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蛇蠍心腸
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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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強姦過對方!?
話落的剎那間。
所有人眉頭緊縮,幾百雙眸子齊刷刷落在范賀身上,盯著對方,眉頭緊蹙。
尤其是審判和檢察官,他們可是看過案發過程的監控的,從行為來看,確實是構成一定的強姦行為。只不過. ..,
「代理人,是否要表述自身異議?」審判長頓了頓,接著開口詢問。
「我方有異議要表述!」
律師範賀深吸一口氣,緊接著,他臉上流露出笑意。
「首先。」
「我想問被告方兩個問題。」
「一,什麼才是強姦?」
.. . . .無限自衛權,是在強姦的哪個階段才會生效!?」
兩個問題?
話落過後,現場眾人不再開口。
被告席。
徐德看著對方眯了眯眼,倚靠在椅子上,倒是並未說話。
見他不開口,范賀也不強求。
只見他站起身,環視一圈,緩緩自我解釋道:
「首先,強姦罪不等於猥褻罪。」
「唯有三條強姦罪的核心全部滿足,才構成強姦罪。」
「核心一,違背對方意願;核心二,強制手段脅迫,以及核心三. ..」
說著。
范賀頓了頓,吐出第三條。
「完成生殖器性交!」
強姦罪必須滿足這三點才算強姦,如果沒有核心三,那最多就是強姦未遂,甚至是猥褻。
但強姦未遂與強姦的關係,可不像殺人未遂與殺人既遂。
強姦里,只要未遂. .. .
那會有一大批無法啟動的防衛法例!
也就是范賀的問題二。
「接下來,便是第二個問題,「無限防衛權』,在強姦的哪個階段才會生效?」
說著。
范賀頓了頓,這次他沒有等徐德回話,而是直接開口道:
「嚴重危及!」
「指的是,著手強姦,也就是強姦既遂,甚至是扒開衣服,已經露出器官!」
「又或是,強姦未遂時,卻明確出現了暴力程度高,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此時,婦女的權益中,才出現無限自衛權!」
多數人對強姦的定義還不是很了解。
尤其是對觸發無限自衛權,更是不了解!
可能以為,只要有人要強姦,那無限自衛權就已經在手,實際上並非如此。
在沒有嚴重暴力手段的情況下,你只有自衛權,而非無限自衛!
也就是,對方只是將你控制住,還未實施真正的強姦,你要是將對方殺害...那這就算防衛過當。尋常案子能觸發的就兩點。
1,嚴重暴力;2,強姦既遂!
也就是,前者是尋常強姦案中,將對方打服。
是的,多數強姦案,男性還是女性,若是沒有那種強行捆綁,而是純粹用雙手控制的情況下,是近乎無法完成犯罪的。
多數都是通過暴力手段被打服,打的神志不清。
這時你有無限自衛權,可以反抗期間用最大力氣,哪怕是導致對方死亡。
後者..
就是字面意思。
在沒有暴力手段控制的情況下。
只有對方已經強姦既遂,也就是完成器官的交合,你才能有無限防衛權!
聽起來有點不可置信。
但事實就是如此。
「就本案而言。」
「請問,案件受害者劉國富,是否存在過暴力脅迫!?」
范賀絲毫不怕聽審席,那些恨不得吃了自己的眼神,他反倒是將視線與之對上,最終落在審判。而他問題的答案是..
「沒有!」
「就本案而言,不存在上述任何一條開啟「無限自衛權』的核心條件!」
「被告人張月,身上並無明顯外傷,從未遭受到暴力脅迫!」
「同時,她也並未強姦既遂!」
後者,她沒被強姦。
而前者..
強姦未遂,沒有暴力,開啟不了自衛權。
綜上所述。
「被告人張月,從始至終,都未有過《刑法》第20條第三款,「無限自衛權』!」
「那麼請問被告人,在這種情況下,他表露出殺人意圖,那麼,是否意味著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范賀視線最終挪到徐德身上。
他的聲音好似尖刀利刃,刺透所有人的內心。
聽審席上。
無數人此時恨不得破口大罵,甚至是內心已經在罵了。
「強姦既遂才能無限自衛?那都被對方得手了,自己自衛的意義在哪!?」
「強姦未遂的情況下,只有收到暴力手段脅迫. .不是,要是能被暴力手段脅迫,那還怎麼反抗!?」「嘶^雖然從客觀的角度上來講,這代理人說的有問題. . ..」
「可從司法審理來看,流程上確實如此!」
場下眾人凝眉,開始議論紛紛。
被告席上。
下面的聲音很大,甚至是溢出,傳到了被告席幾人的耳中。
「這人有點東西...范賀,海城資深律師. . ...」
一側的錢昊深深看了眼范賀,內心前所未有的凝重起來。
角度刁鑽..殺傷力極強。
難怪對方能在海城立足,多少是有點真東西在手上的!
但純論配置. ..
他們這邊也不差。
審判上。
審判長孟俊峰思索後,扭頭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上述代理人所說,你方是否認同?」
「異議!」
林月的聲音忽的響起,接著她便立馬開口反駁。
「代理人,你方才是真正的斷章取義!」
「首先,有關猥褻與強姦未遂,雖然界限模糊,但存在一條很明確的底線,那便是是否真正的針對性侵做出行動!」
猥褻和性侵的區別是什麼?
主觀!
如霓虹島的電車,摸一摸,蹭一蹭,但實際上並沒進一步強姦的行為與意圖,這叫猥褻。
而強姦未遂,指的是確切想發生性關係,並且為此已經做了諸多手段,如控制,以及脫衣。只不過卡在了最後一步,這叫強姦未遂!
「案件代理人在發生本案前,曾進行過兩次強姦案件,涉及人員共三人!」
「曾三次明確表明他存在強姦的意圖,那麼,根據現實務實的情況下.. . .」
「完全能表明,案發期間的行為,是存在強姦意圖!」
林月緩緩開口,將「狼來了』的故事說出。
這道理和法官量刑也差不多。
即再犯性,與社會危害性 .針對此類人員,一般是可以特殊對待的。
「此外。」
「有關達成強姦未遂可實行「無限自衛權』的,並未只遭遇到暴力手段。」
「看的是是否正在進行!」
「所謂的暴力脅迫,也只是完成「強姦既遂』的「正在進行』的動作!」
「本案劉國富...通過監控證據,可以明確看出. .. .」
「對方已經控制住被告人,並且已經做出脫衣,解褲的行動!」
暴力手段是推動強姦的「正在進行』。
同理。
對方脫衣服,裸露器官,也算正在進行。
在即將達成強姦之前,儘管你沒遭受到暴力,理論_. . ..依舊可以開啟無限自衛。雖然概率小,常規司法不認。
但理論對拚之下,誰都挑不出毛病來!
「綜上所述。」
「被告人張月的防衛有效,構成正當防衛!」
林月開口,聲音清脆堅定。
幾起案件下來,明顯是與以往不同,思緒與法理能力愈發強勁。
只是...
就在眾人思索之際。
恍惚間。
公訴席上,范賀臉上忽的露出一道笑容,他張開嘴,一道令人錯愕的聲音,隨著喉嚨震動,在眾人耳旁響起。
即是.
「異議。」
「我方. ..上述所言,只是給對方進行普法,以此表述我方不認同說話的態度。」
「實際上,我方被害人...自始至終,都未進行過強姦這種行為!」
說著。
范賀頓了頓,又補充道:
「所做出的一切,非但不是犯罪,反而是...」
「自保!?」
自保?
你也自保!?
是的。
范賀也要說劉國富是在正當防衛!
「首先,審判長,我方劉國富控制對方的行為,是在什麼情況下進行?」
范賀反問了一句。
話落,不等周圍人開口,他便繼續道:
「是在被脅迫,被被告人張月,威脅到生命安全的情況下!」
案件過程並非是張月走到醫院,隨後被對方控制。
應該是..
張月走到醫院,通過扼住對方喉嚨來進行控制,隨後被劉國富反向控制。
綜上...…
「我方委託人,所作出的一切行為,都與強姦,甚至是猥褻無關!」
范賀搖頭,絕口否認著。
「他之所以進行控制,完全在於被告人。」
「在於被告人,想進行加害!」
「他的行為是自保,在狹小的病房內,唯有控制住對方,才能自保。」
「此條,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甚至也並未超出界限!」
現場存在錄音筆。
只可惜,錄音筆. ..從頭到尾只表明了綠森市案件時,他具備強姦意圖。
而在2月18日,凌晨四點。
他除了脫掉自己衣服,可從未說過,要強姦張大!
如果按照這個角度來看.
「被告方上述所做出的一切辯護,都是荒謬至極!」
范賀展露出自己的真實意圖。
「就本案「第九醫院;案』,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強姦、猥褻事件!」
「我方委託人之所以控制,只因對方是在加害,而之所以一直控制,也是因為加害並未消除,而是暫時被控制。」
「而在加害行為被短暫制止,存在長時間思索的情況下. .. .」
「被告人張月,持刀,連續捅刺我方委託人17刀!」
「這已經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未遂!」
驟然間。
現場錯愕一片,就連檢察官,此時也愣了又愣。
范賀的意圖很簡單。
他在重疊行為!
是的。
強姦的控制行為,與正當防衛的控制行為,是相同的。
你可以說控制手臂,將其壓制,是準備強姦。
但同樣的。
也可以說是避免對方暴動殺人,正在自衛的防禦控制行為!
而鑑於. .
劉國富,在一開始,確實是感受到了生命威脅,所以. . . ..
依照范賀的這番言論,他的行為,第一順位的判定應當是正當防衛,而不是猥褻,甚至是強姦!「沒有強姦?」
被告席,錢昊有些忍不住了,臉色發黑,沉聲詢問。
「代理人,你方還在斷章取義!」
「哪怕劉國富一開始是進行身體控制,但...但後續性質依然發生改變。」
「通過現場錄音,以及監控中捕捉到的撕扯衣物來看.看. ...」
「這與《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定義完全一致!」
「否則。」
「請你方解釋,為何劉國富在「自衛』期間,會做出撕扯衣物等行為?難道這也是自衛的一環!?」單從控制,你可以說自衛。
但後續行為呢?
錢吳可沒聽說過,什麼自衛行為是需要扯碎自己的衣服,以及是作勢扒下自己的褲襠!
如果這也算自衛的話...
那什麼才算強姦!?
對方擺明了,是想以「連續性動作』,將強姦的行為,強行與自衛反抗進行嫁接。
「這.」
審判上。
三個法官陷入思索之中。
兩人說的都屬於在司法程序上有道理的那種。
很少會出這種案子。
尤其是這種,同一種行為,卻能說出兩種法例,兩種思維的情況!
審判長孟俊峰沉默片刻,最終,扭頭看向代理人席位。
「被害人民訴代理人。」
「上述,被告人對你方的質疑. .你方是否有異議?」
法官終究只是敲錘的。
證據的意義,案件的走向,還是得看庭審雙方。
話落。
代理人席位處。
范賀深深吐出一口濁氣,他知道自己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什麼目的?
攪混水!
他不一定能將劉國富從「半個罪犯』轉變為完整的受害者。
但只要將對方的正當防衛辯護,給攪渾即可!
至於,該如何解釋. .. .…
范賀微微一頓。
接著,一句讓所有人,整個第一法庭,近千人集體憤怒的話語,從而口中說出,在整個法庭內迴蕩。「尊敬的審判長。」
「我方委託人劉國富,對現實以行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誤解。」
「也就是,他區分不出,正常的自衛與他所進行的自衛情況是否存在不同,所以,才做出脫衣服這種舉動。」
「而證明我方上述所說,最強而有力的證明便是..」
范賀從桌上,舉起上次,針對范賀第一次強姦未遂,在中院所宣判的案件結果。
他臉上流露出溫和的笑意,開口道:
「精神病。」
「我方委託人,患有明確的精神疾病,以至於他的認知混亂!!!」
精神病 ..
劉國富,確實存在精神病!
只不過. ..,
話落的剎那間。
聽審席處,隱約有數人已經滿臉怒意,拳頭緊攥。
他們可還記得,劉國富之前,律師就是倚靠這,導致犯罪後不負刑責。
眼下,竟然又來了個律師這般做.. .
這該死、宛若蛇蠍一般的雜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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