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你瘋了嗎?

  務實中。

  司法會如何判斷,一個人犯罪時,是否為故意殺人?

  首先,警方他們,會將案子分為激情殺人和謀殺,前者不一定是故意殺人,而後者..一定是!謀殺是什麼?就是謀劃殺人!

  其中,足以一錘定音的便是..兇器!

  如果說,案犯的兇器是提前拿好,且距離案發時間不久,那基本能判定,這起案件屬於故意殺人。就本案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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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張月,存在明確的持刀謀殺嫌疑!」

  「所謂的反抗,又或是強姦,甚至是自衛均不存在。」

  「從兇器角度來看,她從一開始便想好,要如何對待當事人劉國富!!!」

  范賀朗聲開口,聲音傳遍整個第一法庭。

  法庭內很空蕩。

  他的聲音撞倒牆壁返回,回音在眾人耳旁浮現。

  這.

  眾人皺起眉來,陷入思索。

  公訴席上。

  三個檢察官此時也是微微頷首,檢察官劉希低聲道:

  「兇器這一點確實很難洗清,檢察院提起公訴,相當大一部分因素是因為區兇器. . . .」檢察官王安也點點頭。

  「是這樣,要是刀具是現場掙扎時隨手拿到的. . ...」

  「那案件會有很緩和的餘地。」

  鄧世傑沒開口,只是坐在原地,默默看著眾人。

  正如兩人所說。

  兇器是張大帶到現場的。

  一個人,提前12小時準備刀子,又在凌晨三點主動走到醫院,隨後凌晨四點,用準備的刀捅刺對方17刀,險些喪命. ...

  簡潔來看,這就是很明確的故意殺人!

  審判。

  「這.」

  審判長孟俊峰沉默,眉頭緊蹙。

  思索片刻後,他扭頭,再次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代理人所說. . ..」

  代理人席位。

  聽著審判的例行詢問,范賀微微抿了口茶水,臉上流露出志在必得的微笑。

  他的能力很強. . .能在海城卷到這個地步,自然不是一般人,他有信心,這個辯點沒人能反駁。只是.....

  審判長孟俊峰:「你方是否認同?」


  話落的剎那。

  兩個字瞬間響起。

  「異議!!!」

  「我方有很明確的異議!!!」

  被告席。

  近乎是在法官聲音結束的剎那,反對的聲音立馬傳來。

  這下。

  代理人席位,公訴席,甚至是旁聽席,所有人微微一愣。

  明確的...異議!?

  兇器提前12個小時藏匿,隨後用其捅傷,存在明確矛盾,自身也有動機的劉國富身上....這怎麼想也洗不掉嫌疑吧!

  就在眾人皺眉,屏息凝神,等待徐德給出答案的時候。

  便見,他微微張開嘴,下一秒...

  「審判長,就本案而言. ..」

  「案件。」

  「沒有兇器!」

  沒. ...沒有兇器?

  四個字落下的剎那。

  第一法庭,近千人大腦齊齊卡殼,所有人看著徐德愣在原地,竟短時間想不通這句話的含義。徐德卻沒停下。

  他繼續道:

  「首先,器械與器械之間的性質不同。」

  「有些器械,隨身攜帶式為了殺人而用,而有些器械. ..則是為了自保!」

  什麼才是兇器?

  眾所周知,對別人造成傷害的,才算是兇器。

  但兇器本質就是器械,難道有沒有想過..什麼器械,才會在司法中,被第一時間認定為兇器?畢競。

  一根小學學習用的圓規,與一把西瓜刀,都很鋒利。

  但,為什麼西瓜刀會成為管制工具?而圓規會開放購買?分明都能輕易殺死人。

  如果代入這個思維。

  你就會發現,好像在殺人領域中,只要你想,那所使用的器械就沒什麼區別,但徐德要說的是. ..…有區別!

  「我方委託人,被告人張月在案發前夕,並非謀殺,案件器械,也並非為了殺人而帶.. . .」「這把刀的真實定位是..」

  徐德頓了頓,旋即表情嚴肅,一本正經的開口道:

  「是防禦性道具!」

  代理人范賀:?

  公訴席:?

  聽審席:?

  防...防禦性..還是道具!?


  嗯?

  眾人大腦再次陷入宕機,短時間空白,愣愣的看著對方。

  這些字他們都認識,但組合在一起. .卻顯得是那麼的晦澀難懂,令人難以理解。

  「被告方,你的意思是. ...」

  審判上。

  就連審判長孟俊峰,都有些遲疑,他開口道:

  「被告人張月,案發前12個小時拿刀...本意不是殺人?」

  徐德點點頭,「絕非謀殺!」

  孟俊峰又問:「她是為了自衛?」

  「沒錯!」

  徐德再次點頭。

  「很明顯,我方委託人,她是一個青年人、是一個朝氣蓬勃,剛滿18歲的女孩,她與劉國富之間存在明確的體型與生理差距..」

  「所以,當晚見面,需要一個防禦性道具進行自衛。」

  一番話落下。

  別說審判區了,就是聽審席,眾人此時也是有點沒忍住。

  「自.自衛?嗯?」

  「不是...拿刀捅人的是自衛,赤手空拳的是威脅. .我怎麼感覺那麼怪呢?但稍微一想,好像又不是不能理解,可還是覺得怪 ..」

  「刀是防禦性道具!?」

  「等等,我有點笨,你等等,讓我思考一下. . .」

  「月黑風高夜,持刀捅人的行為是在進行自衛. ..有點意思。」

  聽審席眾人慾言又止,止言又欲。

  有人歪了歪腦袋,愣愣的看著徐德,不知道這句話,究竟是在怎麼一個腦迴路下說出來的。范賀的臉流露出匪夷所思的表情。

  他皺著眉,張著嘴,不可置信的看著對方。

  范賀知道自己沒有道德。

  他也知道自己的底線較低。

  這很正常。

  畢竟,律師這一行就是這樣,你底線越低,道德越爛,往往在庭審中更能占據優勢位。

  范賀本以為,自己的道德底線,以及思維已經足夠低了,但眼下. . .……

  他算是小巫見大巫。

  碰到真正的低手了!

  什麼叫捅了別人17刀的刀子,是自衛!?

  「被告律師,你的意思是,被告人張月,持刀是自衛,不存在謀殺?」

  「這把刀,也不是兇器,而是作案工具. ..」


  范賀忍不住了,忽的開口,違反庭審秩序詢問。

  「甚至...不該以兇器來定義這把刀!?」

  「沒錯。」

  被告席。

  徐德的德行很高,他選擇包容對方打斷庭審秩序的行為。

  「這把刀從本質來說,不是兇器!」

  范賀忍不住道:「如果這都不算,那什麼才是兇器?」

  「自然是司法原文上明確標註的!」

  徐德理直氣壯,眉頭皺起,很明顯,是在質疑對方的法理水平。

  在司法中,什麼才是兇器都不知道?這人到底讀沒讀過書!?

  果然,正如錢吳所說,對方與他們自己完全不是一個物種,甚至都快有生殖隔離了. ..….不過徐德是個有道德的人。

  「諸位。」

  「有關「攜帶兇器』的認定,我們可以看最高院的法釋。」

  「關於「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枝、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官方明確定義的違法禁止物品不多。

  槍、銳利的刀、炸彈,一旦作案,都算兇器。

  而除此外,效力低一級的便是,不具備兇器認定,但依舊作案的器械。

  理論上,張大的刀就屬於這一類。

  所以。

  「首先。」

  「沒有任何一條法例規定,餐刀屬管制刀具!」

  「所以,被告人張月,持餐刀,是屬合法行為。」

  「其次..」

  徐德緩緩開口,說出的話有些荒誕,可偏偏又有一大堆邏輯分明,理論紮實的話進行解釋。「其次,我方並未進行主動挑釁!」

  「請回憶,這個道具,是在什麼階段才出現。」

  「是在客觀情況下,遭受到侵犯時,才將「防禦性工具』抽出,做出防禦性行為!」

  砍刀這種算是管制性刀具。

  基本動手,就能被判定故意殺人。

  但餐刀不同,首先是這玩意很鈍。

  是的,餐刀很鈍,之所以還能切割牛排,原因在於,餐刀是類似鋸子一樣,刀刃上沒有刃口,存在一排小鋸齒。


  是利用鋸子鋸木頭的原理,將盤中牛排鋸下!

  整體捅刺什麼的. ...

  和一根很鈍的鐵塊捅人,除了尖銳點,沒有別的優勢了。

  所以,在司法定義中,這玩意處於「中立』。

  所以,張大手持餐刀並不違法..哪怕她拿一百把餐刀,警察見到,也找不到理由將其管制。「異議!」

  代理人席位。

  范賀聽了半天,最終臉色難看地突然開口將其打斷。

  「你方所言,不過是性質上的兇器!」

  「就本案而言,這柄餐刀,是實打實的,用途上的兇器!」

  「它只是性質本身不同,但做出的行為,就是奔著兇殺他人而去!」

  司法領域存在兩種兇器。

  一是性質類的管制類兇器,知曉會造成其餘人傷亡,如槍枝、管制類刀具。

  二便是造成傷亡的器械,如磚頭,廚用菜刀。

  但話又說回來了。

  餐刀. ..不是性質類的兇器!

  那麼,拿刀的性質自然也會改變!

  拿的不是管制刀具,攻擊力,造成他人傷亡的嫌疑,就會直線下降,那你的攻擊欲望,往往也會下降。再加上..

  張大用刀時,出現的時機很不錯。

  她是在自身快要受到侵害的時候,才將刀抽出!

  「綜上所述」

  「這是一柄提前防禦自身的防禦性道具!」

  「它難殺人、難以傷人,但卻具備一定自衛能力!」

  徐德緩緩開口,他嘗試用邏輯征服在場所有人。

  整個第一法庭全都沉默下去。

  眾人張著嘴,靜靜的看著他。

  徐德忽的話鋒一轉。

  他又道:

  「公訴方,我記得,警方曾在現場撿到過一支錄音筆。」

  「而這錄音筆的內容,被以證據的形式,遞交到了法院,請問是否有這回事?」

  聞言。

  公訴席。

  三個檢察官頓了頓。

  片刻後,鄧世傑點點頭,「是的,是三號證據。」

  在前不久,徐德甚至還有用過。

  也就是,詳細記錄下,劉國富「坦白』的那支錄音筆。


  既如此。

  「好,既如此,那麼現在案情已經很明確了!」

  徐德立馬開口,他面色淡然,神色不急不緩,開口道:

  「綠森市表明,被告張月與傷者劉國富之間,存在明確的矛盾。」

  「這個矛盾催發出被告人準備私下會見對方。」

  「見對方做什麼?是殺人?」

  「不,根據3號證據,「錄音筆』的存在,我們可以明確看出,被告人私下見面的目的是..取證!」「她想違規取證。」

  是的。

  張大的目的就是違規取證。

  如果是奔著殺人去的,她沒理由繼續錄下證據。

  洗清張二的冤屈?

  張二是原告,劉國富是被告,張二身上不具備冤情!

  甚至,劉國富死了,張二還會喪失治病資金來源,所以,從一開始,對方找上劉國富的目的,便是取證。

  她要違規取證. ..一個可以讓被告被宣判的證據!

  「但是。」

  「違規取證是有一定風險的!」

  徐德的聲音忽的拔高几個調,繼續說道:

  「傷者劉國富,已經連續多次犯下案件。」

  「雙方的攻擊欲、底線道德、生理,存在明顯的差距!」

  「所以,被告人需要一個防禦性道具來進行自衛。」

  「但,因不是主觀殺人,所以,這件道具殺傷力可以小一點,只需要有一定防禦能力即可。」「最終..」

  說著。

  徐德將手裡,警方拍攝的「防禦性道具』的照片,擺在眾人面前。

  他甚至還轉了個圈,讓聽審席眾人也能聽懂。

  「選定了這把餐刀,做自衛道具!」

  客觀角度上來講。

  代表主人主觀是否故意的思維,是從三方面來看。

  刀本身殺傷力;②你帶它的目的;③當時怎麼用。

  這三條,無論哪一條,餐刀都完美的處於最恰到好處的時候。

  1,餐刀本身攻擊力殺傷力極弱,若是奔著殺人去的. ..說不定對方隨手撿個鐵棍都能反殺。2,傷害弱,聯合錄音筆,帶的目的便是自衛。

  3,使用時,是在自身受到侵犯的時候所使用!

  綜上所述. ....


  「這,不是兇器!」

  徐德舉起,這把捅了17刀,險些將劉國富腸子戳爛的餐刀照片。

  緊接著。

  「這,才是兇器!」

  徐德又舉起,在綠森市巷子時,劉國富隨手撿起,半個巴掌大的小石頭的照片。

  話落的剎那。

  整個第一法庭,陷入一片詭異而持久的寂靜之中。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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