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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1章 提前有了準備,底氣還真是足

  在董進這個主辯護律師還在場的情況下,這種搶先回答的行為,多多少少有些僭越了。

  要是碰到一個小心眼的領導,之後工作中被穿小鞋是一定的。

  高曉雯看了葉輝一眼。

  「說明白了就好.....也省得以後有什麼拉扯。」

  董進上前半步道:「我們身為辯護律師,這些都是該盡的職責,高檢察官不必多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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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曉雯面無表情的點了點頭,主動伸手道:「行,既然認罪認罰已經完成,那我們就先走了。」

  「你們如果還有什麼需要跟當事人聊的,我跟門口管教說一聲,這間訊問室,可以多給1個小時。」

  董進連忙抬手跟對方握了一下。

  「那就麻煩高檢察官了.....」

  很快,視頻畫面在高曉雯跟穆晴一出去便黑了下來。

  ..........

  主審法官朱雲臨開口道:「好,視頻播放完畢.....」

  「辯護人,你方是否就該份材料,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金勝立即應道:「申請....」

  「鑑於『認罪認罰同步錄音錄像』的性質特殊,我方暫時先提出口頭申請,書面申請後補。」

  之前就說過,這東西是檢察署內部『有條件調取使用的工作資料』,並不屬於常規的案卷材料。

  可以出示‌,可以隨卷移送法院,但未經許可...無權查閱。

  複製‌更別說,有硬性規定,想都別想!

  朱雲臨『嗯』了一聲道:「同意書面後補.....」

  「你先說說吧!」

  隨著話音落下,正對面的高曉雯和穆晴立馬就『好奇』的看了過來。

  臨場應變.....是考驗一個刑事律師是否『優秀』的最好方式。

  金勝沉默了幾秒,在心裡簡單組織了一下語言。

  「我方在查閱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跟被告人核實過相關情況後,發現本案的認罪認罰同步錄音錄像,在收集、製作的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事實與理由如下:」

  「第一,本次認罪認罰聽取意見過程中,未依法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

  「協商流程中,公訴人未明確告知具結書上的具體刑期,僅籠統說明根據『詐騙罪』的涉案金額,將會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區間。」


  「未將從寬後對應的具體刑期、是否適用緩刑...等核心內容,清晰的告知當事人。」

  「這種未完整、如實告知認罪認罰法律後果,充分說明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的行為.....根本不符合《檢察署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法定要求。」

  「進一步加劇了被告人,在信息不對稱狀態下簽字的程序違法性,從根源上動搖了認罪認罰的合法性基礎。」

  「第二,同步錄音錄像存在程序瑕疵。」

  「本次錄製,未完整覆蓋認罪認罰聽取意見的全部過程,存在明顯的畫面中斷、關鍵片段缺失。」

  「這種無法完整、真實反映辦案人員與被告人溝通協商認罪認罰的情形,不能證明具結書籤署的自願性。」

  「根據相應法規,法定無需錄音錄像的場景,僅限定在‌....辯護律師主動向被告人提出、在檢察官正式啟動具結簽署程序前,自行安排的獨立釋明環節‌。」

  「這個環節完全由律師主導,辦案人員主動迴避,全程沒有任何公權力在場干預,天然具備『無脅迫、無誘導』的正當性,因此依法不被納入同步錄音錄像範圍。 ‌」

  「但本案中的17分鐘中斷,完全不符合這個合法前提.....」

  金勝雙眼微微眯起,看向了正對面的高曉雯。

  「它不是律師主動發起的獨立釋明,而是‌公訴人主動提出離場、人為中斷正在進行的具結簽署流程‌。」

  「這個時段,屬於法定必須全程連續錄製的『檢察官在場聽取意見、釋明具結書』的核心範圍,不屬於『律師獨立溝通』的豁免錄製區間。」

  「公訴人擅自中斷,直接違反了《同錄規定》第8條『同步錄音錄像應當保持完整、連續,不得選擇性錄製,不得篡改、刪改』的強制性要求。」

  「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

  「公訴機關必須對該17分鐘的中斷作出合理解釋,提供當日設備運行記錄、在場人員的情況說明...等補正證據,來證明該時段內,不存在任何影響被告人自願性的違規操作。」

  「如果無法完成補正、作出合理解釋,法院應當直接否定該份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效力,不再將其作為定案依據,也不再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量刑優惠。」

  「第三,該黑屏中斷行為,直接動搖了認罪認罰自願性的基礎。」

  「同步錄音錄像中.....陸北在簽署具結書時,多次向辯護律師董進投去徵詢視線,落筆簽字時,更是存在明顯遲疑動作。」

  「這足以印證,其在單獨溝通環節中,並未完全理解具結書的全部條款。」


  「該17分鐘未被錄製的過程中,不能排除存在辦案人員違規介入、辯護律師未履行法定釋明義務、誘導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簽字的合理懷疑。」

  「該情形,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56條,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無法證明陸北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完全出於自願。」

  「因此....對應的同步錄音錄像,依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所述,本案案涉的認罪認罰同步錄音錄像,在收集、製作程序中嚴重違法,對應的具結書自願性、合法性均存疑,依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請求法庭對該份證據予以排除.....」

  朱雲臨輕『嗯』了一聲。

  跟那些個牛頭不對馬嘴,純幾把瞎扯的律師不同,金勝能在看了一遍視頻的情況下找到漏洞,歸納出關鍵點,配上相應的法律法規.....並流利的表達出來。

  這份能力,他還是比較認可的。

  畢竟,一個好的律師,能理清案件事實,準確定性,形成助力的。

  即便雙方的位置不同,但都是為了案子嘛!

  「公訴人,你們這邊有沒有什麼需要反駁的?」

  「有的.....」

  高曉雯伸手接過穆晴遞過來的幾張紙,顯然是早有準備。

  只是這一下,高下立判。

  「法官,針對辯護人口頭上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我方結合全案在案證據、同步錄音錄像完整內容及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答辯意見,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辯護方的排除申請。」

  「第一,案涉17分鐘錄製中斷,完全屬於辯護律師主動申請的獨立釋明環節,符合法定無需同步錄音錄像的豁免範圍,不存在任何程序違規。」

  「辯護人在本次認罪認罰具結簽署程序正式啟動前,就向我們提出了口頭申請......要求在無辦案人員在場的獨立空間內,單獨向被告人逐條釋明具結書的指控罪名、刑期、緩刑、罰金等全部核心條款內容。」

  「該申請完全符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保障辯護律師獨立為被告人提供實質法律幫助』的明確要求,是認罪認罰法定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專門環節。」

  「該17分鐘時段內,我們全程主動迴避在訊問室門外,沒有任何其他人進入溝通現場,全程由辯護律師自主釋明。」

  「既不存在公權力干預,也沒有任何脅迫、誘導的空間,屬於依法不納入同步錄音錄像強制錄製範圍的豁免場景,不存在辦案人員擅自中斷法定錄製流程的違規行為。」


  這一點說完後,高曉雯還抬頭朝著金勝這邊看了一眼,嘴角那抹『弧度』......

  好似在說:看到了沒,能被你輕易找到的漏洞,我早就給補上了。

  一旁的穆晴顯然更控制不住自己的表情,連下巴都側著抬了起來。

  年輕人,還得在職場多鍛鍊鍛鍊......

  「第二,被告人的知情權已得到充分、實質的保障,不存在信息不對稱下盲目簽字的情形。」

  「我方在一審中,當庭出示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量刑建議協商確認筆錄》中,已逐條載明指控罪名、量刑建議的具體刑期、緩刑適用條件、罰金數額等全部核心內容。」

  「被告人也在每一頁文書上,都親筆簽字捺印,最後一頁還手寫標註『我已完全知曉認罪認罰的全部法律後果,所有內容均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確認。」

  「結合『獨立釋明環節』結束後,恢復錄製的視頻中,可以清晰的看到.....被告人親口確認『是自願認罪認罰,清楚知曉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沒有受到任何威脅、引誘』。」

  「這足以證明....被告人的知情權已經得到充分保障,辯護人提出的『未完整告知核心內容』的主張,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三,本案的完整證據鏈,足以排除任何影響自願性的合理懷疑,被告人簽署的具結書,是完全出於其真實自願的。」

  「一審辯護律師董進、葉輝,全程在場見證了具結書籤署過程,親筆簽署了《辯護人在場見證聲明》,確認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完全出於自願。」

  「依據現有完整的書面文書、全程在場見證記錄、獨立釋明環節結束後恢復的連續同步錄音錄像,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印證鏈條,完全排除了該空白時段,存在違規操作的任何合理懷疑。」

  說著這裡,高曉雯停頓了一下,再次抬起了頭。

  「至於金律師剛才提到的....關於『被告人落筆遲疑、向一審辯護律師董進投去徵詢視線』的細節,完全是一個普通被告人在面對刑事訴訟程序的時候,一種非常正常的緊張反應而已。」

  這一段很明顯是高曉雯的臨場自由發揮了。

  「第四,流程安排上,完全符合認罪認罰制度的立法初衷,不存在架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情形。」

  「《檢察署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中,設立全程錄製要求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規範公權力履職,防止辦案人員強迫、誘導被告人認罪認罰。」

  「而本案中,公訴人主動離場、將空間完全交由辯護律師獨立釋明的安排,恰恰是嚴格落實該制度立法精神的體現.....」


  「既避免了公權力在場給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壓力,保障被告人可以毫無顧慮地向律師坦誠自身疑問,也讓辯護律師能夠毫無保留地向被告人說明認罪認罰的利弊與法律後果。」

  「這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實質強化,絕非金律師主張的程序違規。」

  「第五,本案不存在應當排除證據的法定情形,認罪認罰具結書具備完整的法定證據效力。」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認罪認罰相關指導文件的明確規定.....只有在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導致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的情形下,才能否定具結書的效力。」

  「本案中,辯護人沒有提交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被告人簽署具結書時受到脅迫、誘導,僅以『錄音錄像中斷』為由,要求排除核心指控證據,既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設立初衷,也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依據。」

  「綜上,辯護人提出的排除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該申請,採信該份認罪認罰具結書。」

  不得不說.....這提前有了準備後,反駁的依據不是一般的足。

  但金勝還是在『第二、第三點』上,聽出了一點東西來。

  不出意外的話,葉輝鐵定是跟高曉雯勾搭上了。

  有了他這個一審辯護律師的協助,便能彌補上這段17分鐘的缺失。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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