下意識進行的防衛!」
說著。
徐德頓了頓,話鋒一轉,又忽的將語氣放鬆,緩緩道:
「被告人處於強姦的恐懼下,思維與精神和行為無法我們不能以苛刻條件要求她。」
「如果真是奔著殺人而去....」
「那麼,這17刀出現的位置並非是腹部與大腿,而是脖頸!」
如果是奔著故意殺人而去。
那別說17刀了。
3刀捅進喉嚨,足夠將劉國富弄死了!
所以..
「劉國富身上所受之傷不規則,無邏輯,無刻意奔著致命點而去。」
「很明顯。」
「這是一個處於驚恐之下的女性,所做出的自我防衛行為!」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被告人張月.. . .」
徐德的語氣中帶有一絲絲的堅定與不可否認,開口吐出。
「絕非故意殺人!」
話落過後。
現場頓時為之一滯,旋即眾人稍稍明悟。
尤其是聽審席,大多人明顯是想到了什麼,臉上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
剎那間。
一陣竊竊私語再次響起。
「對了,無限自衛權...設立的初衷便是,遭遇到緊急情況時,會導致當事人的思維混亂,焦急.. .」「如果這是個連續性動作,期間並無中斷的話..那好像確實還在「自衛』的界限內。」
「自衛?真是自衛?」
聽審席中。
眾人此時只覺得邏輯化成拳頭,在不斷毆打自己的大腦。
客觀來說,他們覺得檢察官說的有道理,張大確實是存在殺人的主觀態度,他們的輿論主要圍繞於劉國富,甚至外界的報紙都沒說對方沒主觀殺人意念。
但. ..
按照徐德的角度來講,好像又是防衛。
就如同李家村;案,被告人王強從車上到撤下,是一個連續性防衛動作!
甚至..
除此外。
「無限自衛權』的設立初衷,也有遭遇緊急的事情思考不過來,導致自身意外犯下很大的後果。區別在哪?
十八中;案,也就是徐德所經手的上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中,受害者是個學生,遭遇欺凌,假設對方在被欺凌時反抗殺人,百分百的防衛過當。為什麼?
因為「校園欺凌』這件事,是一個很長,很緩的事情,它會給你極長的思索時間。
反倒是突發事件。
如搶劫、強姦、突兀的行兇,這些,時間短,給人的思索時間也短。
身體會下意識的進行防衛,而沒有思索的情況下,防衛的力度自然也取決於你的「潛意識』!強姦便是如此。
在遭遇強姦時,身體會下意識的盡最大可能進行反抗,這點優先級高於大腦的思索。
期間若是將人殺害,那依舊符合防衛的界限,屬於正當防衛。
但. ..
不能停。
是的。
你不能停下來思索,一旦思索,回過神來,且對方沒有繼續侵害,這時危機就已經解除,你必須停手。這也是為什麼。
徐德聲稱,17刀是一個連續性應對突發侵害的整體,而不是砍完3刀後,又補了14刀。前者合法,後者違法!
只是..
「反對!」
「被告方所說的話完全是斷章取義!」
就在現場沉浸下去之際。
恍惚間。
公訴席,代理人席位,忽的傳來一陣聲音。
只見,一直沒開口,坐在席位上的范賀,此時好似捕捉到機會,他化成一隻陰翳的毒蛇,一口... ..向徐德撲去!
「案件解析不該如此,就本案而言,我方委託人. ..」
「從未強姦過對方!!!」
(還有更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