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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1章 天生的勞碌命啊!

  競誠律所。

  金勝這幾天有些忙。

  不是忙工作,而是忙著應酬。

  請客、拜訪、送禮....

  魔都律協正式下了文件,金勝順利補位,成為了『刑法與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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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來混,有些事情自然避免不了。

  尤其是人情往來方面。

  人家託了一把....你也總得投桃報李,有所表示吧!

  愣頭青,無論在哪個行業,都是走不遠的。

  做人做事,可不能只看表面。

  扛在肩上的不一定是責任,呼吸急促不一定是哮喘,背後捅的不一定是刀子,雙膝下跪不一定是求饒,用力吶喊不一定是痛苦,滴落在臉上的不一定是雨水,咽下肚子的不一定是委屈,渾身哆嗦的不一定是因為冷......

  恰好,金勝算是『深諳此道』。

  「咚咚.....」

  隨著敲門聲響起,趙毅開門進來了。

  「金律,你現在有空嗎?」

  「這是那個『搶劫案』的卷宗,以及我寫的法律意見書。」

  金勝接過的同時,隨口『關心』道:「看你的黑眼圈,這兩天應該是熬夜了吧!」

  趙毅『嘿嘿....』一笑,抬手撓了撓頭,算是默認了。

  『獨立』處理案子的機會,不把握住那能行。

  「東西我等會兒就看,你先回去工作吧!看完了我再找你聊。」

  「好的.....」

  趙毅點頭應了一聲,轉身出了辦公室。

  等門被帶上後,金勝翻開文件夾看了起來。

  案情確實比較簡單,跟前幾天說的大差不差,就是『仙人跳』。

  A:厲飛雨,也是案子的委託人。

  B:韓立,C:蔣初瑤,D:石瑤。

  四個人都在一個職高讀書,高二年級,兩個男生在7班,兩個女生則是9班跟10班。

  平時經常逃課出去混,尤其是拿到生活費那幾天,夜不歸宿,網吧包夜。

  厲飛雨是魔都本地人,家裡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爸媽一起開了一家『快餐店』,年收入能有個幾十萬。

  韓立家就差了不少,爸媽都是工薪一族。

  案發時間:25年3月7號。


  地點:松江區天海假日酒店,306房間。

  本案受害人:李松,52歲,一家機械工廠的生產車間副主任,已婚,兒子14歲,女兒8歲。

  他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加了蔣初瑤的微信。

  (職高、大專、不知名地方學院.....懂的都懂。)

  這幫人本來的打算,是去酒吧找獵物的,但轉了2天,都因為一些原因,沒找到特別合適的。

  直到案發前一天晚上,李松突然發消息過來,詢問蔣初瑤能不能出來『看金魚』,需要多少錢?

  面對主動送上門的魚,哪有放過的道理。

  於是乎,幾人一合計,就乾脆定了下來。

  第二天晚上10點07分,一行人根據李松發來的定位,來到了案發地點。

  蔣初瑤先上樓,等10分鐘後,其餘幾人再上樓。

  如果李松識相點,老老實實拿錢出來,那一切都好說,可要是他敢扎刺,反抗,韓立就會把『水果刀』拿出來進行威脅。

  而事情發展的結果.....毫無疑問成了第二種。

  這也是當李松報警,蜀黍經過調查後,給幾人定的罪名.....『搶劫』。

  相應的證據,除了口供之外,還有酒店監控錄像,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那把『水果刀』。

  金勝接著看向了趙毅寫的法律意見書。

  一,本案核心罪名的法律定性分析。

  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壓制被害人反抗後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主體:四人均已年滿14周歲,達到搶劫罪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對自身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主觀:事前通謀,明確具有以威脅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不存在過失或無犯罪意圖的情形。

  客觀:共同前往酒店,由韓立當場持水果刀對受害人實施脅迫,完全符合『當場使用脅迫手段壓制反抗、當場劫取財物』的搶劫罪核心行為特徵。

  證據鏈完整閉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本案共同犯罪的責任劃分規則。

  韓立:最初提出並直接實施持刀威脅的核心行為,是導致搶劫罪既遂的關鍵行為人,屬於主犯。

  厲飛雨、蔣初瑤、石瑤:事前參與共謀、事中配合完成整個作案流程,依法可被認定為從犯,適用《刑法》第27條『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


  三,本案核心量刑情節與辯護空間。

  1、未成年人法定從寬情節:四人均系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無犯罪前科:四人均系在校學生,此前無任何行政、刑事處罰記錄,屬於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遠低於同類成年暴力犯罪,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導向。

  3、受害人過錯情節:本案的直接誘因是受害人李松,主動向未成年女性發出涉性邀約,自身存在明顯過錯,可據此請求法院酌情對四名被告人從輕處罰。

  4、退賠諒解情節:若厲飛雨家屬能夠聯合其餘三名被告人家屬,共同向受害人李松全額退賠劫取的財物,爭取受害人出具書面刑事諒解書,可進一步大幅降低最終宣告刑。

  5、情節輕微的辯護空間:本案作案地點在酒店房間內,未造成受害人人身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劫取財物數額相對不高。

  結合四人未成年人身份,可嘗試向檢察機關提出『情節輕微、無繼續羈押必要』的辯護意見,爭取取保候審,後續在審判階段爭取適用緩刑......

  (以上為初級版本,具體是否適用,還需要在會見當事人之後做出相應調整。)

  「呵呵....」

  金勝笑著搖了搖頭。

  趙毅竟然還小小的取了個巧,最後特意來了這麼一句。

  不過嘛.....他在專業火候,或者可以說,找案件關鍵點上,還有所欠缺啊!

  在自己看來,這個案子完全能從『搶劫』給打成『敲詐勒索』,再以該罪名3000塊入罪的硬性規定,剔除掉刑事責任。

  最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再加上主動退還贓款、如實陳述違法行為,未成年人.....

  案子完美搞定。

  看樣子,自己又得好好當上一回帶教老師了,天生的勞碌命啊!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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