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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法則(上)(月初求月票~)

  天父烏拉諾斯和四大原始神相比,神力還略遜一絲,但是,沒神敢跟祂大聲說話。

  有些法則就是可以為所欲為。

  即便不考慮法則本身,神性、神力、神軀這三要素,也未必是同一等級強度。

  

  實際戰鬥起來,千變萬化,最終的勝負還是要看綜合實力的發揮。

  至於法則,這個就更複雜了,只能在具體情況下進行具體分析。

  大致而言,法則可以分為五種主要類型:

  「原初本源型」,這是宇宙最基礎、最原始的法則,如物質、虛無、暗、夜、愛欲等。它們是構成宇宙最根本的存在。

  「創世本源型」,這些法則與宇宙的形成和演化緊密相連,如大雷霆、光、蒼穹、天空、地火水氣、繁育生育、創造等。它們是宇宙存在演化與壯大的不可或缺力量。

  「至高權能型」,超越具體物質,影響宇宙運行的高階法則,如死亡、命運、秩序、智慧等。它們是宇宙運轉的宏觀規則。

  「主神權能型」,一些重要領域,如鍛造、農業、海洋、地震、戰爭等。它們是支撐生命發展和影響生命存在的重要力量。

  「具象領域型」,指那些與具體現象或元素直接相關的法則,以及因生命存在而衍生的概念存在,如狂風、海嘯、黃昏、藝術、音樂、詩歌等。它們是宇宙中存在的現象背後的規則,以及生命發展演化的概念。

  這些只是類型,不分上下高低,法則的具體高低從屬,要具體看待具體分析。

  部分法則之間雖然也分上下高低和從屬,但是並不絕對決定戰鬥的強與弱。

  許多複合權柄的上下從屬關係更是模糊不清,難以明確界定。

  單純法則之間的爭鬥,無論是相生相剋,還是從屬有別,真鬥起來,還是要看神祇自身的神性與神力的強弱。

  甚至在某些完全無關聯的法則面前,僅依靠法則本身,都無法對對方產生任何影響。

  就像黃昏和狂風,根本無法相互影響,繪畫與音樂也難分勝負。

  只不過常規情況下,越接近本源的法則,其神性和神力也就越強大。

  隨著宇宙的不斷完善和法則的日益複雜化,神祇的職責和權柄也會變得越來越複合化和互聯化,這是宇宙演進的必然趨勢。

  許多神祇因此能夠掌握多重法則權柄,成為複合法則之神,其力量將更加強大和多元,這也使得等級劃分愈發困難,戰鬥起來的結果也越發難以確定。

  另外,同一神既然可以擁有多項法則,成為複合法則之神。


  那麼,同一法則也可以被諸神共享權柄,這種共享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法則有主之共享,即該法則有獨立的神性自我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法則之神可以選擇將部分權柄分享或賜予給其祂神祇。

  但是,這位法則之神始終是擁有絕對的掌控權,能夠隨時收回共享的權柄,或者對共享者施加各種限制。

  這種可以理解為房主把房子分享給別人住,但是仍舊擁有絕對掌控權。

  第二種便是無神性之法則共享,這類法則是純粹的法則,尚未形成獨立的神性自我,一旦被祂神掌握,也很難再形成自我了。

  這種法則可以被多位神祇共享,其最終發揮出的威能,則完全取決於諸神自身對該法則的理解深度和運用精妙程度,以及其神性與神力的強悍程度。

  這就是無主公園了,誰占得地方好,純看個人了。

  大洋系諸神,許多都是被俄刻阿諾斯賜予權柄,亦或共享一些水系法則權柄,有獨立法則的也是少數。

  原則上,只要擁有法則權柄,就都可以對宇宙的存在產生一定影響。

  但是,如果對手的法則本質越是接近本源,其神性越是浩瀚,亦或神力神軀強悍,那麼對其施加影響便越是困難,即便能產生作用,其效果也往往差強人意。

  若是直接影響法則本身的運用,主要看對方的法則本質和神性。

  具體而言,對法則的運用以及發揮出的效果,主要還是取決於神性與神力。

  有些法則本身或許並沒有那麼接近宇宙本源,但若是在不同的神祇手裡,憑藉其強大的神性與神力施展出來,依舊可以影響整個宇宙。

  不過,如果對方可以強悍到「切開」自身與宇宙世界的聯繫,那麼任何法則的影響都將失效。

  但是這很難,除了兩位神王,其餘諸神誰也做不到。

  而兩位神王也不可能一直切開與世界的聯繫,祂們畢竟也是要生活在世界之內的。

  也就是說,如果有心算無心,神王也可能會中招。

  但是,等神王反應過來,那個後果......

  反正一般神承受不了。

  再就是法則的細化,隨著宇宙法則越來越完善,諸多基礎法則在不斷地衍化細分之下,必然越來越周密龐雜。

  原則上,任何擁有自我神性的法則,都是其所司掌法則的絕對主宰。

  但是,諸多法則往往相互纏繞、彼此關聯,幾乎不可能獨立於整體存在。


  許多法則的誕生,本身就是從更本源、更宏大的某一概念中衍化而出,就像一顆巨樹上細分的枝條。

  因此,如果某項法則與另一項法則之間存在強關聯性,並且前者恰好位於後者更廣闊的法則權柄統攝範圍之內,那麼它必然也要受到其影響或掌控。

  這種影響的強度、掌控的力度,取決於關聯性的強弱,以及對方權柄覆蓋範圍的廣闊與維度深淺。

  譬如,巍峨的山脈法則,相對於廣袤無垠的大地法則而言,便處於絕對的從屬地位。

  儘管山脈已經徹底掌控了自身的法則,擁有獨立的神性與意志,但在大地無可置疑的廣大權柄之下,它依舊會被間接支配。

  但是這種支配不是絕對掌控,山脈神性依舊是有自我的,大地只能通過大地這個更廣大的概念來間接操縱影響山脈。

  如果山脈就是不願配合,那大地也只能依靠其至高權柄,以磅礴的神性與浩瀚的神力強行壓制操控,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大地對其的操縱便會事倍功半,力量消耗巨大而效果不彰。

  (還有更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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