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現代都市> 大明不革命> 第450章 著作權和審查制度

第450章 著作權和審查制度

  第450章 著作權和審查制度

  朱簡烜有了思路之後,就親自提起筆來寫一些簡單的提綱,然後把內閣負責處理文件的秘書叫來。

  自己按照提綱口述,讓秘書敲鍵盤打字,把自己的要求變成文字。

  經過四年多的籌備,大明的計算機性能跨越了一個新的階段,已經能夠直接通過電傳控制打字機打字了。

  也能通過電視機來顯示文字了,可以實現輸入和輸出的直觀顯示,進入可視化操作階段。

  這一套體系中最關鍵的技術有兩個,首先是編碼規則也就是輸入法的邏輯。

  朱簡烜同時引入了五筆和拼音兩個方向,一個學習成本高但是效率也更高,一個學習成本低但是效率也更低。

  在計算機性能較低的時代,無法通過複雜的程序實現輔助篩選,拼音輸入法的效率與五筆的差距很大。

  所以現在用上計算機的專業文字處理人員,基本都是直接選擇了用五筆輸入法來操作計算機。

  另一個關鍵技術是文字的標準點陣顯示方法。

  想獲取本書最新更新,請訪問sto9🌌.com

  用點陣來傳輸和表示圖像和文字的方案,是朱簡烜早就提出來應用在電報系統上的。

  現在可以直接引入計算機系統,自然也沒有什麼難度。

  就這樣,在朱簡烜的提示和指導下,迅速完成了基本的計算機辦公基礎框架的構建。

  現在能直接處理朱簡烜當初擬定的常用字表上的八千個字了。

  自然也可以實現計算機辦公了。

  只不過當前這個市場環境下,計算機辦公的成本高到了離譜的程度。

  主要是實現這種電子辦公的設備,是這個時代都是最為頂級的計算機,根本不是普通用戶能夠承擔的。

  用這種東西辦公,就像是專門部署一套類似銀行伺服器的機器,單純用來記錄文字和列印。

  對於絕大部分普通用戶而言,他們寧願用這些錢來僱人手打甚至手寫文字。

  就算是對大部分朝廷機構和地方衙門而言,也是直接僱人來手寫或者用打字機手打文字的成本更低。

  所以,目前除了本來對計算機本身就有需求的機構和部門,就只朱簡烜的辦公室、內閣和尚書台等少數幾個地方,專門設置了計算機電傳打字系統。

  不過這個情況應該很快就會有所改觀了,因為朱簡烜讓工程院研發的光刻系統基本完成了。

  光刻機生產線已經建城,晶片生產廠也已經在建設中了。


  等到有了早期光刻機和量產型的晶片廠,就將晶片生產從手工業時代推進工業生產時代。

  同時能快速生產大規模集成電路,能夠生產集約化的微晶片和內存晶片。

  到時候能夠直接處理文字的計算機,規模會縮小到後世典型的台式機的規模,也就能在朝廷官方機構普及電算和網絡了。

  朱簡烜作為皇帝是不計成本的提前用上了傳統方式。

  朱簡烜按照自己的提綱口述接下來的安排,首先責令教育院負責組織籌建文藝部和不同登記的文藝學校。

  教育院下屬的文藝部,負責研討和總結小說、戲劇、詞曲、電影等通俗文藝作品的創作知識、技巧、理論,文藝學校則負責傳授這些知識和理論。

  這些東西做得好的,同樣可以授予生員功名,享受和普通生員也就是俗稱的秀才一樣的社會福利。

  說明文藝部的接下來的重點研究方向,說明自己對文藝學校的設想。

  重點是創作普通百姓喜聞樂見的文藝作品。

  至於高雅作品,會有真正的愛好者去創造的,不需要專門的引導和協助。

  然後責令刑部和禮部組織人員修訂《著作權法》,說明修訂的方向和原則,主要是保障創作者的權利。

  同時責令商部,擬定著作權交易的制式合同,採用與著作權法相同的原則。

  在此基礎上,規範文藝作品審查登記制度的原則。

  這個世界的大明,有崇禎皇帝留下的早期著作權保護法,內容總體上是比較完善成熟的,應該是參考現代著作權法擬定的。

  在過去的一百多年裡面,已經在逐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了。

  不過朱簡烜覺得,這個著作權保護法是有問題的,需要根據自己的需要做一些針對性的修訂。

  主要是「著作權」這個描述詞不太合理,這是一個典型的儘可能寬泛化的描述詞,是立法者追求法條儘可能普適的結果。

  由此衍生出來的還有「著作權人」,也是有著相似邏輯的過於寬泛的普適詞語。

  普通人看到這樣的詞,可能會下意識的覺得,這是在保護創作者的權利,也就是保護作家、編劇、畫家、作曲、填詞、歌手、演員等直接生產作品的人的權利。

  其實根本不是那麼回事,這個法律保護的是「擁有著作權的人」的利益。

  擁有著作權的人不一定是創作者,可以是通過其他手段獲得了著作權的人,可以是其他個人或者是公司組織法人。

  包括繼承人、僱傭創作人、定製人、出版社、演藝公司、中介公司、唱片公司等等……


  很多歌手跳槽之後就不能再唱以前的歌了,就是因為歌的著作權屬於唱片公司,而不是屬於唱歌的人。

  作為立法者,似乎應該保持絕對中立的立場,兼顧創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共同權利,包括這些公司組織的權利。

  無論是當事人自己創作,獲得了理所當然的著作權,還是通過合同授權得到了著作權,都要一視同仁的保護。

  但是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普通創作者個人,相對這些運營公司組織而言,談判地位都是明顯弱勢的。

  對待談判地位不對等的雙方,管理者還要絕對中立,絕對公平的管理,實際上就是不公正。

  就像裁判對一個壯漢和一個小孩說,你們兩個可以在不受他人干涉的擂台上公平對抗,我會保持絕對公平的態度來裁決。

  那就是讓壯漢隨意欺負小孩而已,只是單方面的口頭公平而已。

  看似公允的保護所有「著作權人」權利的法律條文,絕大部分時候就是在保護著作權運營公司的權利。

  「權利」的內涵也不只是金錢利益,同時也包括對作品內容的掌控權,包括作品內容和思想不被隨意篡改的權利。

  對著作權人一視同仁的保護,同時導致創作者失去了衍生作品改編中的話語權,一旦改編許可放出去就無法再做直接影響。

  被理科和文科篩選了兩次,剩下來的藝術生通常又有「自己的想法」,對藝術有「自己的理解」。

  喜歡通過略微改動別人的作品,表達自己的與眾不同的「深邃」思想。

  就連金庸這種作者,都會看到完全無法接受的「改編」,能做的事情也只是「後續不再合作」。

  就算是劉慈欣這種作者,都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藝畫開天瞎搞。

  甄嬛傳本來是一個架空朝代的小說,硬是要把時間線確定到清朝去,要放到雍正身上去演。

  所以朱簡烜要在原有的著作權法的基礎上,添加專門的創作者權利保障條款。

  但就算是法律上有了保障條款,民間公司也會通過專業的法務擬定格式合同,堆滿對公司最有利的霸王條款。

  所以有了法律兜底,還要有官方的格式合同,做更加細緻的限制,也方便官員處理糾紛。

  在此基礎上,還要完善文藝作品的內容審查登記制度。

  崇禎朝以前,大明沒有統一的文藝作品審查制度,都是遇到了影響格外惡劣的作品,才會專門去查禁具體的作品本身。

  民間百姓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去自己寫書刊印,並沒有人專門去管理這種事情。


  到了崇禎朝的時候,崇禎皇帝嘗試訂立審查標準,準備搞先審後發的制度,但最終沒有落實。

  原因也很簡單,任何行政事務都是有代價的,相關人員和機構的設立和維持,都是一筆無法規避的開銷。

  一項新的行政事務能不能實現和維持,關鍵還是要看成本和收益是否划算。

  

  崇禎時期的大明,連司法獨立設想都沒能落實,更不要說文藝作品審核這種無關大局的事情了。

  讓全大明的所有出版商,把要印刷的東西先印出來一份送到衙門,在衙門僱傭一大批讀書人,專門審閱這些東西。

  對於農業時代的大明而言,並沒有什麼實際的好處,卻要花費一筆異常龐大的資金。

  所以這件事情自然是無法落實的,就算是崇禎皇帝強行推行下去,也會因為資金和人員問題而無法維持。

  不過現在情況不同了,現在大明的工業化已經完成,關鍵是已經有了電控排版和列印技術。

  條件已經成熟了,朱簡烜現在就是要把審查制度拿出來,完善之後並實施。

  現代國家都有文藝作品審查制度,區別僅僅是審查的方式和標準以及負責審查的機構之間的不同。

  歐美的主要審查機構是民間的,是歐美中世紀開始流行的行業自治協會。

  由主要出版發行商組成一個委員會,共同負責擬定作品審查的標準和方式,並負責審查所有待出版的作品。

  他們做的最主要的事情就是分級,給所有作品一個適宜年齡指標。

  但是,有作品分級系統,並不代表所有任何作品都能發布,歐美的分級體系中都有「拒絕分級」的檔次。

  既然拿不到評級,那行業內的正規出版商都不會發行,也就無法公開銷售。

  但除非內容本身已經違法了,否則也不會有人專門去查禁,當事人可以自己想辦法傳播。

  這其實與東方是一樣的,都是作品不通過審核,就無法公開發行銷售,但當事人自己可以想辦法傳播。

  但若是作品內容本身也已經違法了,那也會被官方的管理機構查禁。

  本來無法通過審核和分級的作品,內容有多詭異也是可想而知的,想要完全不違法還真的不容易。

  不過由於審查是私人機構負責的,所以很容易出現傾向性。

  委員會內成員公司發行的出版物,與其他普通出版商發行的出版物,審查的時候採用的標準可能並不完全相同。

  同時分級可以作為甩鍋的「免責條款」。


  聲明他們已經在最為明顯的地方,標明了作品適合多大年齡的人使用,家長沒有管好孩子引發的問題與他們無關。

  前世世界各國的審查方式和操作都可以借鑑。

  比如說分級制度就可以參考,但是也肯定不能直接照搬。

  在大明的行政體系中,審查和管理的權力,不可能授權給民間組織去做,只能由朝廷部門設立的機構負責。

  由於權力和職責不同,大明朝廷的相應機構,不應該把分級當做免責條款。

  不能單純履行告知義務,而是應該給不同級別的作品,做出不同的傳播和使用限制。

  對於不適合兒童使用的作品,不能在兒童會出現的地方做公開宣傳。

  評級較高的作品,也不能在黃金時間段宣傳和播映。

  版號制度也可以用,但是管控的標準不必做到前世本國那麼嚴格,權力可以下放到省甚至是府,而不是全擠在中央朝廷。

  要營造相對寬鬆自由的創作環境,但也不能像日本和歐美那樣寬鬆,不能只有掩耳盜鈴式的警告和提醒。

  擬定審查分級申請的大體處理流程,擬定官方的的審查申請登記表。

  若是影視類作品,其原始創作者和改編者以及主要的表演者,都要和製片人和導演在現場在申請登記表簽字確認。

  這個過程是要求他們對他們自己的的作品負責,同時也是在保障原始創作者和改編編劇的地位。

  讓他們在官方提供的平台上,獲得與導演和主演相同的地位甚至話語權。

  同時也是最後給再他們一個保護自身利益的機會。

  如果原始創作者不簽字,那作品就無法進入審核流程,自然也就無法公開發行了。

  對於原始創作者而言,能在簽了授權協議之後再次獲得基本的話語權,讓不符合自己本意的改編無法公開傳播。

  反過來要求改編者尊重原始創作者的意見,而不敢直接無視。

  否則就算是改編完成了也無法過審,導演和製片商前期的投資都要打水漂。

  前世的典型問題,授權合同簽署之後,原作者就完全失去話語權的情況,應該會有所降低。

  編劇等改編者,也能在這個環節展示自己的存在,而不會被導演和主演完全忽視。

  讓編劇成為劇組中非常重要的一員,而不是單純負責展現導演的意志。

  這樣的多頭簽字制度,很可能也會限制參與者的規模。

  最好的結果是導演和編劇是一個人,或者編劇和原作者是同一個人,這樣都能少一個人去簽字。

  (本章完)

  (還有更新耶)


關閉
📢 更多更快連載小說:點擊訪問思兔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