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章 陪審團制(特鳴謝書友20210300眼鏡兒哥哥 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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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宗訓頓了頓,續道:
「年後開工的全國各「州道」建設,如期如量開工。
以我大周軍隊之軍紀嚴明、火器犀利,朕料與星星教世界諸國的戰爭,只須朝廷保證前方大軍補給充足,必無甚大的波折!
國庫存銀維持在億兩之上,足矣。」
諸事議定之後,時已近午時。
退朝後,柴宗訓步行來到寶慈殿,陪符太后和二後十二妃一同進午膳。
在座的二後十二妃個個誕有皇子,聖懿皇后第五朝露和怡貴妃及妃杜秀雲還各生了一名公主。
這十四名后妃可說是皇帝柴宗訓最為心愛的女人。
郭陵兒自生下皇子後,柴宗訓已加封其父郭守文為伯爵。
劉娥生下皇子後,柴宗訓封其母燕氏為二品詔命夫人。又因其一人寡居蜀中,乃御賜汴京宅第,將其接來汴京居住。
午睡起來後,柴宗訓步行來到皇極殿處理政務。
一封同州鄉賢的奏摺引起了柴宗訓的注意。
這封奏摺是鄉賢向皇帝讚揚同州通判錢若水的斷案賢明的。
錢若水擔任同州通判,刺史的性情急躁氣量狹小,多次憑臆測決斷事情而不恰當。
若水堅持爭論但不能達到目的,就說:「又該陪著你一起交納贖罪的錢了。」
不久果然被朝廷及上級批駁,刺史和通判都被處以罰款。
刺史向錢若水表示慚愧道歉,但不久又是老樣子。前前後後像這樣子已經好多次了。
開熙二十九年九月,有個富民家的小女僕逃跑了,不知道逃到了哪裡,數日不見。
女僕的父母告到州里,刺史命錄事參軍(州里掌管文書的官)審問這件案子。
這錄事曾向富民借過錢,沒有借到,因而心中懷恨。
於是就臆測富民父子數人共同殺死了女奴,並拋屍於水中,可是卻找不到屍體。
這些人中有的被判主犯,有的是判跟著做幫凶的,依律都是死罪。
富民因受不了鞭杖拷打的酷刑,就自己屈招了。
錄事呈報刺史,刺史等人覆審後認為並無異常的情形,都認為審出了此案的真實情況。
唯有通判錢若水懷疑此事,留下這案子好幾天不發。
錄事到若水的衙門諷刺他,道:
「你接受了富民的錢財,想出脫他的死罪嗎?如今連刺史大人都已同意了判決,為何你卻還不同意?」
錢若水笑道:
「現在幾個人都判了死罪,幾條人命的大事,況且又未見到女僕的屍體,怎可不稍微留下案件幾天,仔細看看他們的供詞呢?」
錢若水留下案子將近十天,知州多次催促他判決,他也沒有屈服。
十餘天后,錢若水去見刺史,屏去他人後對刺史說:
「若水拖延此案的原因,是我在秘密派人尋找女僕,現今已找到了。」
刺史大為驚訝,於是招來女僕和其父母相認,果然是他們失蹤的女兒。
刺史大慚,於是釋放了被關押在死囚牢中的富戶相干人等。
富戶到刺史府前拜謝,久久不去,道:
「微使君之賜,則某滅族矣。」
知州道:
「錢通判之賜也,非我也。」
富戶詣若水廳事,若水閉門拒之,道:「刺史自求得之,我何與焉?」
刺史以若水雪冤死者數人,欲為之上奏論其功,若水固辭曰:「若水但求獄事正,人不冤死耳。論功非本心也。」
一時為州中百姓稱頌,當地鄉賢得知此事後,乃上奏皇帝。
柴宗訓看罷奏摺,沉吟片刻後,命召刑部尚書李昉前來。
不一刻,李昕已從皇宮前院的六部衙門趕至。
見禮後,柴宗訓將同州鄉賢奏摺讓李昕看後,道:
「李愛卿,朕在令王太傅修訂《大周刑統》時,特意寫入強調「疑罪從無」的律例,此案中,小女僕並未見到屍體,同州的錄事豈能便判定是富戶殺了小女僕?」
李昉遲疑片刻,道:
「回稟陛下,各州民間慣例,一人若毫無徵兆失蹤一月以上,通常都認為此人已死,只是難以找到屍體。
而此案中,富戶又被屈打成招,所以這同州錄事可以就此判富戶刑。」
柴宗訓沉吟半晌,知以現在的技術手段,想要找到一個失蹤的人極為困難。
而以現在的偵查手段,平日裡衙門不動用刑罰又是不大現實的。
那如何儘量避免審判官員偏聽偏見、一言而決疑犯是否有罪呢?
靈光一閃間,柴宗訓想到了前世的「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有些人認為其最早應該源於古希臘的「陪審法庭「、有人則說古羅馬王政和共和時期刑事法庭的陪審制度。
還有公認比較多的如盎格魯—撒克森國王埃爾塞雷德法律中關於十二長者神判的規定以及法蘭克皇帝在位時期諾曼第公國的鄰居調查陪審團制度。
總之不管起源哪裡,由許多來自不同社會階層的人,一同來判定一個疑犯是否有罪,顯然要比把賢明公正寄托在一個官員身上,要準確的多,也容易實現的多。
柴宗訓當即將「陪審團制」的構想向李昉說了。
李昉一聽,十分贊成,道:
「陛下聖明!
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尤其是司法之事,動輒關乎一人或數人的聲譽、性命!
有了陛下的「陪審團制」,至少可保不會有執法官吏挾私報復之事的發生,相比起一名官員即決定疑犯生死來,公正許多。」
之後數日,柴宗訓在早朝時,和重臣們討論創立「陪審團制」,逐漸構思成熟。
開熙三十年二月初二,柴宗訓命將「陪審團制」寫入《大周刑統》中,具體細則有三點:
其一:對於重大案件的審判,皆須有陪審團與主官司法的官吏共同參與。
其二:陪審團設成員九人,從當地百姓中各階層隨機抽取,由百姓監督過程。
其三:審判案件時,須超過半數的陪審團成員認定被告有罪,官吏的有罪判定才有效。
否則,不能定被告有罪,案件上呈大理寺,由大理寺做為最高審判衙門,進行終審判決。
(本章完)
(還有更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