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4章 羅馬法

  第1604章 羅馬法

  羅馬,使用羅馬法。

  「那麼,既然你打算用這種方法逼迫阿蒙宙斯出面,那麼我就簡單說一下流程。我們當前的法律流程,是分成【事實審】與【法律審】兩個階段。」阿加莎女士解釋道。

  「聽著聽著,這個很重要哦。」維多利亞坐在商洛的對面,「如果你要打官司,你就得好好了解下,因為開庭的地方在我們那裡。」

  商洛點了點頭:「從字面意思上看,就是對事實和法律分開進行審理?那哪個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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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情況。刑事案件,就先進行事實審,然後再進行法律審——意思是,我們先通過事實審來確定一個雙方都能夠認可的犯罪過程:何時、何地、何人、何種方式,以及懷有怎樣的動機等等一般而言,這一步的目的是為了裁定『有罪』和『無罪』。如果確定無罪,那麼就釋放。如果有罪,那麼就交付【法律審】階段進行量刑。」

  「那民事訴訟,就是反過來?」

  「是的,民事訴訟是先進行【法律審】,我們要確定這個事件是否可以成為一個法律問題——然後,我們再就這個案件的事實進行審理,雙方互相舉證,最終由法官做出裁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這裡有本質的區別,因為就羅馬法的精神而言,刑事訴訟的本質就是為了懲戒,而民事訴訟的本質是為了調解。懲戒時,法律更重要。調解時,雙方尋求共識更重要。」

  「那如果,對審判不滿意呢?可以上訴嗎?」

  「不可以。在羅馬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事案件不可以上訴。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申請對法院的結果進行行政覆核——也就是說,一案不二審。刑事案件才可以申請二次審理。」

  「也就是說,我們只要搞定他一次就行了吧?」

  「嗯哼。」阿加莎女士點頭道,「或許一次都不用。因為如果阿蒙宙斯不出席審判,那麼法院就會直接做出缺席判決——可以直接判定你們嬴。然後,交給赫利俄斯大人就可以了。在律法與契約之下,他就是真正的【無敵太陽】。真正的【密特拉斯·赫利俄斯『不可戰勝者』】。」

  這次行動目的,是為了把主動權拉到這一邊的主場來——阿蒙宙斯是隱秘的太陽。如果和他玩躲貓貓,他能玩到天荒地老。而如果讓法律途徑介入,那這就進入赫利俄斯的主場了。

  【我都有點懷疑你是不是故意拿小韓去打窩.】

  「有沒有?沒有啊。你全程都在我旁邊吧,我哪有打窩。打窩總得有預謀吧。」

  【或許根本不需要預謀。我懷疑你已經有冷啟動打窩的水平了,只是我沒有證據。】


  「瞧你這話說的。小韓可是我的至愛親朋.大概排名前幾位的。我怎麼可能坑他呢?」

  【但是只要收益夠大的話.這就算加錢了是吧?】

  「好吧好吧。」商洛往後一靠,「我承認,我確實是拿他打窩了。但絕對不是一開始。」

  【那是什麼時候?】

  「就是今天早晨我看他餓肚子的時候。我想著,既然是有人主動出手了,那我們還手也是合理的吧。」

  【好吧.至少你給他出頭,這一點是對的。但你拿為他出頭這件事去折磨阿蒙宙斯。嗯,幹得漂亮。看起來我確實也得在這官司上幫幫你了阿加莎阿姨.啊,姐姐。阿加莎姐姐,麻煩給他說詳細一點。】

  「哪部分?」阿加莎問道,「法學系的內容可不是一兩句就能夠概括的。」

  【主要是法律審和事實審的區別。】

  「這部分嗎.好,那就單獨把這部分和商洛說一下。首先你能不能憑藉你的直覺告訴我這兩個有什麼區別?這樣我好確認你的認知到了哪一步。畢竟,羅馬法在某些時候有些反直覺。這些法律本身並不是為了容易聽懂而設立的。」

  商洛想了想:「按照我的理解.我能不能構想一下這種場景啊:在進行事實審的時候,兩邊各自有一個律師,或者一個律師一個檢察官在對簿公堂。中間坐著個法官,或許是光頭。然後中間會依次傳喚證人或者呈遞證物。雙方圍繞證據進行辯論,如果對對方的論述有意見就說『有異議!』——這樣?」

  「你是不是玩過什麼法庭辯論遊戲?」

  【是的,他玩過,他很喜歡玩。】

  「好吧,這個認知沒問題——大體沒問題。細節我就不和你深究了,我們來說更加深入的層次:我們可以概括性地來說一下法律審核事實審的區別。」

  「嗯。」商洛點了點頭,「請說。」

  一般開始這麼表述的時候,說明阿加莎接下來要說的話可能會很關鍵,也會很簡潔。

  「想要在兩邊打贏,其關鍵就是要搞懂【法律審】和【事實審】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法律審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能否告』。而事實審要解決的問題,是『誰有理』。就民事訴訟而言,前者完全是法律程序,而且不公開宣判。法庭決定此事可以提起訴訟之後,將會召集有關人員開始正式庭審。」

  「原來如此.所以我是要做兩方面準備。一方面解決提供法理依據,一方面提供事實依據是吧?」

  「是的。然後,第二個環節會比較開放。因為起決定性作用的並非是法官,而是一名仲裁者。」

  「仲裁者?所以連審判都不是法官,而是法律之外的人?」

  「是的,這就是關鍵。」阿加莎強調道,「這也是為什麼我和你說,羅馬法有一些反直覺的地方——在很多案件的審理中,負責審判的並不是公職人員,而是一名雙方都認可的公民。」

  「這是為什麼?」

  「你們這裡不是也有嗎?我記得商洛自己還說過。縣衙做出一些決定的時候,可以召集縣內的舉人們進行鄉議,鄉議的結果是有行政效力的——這兩個是一回事,都是公民政治的一部分。」

  (本章完)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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