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章:法庭里的神人老登
燕京。
四月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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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智慧財產權法院。
距離清明節還有幾天,魏易和陳心怡已經買好了回老家的機票。
可偏偏這個時候,ofo起訴踏歌侵權一案。
因為某些人在背後推波助瀾,開庭時間被一提再提。
硬是趕在清明之前開了庭。
魏易坐在旁聽席後排靠門的位置,一開始時左右兩側附近都沒人。
這位置是陳心怡安排的。
她說:「弟,你今天別坐前面。有人想見你。」
魏易問她誰。
她只笑,說:「你到了就知道。」
現在快開庭時。
他知道了。
姍姍來遲,現在在他旁邊坐著的這位,正是陳心怡的導師。
人大政法系法學院院長,李代遠。
一個看起來五十出頭的小老頭,穿著件嶄新的深灰夾克,腳上一雙老燕京布鞋,手裡還拎著個舊保溫杯。
魏易一開始時,還以為他是個遛彎遛到法院門口的老大爺。
直到開庭前十分鐘,這老頭低調而神秘地出現,拍了拍魏易的肩膀,笑眯眯地說:「魏易同學吧?我是你姐姐的老師。走,陪老頭子坐坐。」
魏易當時還以為這位老學閥、法閥會多儒雅,多高深莫測。
印象中,文藝作品裡的這種人,一般不都這樣嘛。
而且上輩子他和這位也有幾面之緣,簡單聊過幾句話。
他記得也是挺儒雅、慈祥的一個人
結果一坐下。
老頭就收了笑,壓低聲音,開門見山:
「小子,你是不是搞了我女兒?」
魏易差點被自己的口水嗆死。
臥槽!
這語氣這神態,這真的是個頂級學閥?
這活脫脫的不就是個市井老漢嗎?
「臥槽,教授,你這話說的,也太粗俗了。」
「這個世界是物質的。不會因為言語的文雅,就讓世界也變得文雅。」
李代遠端著保溫杯,慢悠悠地擰開蓋子,吹了吹,「小子,別以為你傍上了吳枕荷就可以為所欲為!別人怕她姓吳的,我可不怕!」
魏易看著他,忽然笑了。
「是嘛。李院長,我可是在錄音的。請您再講一遍。」
李代遠:「……」
老頭的表情,從咄咄逼人,到微微一僵,再到迅速堆起一個極其和藹的笑容,只用了不到兩秒。
「哎呀,小魏同學,開個玩笑嘛。你們年輕人,怎麼一點幽默感都沒有。」
魏易心裡直呼臥槽。
這老頭變臉的速度,比他姐還快。
而且他原本以為這位老學閥、法閥會多高深莫測。
結果一上來就跟市井老漢一樣威脅逼問自己。
這反差,也太大了。
但魏易可不信他對吳姐一點不忌憚。
若他真的是一點也不忌憚吳姐。
那他應該早就找上自己了,何必等到今天。
果然,自己唬他說有錄音,他馬上就變臉。
這讓魏易心中大定。
原來你也就是個欺軟怕硬的老登。
那就妥了。
法庭上,雙方已經就位。
原告席上,戴偉一方陣仗極大。
金杜的方律師帶隊,身後跟著三個助理,桌上擺著一摞一摞的證據材料。
戴偉本人西裝革履,面色沉鬱,坐在那裡像一尊被欠了錢的門神。
而被告席上,只有王雪麗一個人。
她身邊只跟了個實習生,生得還挺漂亮,是陳心怡和林思妍上一屆的師姐,今天專門被安排來幫忙拎包的。
從這就能看出王雪麗在她導師爸爸那裡的地位。
王雪麗穿一件深灰西裝外套,黑框眼鏡,頭髮挽得整整齊齊,整個人素淨得像張白紙。
方律師先站起來,走感情線:
「審判長,原告戴偉先生,是共享單車模式的創始人。2014年4月,他在北大校園創立了ofo,這是國內首個共享單車項目。而被告魏易,在2014年6月才來到首都。被告的踏歌科技,無論從商業模式、運營方式還是產品設計上,都與ofo高度相似。我們有理由相信,被告方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了原告的商業創意和商業秘密。」
他列舉了三條證據。
第一,ofo早期員工張某,離職後加入了踏歌科技,目前擔任區域運營主管。
第二,踏歌APP的界面設計和ofo早期版本相似度極高。
第三,魏易本人曾在公開場合承認「看到北大戴偉的項目後受到啟發」。
旁聽席上,蘇萊差點站起來罵人,被金世琳死死按住。
「你冷靜點!這是在法庭上!」
「我冷靜不了!他放屁!」
陳心怡回頭,朝蘇萊露出一個篤定的笑容:「急什麼。你等著看。」
說完,她狀似不經意地瞟了一眼更後面的地方。
在那裡,她的老公正和她的導師坐在一起,一老一少,低聲聊天,臉上都帶著「愉快」的微笑。
陳心怡高興地收回視線。
輪到了被告方。
王雪麗站起來。
她扶了扶黑框眼鏡,聲音不大,卻讓整個法庭都安靜了下來。
「審判長,原告方的邏輯,歸納起來就一句話——因為ofo做得早,所以踏歌就是抄的。」
她頓了頓,目光平靜地掃過方律師和戴偉。
「這個邏輯,在法律上有一個更準確的名稱,叫『先占即所有』。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麼第一家做汽車的福特,應該起訴全世界所有汽車公司。第一家做手機的品牌,應該起訴現在市面上所有手機廠商。」
方律師皺眉:「王律師,請不要偷換概念。我們主張的是商業秘密和商業創意的保護。而且這是有時效的,很明顯我方委託人時效還沒過去!」
「商業創意。」王雪麗重複了一遍這個詞,忽然笑了。
「方律師,您從業這麼多年,應該很清楚——我國法律從來沒有『商業創意』這個保護客體。創意不是作品,不是專利,不是商標,它只是一個想法。而想法,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她翻開面前的一份文件:「退一步講,即便創意值得保護,共享單車這個創意,也輪不到ofo來主張權利。」
「我方調取了2010年至2014年間,全國各大城市的市政公共自行車項目資料。僅首都一地,就有超過十個由政府主導的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在運營。其中最早的一個,可以追溯到2008年。」
「ofo做的事情,只是把政府已有的模式搬進了校園,再裝上一個二維碼。如果按照原告的邏輯,ofo是不是也應該先向首都市政府支付創意使用費?」
(還有更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