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 無限自衛權
17刀..算是正當防衛?
這律師怎麼想的?是真這麼認為?還是想依次拖延時間?
說實話,這番話落下後,就連場下,庭審席中部分社會民眾都遲疑起來,陷入思索之中。
但無論如何,也想不出究競如何才算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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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區中。
「被告方。」
審判區安靜幾秒,好似是在消化「正當防衛』這四個字,片刻後,眾人回過神來。
審判長孟俊峰將視線挪到徐德身上,開口道:
「請你方繼續。」
話落。
徐德點點頭,不再任何猶豫,率先在這起案件中,打出自身的第一個反擊!
「首先,什麼是防衛?綜合來講,就是防禦與自衛,也就是存在一種,威脅到自身安全的危險。」「就本案而言,案發過程總體可被拆成兩份。」
「一,被告人張月(張大),前往「第九醫院』以非法的方式進行取證。」
「一,也就是案件進行中的轉折點。」
「案件傷者劉國富翻身,開始加害於被告人張月,即迫在眉睫的強姦!」
「通過拆分來看,張月在此時,是感受到了強姦的侵害威. . .」
一場案子是很複雜的。
舉個例子。
有個小偷前往你家偷東西,偷竊的期間被你制止,隨後你見色起意,將小偷關在地下室。
緊接著針對其進行侵犯。
那麼,在小偷本身是犯罪分子的情況下,你的行為是否是犯罪?
是!
沒錯,罪就是罪,哪怕你針對的是一個違法亂紀分子進行犯事,那依舊是罪。
你說是懲戒?任何懲戒只有官方的司法機構有權利裁決1
而這時。
小偷如果反抗呢?
會不會因為自己本身就是違法分子而不能反抗?
不會!
首先,他雖然偷竊,但客觀條件下受到的侵害也確實存在,且,他並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也沒被裁決,在法律的角度下. .
儘管他是率先違法亂紀一方,但依舊可以在動手後,達成「防衛』。
「同理!」
「在案發期間,本案被告人張月.....她所遭受到的侵害,是客觀的、並非杜撰、現實的!」「2月18日當天,傷者劉國富,在第九通用綜合醫院針對張月進行暴力侵害,企圖強姦。」「在法律中,強姦屬「暴力侵害』最高一檔。」
「依據《刑法》第20條,第3款,有關自衛權的劃分,可以明確的看出 . . ..」說著。
徐德頓了頓,他的視線掃過公訴席雙方,看著范賀皺眉,以及檢察官思索的模樣。
他吐出幾個字。
「在當時,本案被告人張月存在. . . . ..「無限自衛權』!」
「我方認為,被告人張月並非是在故意加害,她是在行使「自衛權利』!」
「綜上所述。」
「所謂的「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並不存在。」
「此兩條,都是在行使無限自衛權之際,所進行的自我防衛行為,絕非加害!」
強姦導致的無限自衛權?
行使自衛權利!?
話落過後,徐德便閉上嘴,不再開口言語。
但他不說話. ..可不代表場下聽審席眾人不說話!
聽審席。
眾人譁然一片,此時再也忍不住交頭接耳起來,嘈雜的聲音逐漸在聽審席瀰漫。
「強姦?這這案子. ..不是只有被告去找原告導致的加害,還有強姦!?」
「嘶,好像有些報紙上有,但基本沒人信. . ..」
「劉國富瘋了吧,他這麼敢的!?」
「這該怎麼算?真是自衛?從道德的角度上來講我願意支持自衛,但從理性客觀的視角來看,好像又有哪裡不對」
眾人私下發出交流的聲音,眉頭蹙起。
這起案件公布的情況少之又少,他們只能根據報紙知曉前因後果。
也就是,張大持刀前往第九通用綜合醫院,旋即雙方發生矛盾,最終17刀致使劉國富身受重傷,被評四級殘傷. ..甚至可能到五級!
可,多數報紙,可從未說過,在17刀之前,還存在劉國富強強姦的行為!
那裡可是醫院啊. .…
劉國富身上還攤著兩起案子,一起成都強姦案,另一起綠森市強姦案。
甚至病房還有監控. .但凡對方真在醫院做了,近乎百分百能確定,對方壓根就沒病發,即便有精神病,但侵犯的行為絕對是在清醒之際犯下!
三起案子疊加起來. ..少說十年起步,而又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絕大概率一輩子接受強制醫療。所以,常理來說應該是能不犯事就不犯事。
但劉國富偏偏還選擇強姦!!!
「這人.到底怎麼想的!?」
終於,聽審席有人忍不住了,臉上流露出錯愕,半晌也沒明白其腦迴路。
「冒著這種風險,也要實施強姦!?」
「不一定吧,沒道理做這種事啊. . .」
「辯護律師也沒道理說這種容易被拆穿的話!」
「噓,你沒看法官都沒什麼意見.. . .」
現場開始騷動起來。
下的記者張苗苗眉頭皺起,明顯是陷入思索之中
審判。
審判長孟俊峰此時注意到場下的騷動,他微微吸了口氣,旋即抽出自身象徵法律的錘子。
「砰砰!」
手掌握著法槌敲在桌上,發出清脆的聲響。
「肅靜,肅靜!」
一陣聲音響徹在法庭,以他為中心向四周盪去。
而隨著聲音的傳播,整個第一法庭,此時也逐漸歸於沉默,一片安靜。
見此。
審判長孟俊峰稍稍思索,旋即扭頭,看向公訴席。
旋即沉聲道:
「公訴方,面對上述被告所言...」
「你方是否有異議要進行表述?」
異議?
異議肯定是有的!
公訴席上。
「正當防;....嘖,角度是好角度,案發中期的確是存在「疑似強姦』的行為,如果是強姦,那被告人就確切地遭受到了最高檔次的暴力侵害.....」
「無限自衛權也就隨之出現。」
幾個檢察官低頭,小聲交流了一番。
只可惜 .
「異議!」
檢察官鄧世傑開口道,他擡頭,看了眼高坐審判上的鄧世傑,沉聲道: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以及聽審席諸位。」
「我方所言「故意犯罪」...」
「根據《最高檢案件證據規定》,判定一個人的主觀故意鏈,是要從客觀角度. ..也就是「動機→預謀→手段→放任/希望死亡』必須閉環。」
說實話。
有些人可能想過一些較為天真的想法。
什麼想法?
你和一個人有仇,然後故意殺死了他,但死咬不承認。
就是,警方無論怎麼跟你說,你都不承認殺人,更不承認故意殺人。
你覺得,是否為故意殺人都是那幫蠢蛋犯罪人員,自己坦白才被判上的。
你覺得,這種判定主觀的東西,也只有自己坦白,才會被指控。
那麼,只要自己不開口,死不承認,不就沒有「故意』了!?
沒用。
實際上這點..很沒用。
檢方和法律,判斷一起案件是否為故意犯罪,確實是與被告的口供有關,但不是完全有關!除此外還有什麼?
「主觀故意鏈!』
首先,看你是否和對方有矛盾,是否存在殺人動機,是否有提前預謀的殺人手段。
以及,你實施這個手段後...是否是故意讓其死亡!
「首先,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張月的矛盾與動. . . .」
公訴席上,傳來一道聲音。
檢察官王安,此時接替鄧世傑,緩緩開口,他頓了頓,旋即話鋒一轉:
「雙方的矛盾,是發生在一千七百餘公里外的青梧省綠森市。」
「被害者劉國富,在2002年,12月30日,除夕節的前一晚,曾在綠森市犯下過一起強姦未遂;案。」「案件中,劉國富聲稱自己犯了精神病,控制不住自己,導致針對劉某與張某展開強姦。」「案件結果是強姦未遂。」
「但雙方的矛盾卻在案發地點激化,劉國富將其中一名受害者進行攻擊,案件受害者. ..」「至4月1日的今天,還未醒來!」
「後續,在劉國富的口供中,他卻聲稱犯病,企圖避開法律責任,甚至是篡改案件起始。」「而其中,受害者張某. . .」
說著。
王安頓了頓,他的語氣低了幾個度。
他明顯是承擔著極強的心理壓力,此時沉聲道:
「正是被告人張月的妹妹!」
「綜上所述 ....」
矛盾+動機,已經完全形成,後續存在侵害意圖+故意傷害+險些致死. . .….
甚至說,並非險些致死,而是換個人百分百會死!
劉國富還活著不是張月下手有多輕。
純粹是三個頂尖醫療團隊,數個專家教授輪班倒,愣是將半隻腳踏入奈何橋的劉國富給拉了回來。是醫術高超,並非張大收手!
至此。
客觀證據鏈已經形成,完全能確定其主觀態度。
「同時,聯合案件客觀證據。」
「本案被告人...存在意圖明確、行為果斷的「故意傷害』行徑!」
「根據劉國富的傷情鑑定,被告人張月. ..明確存在「故意殺人未遂』!」
檢察官王安緩緩開口。
他的話邏輯分明,有理有據。
無論是引經據典,還是有關案件的客觀分析,邏輯都十分縝密,自圓其說。
哪怕是場下完全不知道綠森市一案的人,聽到這簡短的話,也能理解這半年來究竟發生了什麼。所以..
聽審席。
「動機和矛盾都有了,還有實質性的傷害行為,以及後續過當的17刀.. . .」
記者張苗苗臉上流露出遲疑之色。
如果這樣來看的話..
張月確實是奔著殺人去的,純粹的故意殺人未遂。
不只是他。
聽審席。
數百人此時齊齊安靜下來,他們屏住呼吸,表情嚴肅,雙眸凝起,將視線投入到審判區,靜靜觀看。「我方表述完畢。」
公訴席,檢察官王安落座。
見此一幕。
被告席上,三人此時眉頭微皺。
身穿西裝的錢昊此時感到些許不安。
「這人的邏輯有點強了...能在寥寥數句話中,清楚描述出主張+佐證,甚至還順帶提了一嘴證據.. ..檢察官不是好對付的。
一旦對方的實力達到市中檢,那. ..隨便抽出個檢察官放到社會,最低都是金牌律師起步!更別提成都了,儘管眼下沒有後世發達,但人員配置、能力,卻是絲毫不低。
「有點東西。」
徐德內心也是稍稍思索。
但下一刻,他腦子裡瞬間有了駁回的話語。
審判。
三個法官小聲交流著。
「綠森市那起案件還未宣判,劉國富還沒被認定為強姦時存在個人意識,這.. . 」
「怎麼判定?」
三人彼此間交流著。
首先,張大確實是給出了一隻錄音筆。
錄音筆里存著可以給劉富強定下,對方並非發病才強姦的證據。
可問題也來了。
證據是要用的!
只有用了,才能定為裁決,才是「鐵證』!
你不用,那對方的身份就依舊保持著精神病犯病。
讓本案的審判長孟俊峰下定論?不,先不說自己沒權限,單單是案子..綠森市案子可還沒開庭!沒開庭,沒宣判,那短期內,依舊要以「精神病』的態度對待劉國富。
若是如此的話,對被告方便是個劣勢,算是能佐證「張大』故意殺人的態度。
正是因為對方是精神病,所以她才要動「私刑』!
「先繼續審吧。」
良久。
審判長孟俊峰,扭頭看向被告方,思索片刻後,沉聲詢問道:
「被告方,你方是否有話要說?」
近乎是在這句話落下的剎那。
被告席,立馬傳來一道聲音。
「異議!」
「審判長,我方有明確的異議要提出!」
只見被告席處。
徐德忽的開口,接著不等孟俊峰開口詢問,對方便立馬開口道:
「依據《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104條。」
「原文:「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舉例。
證據需要嚴密的聯繫才行。
比如:有矛盾,但行為是推操導致對方死亡、不是捅要害,所以便不屬故意殺人。
如此,便形成了,有矛盾,有動機,導致人死亡,卻不屬故意殺人的情況!
套入到本案,那便是...….
「雙方確實存在矛盾。」
「但矛盾≠殺人故意!」
「真要論,你方所言,綠森市出現的矛盾,是導致張大找上劉國富的原因。」
「而不是殺人的客觀證據鏈!!!」
(還有更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