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 無限自衛權

  17刀..算是正當防衛?

  這律師怎麼想的?是真這麼認為?還是想依次拖延時間?

  說實話,這番話落下後,就連場下,庭審席中部分社會民眾都遲疑起來,陷入思索之中。

  但無論如何,也想不出究競如何才算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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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區中。

  「被告方。」

  審判區安靜幾秒,好似是在消化「正當防衛』這四個字,片刻後,眾人回過神來。

  審判長孟俊峰將視線挪到徐德身上,開口道:

  「請你方繼續。」

  話落。

  徐德點點頭,不再任何猶豫,率先在這起案件中,打出自身的第一個反擊!

  「首先,什麼是防衛?綜合來講,就是防禦與自衛,也就是存在一種,威脅到自身安全的危險。」「就本案而言,案發過程總體可被拆成兩份。」

  「一,被告人張月(張大),前往「第九醫院』以非法的方式進行取證。」

  「一,也就是案件進行中的轉折點。」

  「案件傷者劉國富翻身,開始加害於被告人張月,即迫在眉睫的強姦!」

  「通過拆分來看,張月在此時,是感受到了強姦的侵害威. . .」

  一場案子是很複雜的。

  舉個例子。

  有個小偷前往你家偷東西,偷竊的期間被你制止,隨後你見色起意,將小偷關在地下室。

  緊接著針對其進行侵犯。

  那麼,在小偷本身是犯罪分子的情況下,你的行為是否是犯罪?

  是!

  沒錯,罪就是罪,哪怕你針對的是一個違法亂紀分子進行犯事,那依舊是罪。

  你說是懲戒?任何懲戒只有官方的司法機構有權利裁決1

  而這時。

  小偷如果反抗呢?

  會不會因為自己本身就是違法分子而不能反抗?

  不會!

  首先,他雖然偷竊,但客觀條件下受到的侵害也確實存在,且,他並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也沒被裁決,在法律的角度下. .

  儘管他是率先違法亂紀一方,但依舊可以在動手後,達成「防衛』。

  「同理!」

  「在案發期間,本案被告人張月.....她所遭受到的侵害,是客觀的、並非杜撰、現實的!」「2月18日當天,傷者劉國富,在第九通用綜合醫院針對張月進行暴力侵害,企圖強姦。」「在法律中,強姦屬「暴力侵害』最高一檔。」


  「依據《刑法》第20條,第3款,有關自衛權的劃分,可以明確的看出 . . ..」說著。

  徐德頓了頓,他的視線掃過公訴席雙方,看著范賀皺眉,以及檢察官思索的模樣。

  他吐出幾個字。

  「在當時,本案被告人張月存在. . . . ..「無限自衛權』!」

  「我方認為,被告人張月並非是在故意加害,她是在行使「自衛權利』!」

  「綜上所述。」

  「所謂的「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並不存在。」

  「此兩條,都是在行使無限自衛權之際,所進行的自我防衛行為,絕非加害!」

  強姦導致的無限自衛權?

  行使自衛權利!?

  話落過後,徐德便閉上嘴,不再開口言語。

  但他不說話. ..可不代表場下聽審席眾人不說話!

  聽審席。

  眾人譁然一片,此時再也忍不住交頭接耳起來,嘈雜的聲音逐漸在聽審席瀰漫。

  「強姦?這這案子. ..不是只有被告去找原告導致的加害,還有強姦!?」

  「嘶,好像有些報紙上有,但基本沒人信. . ..」

  「劉國富瘋了吧,他這麼敢的!?」

  「這該怎麼算?真是自衛?從道德的角度上來講我願意支持自衛,但從理性客觀的視角來看,好像又有哪裡不對」

  眾人私下發出交流的聲音,眉頭蹙起。

  這起案件公布的情況少之又少,他們只能根據報紙知曉前因後果。

  也就是,張大持刀前往第九通用綜合醫院,旋即雙方發生矛盾,最終17刀致使劉國富身受重傷,被評四級殘傷. ..甚至可能到五級!

  可,多數報紙,可從未說過,在17刀之前,還存在劉國富強強姦的行為!

  那裡可是醫院啊. .…

  劉國富身上還攤著兩起案子,一起成都強姦案,另一起綠森市強姦案。

  甚至病房還有監控. .但凡對方真在醫院做了,近乎百分百能確定,對方壓根就沒病發,即便有精神病,但侵犯的行為絕對是在清醒之際犯下!

  三起案子疊加起來. ..少說十年起步,而又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絕大概率一輩子接受強制醫療。所以,常理來說應該是能不犯事就不犯事。

  但劉國富偏偏還選擇強姦!!!

  「這人.到底怎麼想的!?」

  終於,聽審席有人忍不住了,臉上流露出錯愕,半晌也沒明白其腦迴路。

  「冒著這種風險,也要實施強姦!?」

  「不一定吧,沒道理做這種事啊. . .」

  「辯護律師也沒道理說這種容易被拆穿的話!」

  「噓,你沒看法官都沒什麼意見.. . .」

  現場開始騷動起來。

  下的記者張苗苗眉頭皺起,明顯是陷入思索之中

  審判。

  審判長孟俊峰此時注意到場下的騷動,他微微吸了口氣,旋即抽出自身象徵法律的錘子。

  「砰砰!」

  手掌握著法槌敲在桌上,發出清脆的聲響。

  「肅靜,肅靜!」

  一陣聲音響徹在法庭,以他為中心向四周盪去。

  而隨著聲音的傳播,整個第一法庭,此時也逐漸歸於沉默,一片安靜。

  見此。

  審判長孟俊峰稍稍思索,旋即扭頭,看向公訴席。

  旋即沉聲道:

  「公訴方,面對上述被告所言...」

  「你方是否有異議要進行表述?」

  異議?

  異議肯定是有的!

  公訴席上。

  「正當防;....嘖,角度是好角度,案發中期的確是存在「疑似強姦』的行為,如果是強姦,那被告人就確切地遭受到了最高檔次的暴力侵害.....」

  「無限自衛權也就隨之出現。」

  幾個檢察官低頭,小聲交流了一番。

  只可惜 .

  「異議!」

  檢察官鄧世傑開口道,他擡頭,看了眼高坐審判上的鄧世傑,沉聲道: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以及聽審席諸位。」

  「我方所言「故意犯罪」...」

  「根據《最高檢案件證據規定》,判定一個人的主觀故意鏈,是要從客觀角度. ..也就是「動機→預謀→手段→放任/希望死亡』必須閉環。」

  說實話。

  有些人可能想過一些較為天真的想法。

  什麼想法?

  你和一個人有仇,然後故意殺死了他,但死咬不承認。


  就是,警方無論怎麼跟你說,你都不承認殺人,更不承認故意殺人。

  你覺得,是否為故意殺人都是那幫蠢蛋犯罪人員,自己坦白才被判上的。

  你覺得,這種判定主觀的東西,也只有自己坦白,才會被指控。

  那麼,只要自己不開口,死不承認,不就沒有「故意』了!?

  沒用。

  實際上這點..很沒用。

  檢方和法律,判斷一起案件是否為故意犯罪,確實是與被告的口供有關,但不是完全有關!除此外還有什麼?

  「主觀故意鏈!』

  首先,看你是否和對方有矛盾,是否存在殺人動機,是否有提前預謀的殺人手段。

  以及,你實施這個手段後...是否是故意讓其死亡!

  「首先,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張月的矛盾與動. . . .」

  公訴席上,傳來一道聲音。

  檢察官王安,此時接替鄧世傑,緩緩開口,他頓了頓,旋即話鋒一轉:

  「雙方的矛盾,是發生在一千七百餘公里外的青梧省綠森市。」

  「被害者劉國富,在2002年,12月30日,除夕節的前一晚,曾在綠森市犯下過一起強姦未遂;案。」「案件中,劉國富聲稱自己犯了精神病,控制不住自己,導致針對劉某與張某展開強姦。」「案件結果是強姦未遂。」

  「但雙方的矛盾卻在案發地點激化,劉國富將其中一名受害者進行攻擊,案件受害者. ..」「至4月1日的今天,還未醒來!」

  「後續,在劉國富的口供中,他卻聲稱犯病,企圖避開法律責任,甚至是篡改案件起始。」「而其中,受害者張某. . .」

  說著。

  王安頓了頓,他的語氣低了幾個度。

  他明顯是承擔著極強的心理壓力,此時沉聲道:

  「正是被告人張月的妹妹!」

  「綜上所述 ....」

  矛盾+動機,已經完全形成,後續存在侵害意圖+故意傷害+險些致死. . .….

  甚至說,並非險些致死,而是換個人百分百會死!

  劉國富還活著不是張月下手有多輕。

  純粹是三個頂尖醫療團隊,數個專家教授輪班倒,愣是將半隻腳踏入奈何橋的劉國富給拉了回來。是醫術高超,並非張大收手!

  至此。

  客觀證據鏈已經形成,完全能確定其主觀態度。


  「同時,聯合案件客觀證據。」

  「本案被告人...存在意圖明確、行為果斷的「故意傷害』行徑!」

  「根據劉國富的傷情鑑定,被告人張月. ..明確存在「故意殺人未遂』!」

  檢察官王安緩緩開口。

  他的話邏輯分明,有理有據。

  無論是引經據典,還是有關案件的客觀分析,邏輯都十分縝密,自圓其說。

  哪怕是場下完全不知道綠森市一案的人,聽到這簡短的話,也能理解這半年來究竟發生了什麼。所以..

  聽審席。

  「動機和矛盾都有了,還有實質性的傷害行為,以及後續過當的17刀.. . .」

  記者張苗苗臉上流露出遲疑之色。

  如果這樣來看的話..

  張月確實是奔著殺人去的,純粹的故意殺人未遂。

  不只是他。

  聽審席。

  數百人此時齊齊安靜下來,他們屏住呼吸,表情嚴肅,雙眸凝起,將視線投入到審判區,靜靜觀看。「我方表述完畢。」

  公訴席,檢察官王安落座。

  見此一幕。

  被告席上,三人此時眉頭微皺。

  身穿西裝的錢昊此時感到些許不安。

  「這人的邏輯有點強了...能在寥寥數句話中,清楚描述出主張+佐證,甚至還順帶提了一嘴證據.. ..檢察官不是好對付的。

  一旦對方的實力達到市中檢,那. ..隨便抽出個檢察官放到社會,最低都是金牌律師起步!更別提成都了,儘管眼下沒有後世發達,但人員配置、能力,卻是絲毫不低。

  「有點東西。」

  徐德內心也是稍稍思索。

  但下一刻,他腦子裡瞬間有了駁回的話語。

  審判。

  三個法官小聲交流著。

  「綠森市那起案件還未宣判,劉國富還沒被認定為強姦時存在個人意識,這.. . 」

  「怎麼判定?」

  三人彼此間交流著。

  首先,張大確實是給出了一隻錄音筆。

  錄音筆里存著可以給劉富強定下,對方並非發病才強姦的證據。

  可問題也來了。

  證據是要用的!


  只有用了,才能定為裁決,才是「鐵證』!

  你不用,那對方的身份就依舊保持著精神病犯病。

  讓本案的審判長孟俊峰下定論?不,先不說自己沒權限,單單是案子..綠森市案子可還沒開庭!沒開庭,沒宣判,那短期內,依舊要以「精神病』的態度對待劉國富。

  若是如此的話,對被告方便是個劣勢,算是能佐證「張大』故意殺人的態度。

  正是因為對方是精神病,所以她才要動「私刑』!

  「先繼續審吧。」

  良久。

  審判長孟俊峰,扭頭看向被告方,思索片刻後,沉聲詢問道:

  「被告方,你方是否有話要說?」

  近乎是在這句話落下的剎那。

  被告席,立馬傳來一道聲音。

  「異議!」

  「審判長,我方有明確的異議要提出!」

  只見被告席處。

  徐德忽的開口,接著不等孟俊峰開口詢問,對方便立馬開口道:

  「依據《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104條。」

  「原文:「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舉例。

  證據需要嚴密的聯繫才行。

  比如:有矛盾,但行為是推操導致對方死亡、不是捅要害,所以便不屬故意殺人。

  如此,便形成了,有矛盾,有動機,導致人死亡,卻不屬故意殺人的情況!

  套入到本案,那便是...….

  「雙方確實存在矛盾。」

  「但矛盾≠殺人故意!」

  「真要論,你方所言,綠森市出現的矛盾,是導致張大找上劉國富的原因。」

  「而不是殺人的客觀證據鏈!!!」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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