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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章 需要一個方案,確保技術不會流失

  事實上,不僅僅是邱和平有著陰暗的想法。

  一個多月前,京城,某部委一間小會議室里坐了七個人。

  會議是產業司的包司長召集的。

  召集的理由很正式:對近期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的NN系列軸承項目及其核心供應商進行專項研判。

  參會的人來自產業司、政法司、安全司,以及一個從政策研究室臨時調過來的副研究員。

  包司長開場十分鐘,把NN軸承的材料性能數據、與SKF的對比結果、開飛金屬的基本情況講了一遍,然後停了一下,說:「這件事的核心矛盾在於:關鍵技術掌握在一家民營企業手裡,我們沒有鎖定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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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司的劉副司長,聽完包司長的話,沒有急著接話,他翻開面前的文件看了一會,然後抬起頭:「包司長,你說的鎖定路徑,具體是指什麼?」

  「技術本身,或者至少是技術的關鍵環節。根據我們目前了解的情況,這家企業的核心工藝完全由創始人一人掌握,沒有專利,沒有論文,沒有對外授權。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人出任何問題,整個技術鏈條就斷了。」

  「那按照你們的想法,需要做什麼?」

  「我們需要一個方案。能夠確保這項技術不會因為個體原因而流失的方案。」

  會議室里突然安靜了。

  坐在角落的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員姜濤正在記錄,手裡的筆停了一下,沒有抬頭。

  安全司的張副司長先打破了沉默:「包司長,你說的『方案』有沒有具體的邊界?」

  「首先是合法,然後是可行。」

  張副司長沒有立刻接話,他端起面前的杯子喝了一口,放下,然後說:「那我們可以先做一件事——把開飛金屬列入國家重點技術監控名單。從信息管控的角度,這並不涉及對企業的直接干預。」

  劉副司長看了他一眼:「列入名單之後呢?」

  「列入名單之後,這家企業的技術信息、對外合作、主要人員流動,會受到更嚴格的關注。如果發現有外流風險,我們可以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劉副司長:「行政手段的具體形態是什麼?」

  「限制出境、限制對外交流、限制技術轉讓。這些在現有法規框架內都有依據。」

  「那如果對方不配合呢?比如,創始人拒絕提供技術細節,拒絕配合我們的安全審查。」

  張副司長沒有立刻回答。

  包司長這時候插了一句:「這就是問題所在。監控只能做到『看見』,做不到『拿到』。只要那個人不開口,我們最多只能保證他不把東西帶出去,但無法保證他不把東西帶進棺材裡。」


  會議室里又安靜了一會兒。

  劉副司長把面前的文件翻到某一頁,看了一會兒,然後抬起頭:「我換個問法。如果我們需要拿到技術本身,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有哪些路徑?」

  他看向會議室里的人,沒有人立刻回答。

  他等了幾秒,然後自己把話接了下去:「我梳理了一下,大致有幾條路。第一條,強制許可。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的強制許可。」

  包司長接話:「但這家企業沒有申請專利。」

  「對。所以這條路是堵死的。沒有專利,就沒有強制許可的對象。」

  劉副司長繼續說:「第二條,國家安全審查。按照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如果外國投資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進行收購、合併或者參與經營管理,可以啟動安全審查程序。」

  他停了一下:「但是這家企業沒有外資。控股結構非常乾淨,創始人持股超過百分之九十。安全審查的觸發條件是『外資』,這個條件不成立。」

  張副司長補充了一句:「那如果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呢?」

  「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需要企業本身已經被納入保密體系,或者該技術已經被定密。開飛金屬沒有申請過任何保密資格,也沒有任何文件證明該技術屬於國家秘密。臨時定密在程序上極其困難,而且即使定了密,也只能約束『不得泄露』,不能強制要求『交出技術』。」

  會議室里又安靜了片刻。

  包司長開口:「那第三條呢?」

  劉副司長看了他一眼:「第三條,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以『該企業的經營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為由,對其進行停產整頓,直到其配合為止。」

  「這個有依據嗎?」

  「有。安全生產法、環保法、消防法,都有類似的規定。只要企業被認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就可以下達停產指令。」

  張副司長接話:「但這只能作為施壓手段,不是獲得技術的路徑。」

  「對。停產整頓的目的是製造壓力,讓對方主動提出『我交出技術換取恢復生產』。」

  包司長想了想:「那如果對方不交呢?」

  「那就一直停著。」

  「一個年利潤近十億,納稅兩億多的企業,停一年還能扛住。如果停兩年、三年呢?」

  「那就要看誰耗得過誰了。」

  張副司長搖了搖頭:「包司長,你是在假設對方不會尋求外部幫助。這家企業背後站著字節、普華創投,還有經開區,甚至是江城市政府。」


  包司長沒有接話。

  劉副司長把話接了過來:「而且這裡面還有一個更棘手的問題。停產整頓的合法啟動條件是什麼?必須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客觀事實。沒有事實依據,我們無法對一家正常經營的企業下達停產令。」

  張副司長補充:「如果偽造依據,那就是行政違法,在這個規模的決策里,沒有人願意承擔這個風險,對於執行者來說,是毫無利益的風險。」

  會議室里的安靜比之前更長了一些。

  一直沒開口的安全司一位副處長趙銳,這時候說了一句:「幾位領導,如果拋開合法性的限制,從實際執行的角度看,如果無論我們採取什麼手段,最終都必須面對創始人本人。而如果一個人已經足夠富有,他承受風險的能力和意願都會顯著高於常人。」

  包司長看了一眼趙銳:「你的意思是,壓力手段的效果可能有限?」

  趙銳很實在的接話:「不是可能有限。是基本無效。他能承受的代價,遠遠高於我們能施加的壓力。停產、罰款、限制出境,這些對他都不構成致命打擊。他如果想走,隨時可以帶著錢出國。而如果我們試圖防止他出境,就需要啟動限制出境程序,這需要明確的違法事實或國家安全審查依據,目前這兩個條件都不具備。」

  劉副司長沉默了一會兒:「那如果我們採取更直接的方式呢?」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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